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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交通运输的日益便利以及我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与其他国家往来更为密切,跨国犯罪以及外籍罪犯也更为频繁的出现人们的视野之中。外籍犯罪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出现在管理层面,也出现在法律层面。我国针对外籍犯罪的管理问题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强化外籍犯罪在我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外籍罪犯;监狱管理;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82-03
作者简介:胡秀(1995-),女,汉族,辽宁绥中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学生。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与国际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往来日益频繁。同时,在包括航空、海运以及陆路运输日益便捷的大环境下,出国访问、留学、工作、旅行以及经商也变得更为简单化。这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罪犯的活动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地理意义的距离以及国界限制逐渐降低。由此,跨国犯罪以及涉外犯罪快速增加。在内部工作中,由于外籍罪犯的数量快速增长、外籍罪犯的构成日益复杂化。目前,外籍犯罪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正常生活。我国应完善外籍犯罪的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法律体系。
一、外籍罪犯定义的界定
(一)外籍罪犯的界定
外籍罪犯是指因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并导致了犯罪而被我国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判刑并关押于监狱之中的外国人。其中,外国人则是指并不具备中国国籍的人,这既包含了具备非中国国籍人士,也包含了无国籍人士。
(二)外籍罪犯管理制度的发展沿革
我国监狱关押的外籍罪犯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在成分上存在着明显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在监狱中关押的外籍罪犯在成分上大多以敌特和战犯为主。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不论从经济还是从政治上均与国际其他国家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使得在监狱之中关押的外籍罪犯在成分上出现了变化,走私、犯毒等外籍罪犯所占比例有了明显的增长。外籍罪犯在监狱中所关押的单位称之为外籍犯监区。监区是我国监狱中的基层单位,在设立上根据自身职能的差异而负有不同的责任。一般而言,监区主要肩负着劳改的任务,同时部分监区也肩负着医院的任务。对于外籍犯监区而言,则肩负着集中关押外国籍罪犯的任务。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者驱逐出我国境内的一种处罚。需要认识到,这一种刑法只能适用于并不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而是适用于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公民。同时,驱逐出境并不是意味着我国刑法等法律对外国国籍罪犯没有一定的惩处机制,而是意味着只有其在我国刑期期满之后才能被执行驱逐处境。
(三)我国目前关于外国犯罪的规定
如今我们国家对于外国籍人犯罪的处理办法较轻,较严参差不齐,这其中有我国法律制度的漏洞,也有客观存在的原因。总体来说外籍人犯罪问题有几大影响因素,他影响到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到我国正常进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影响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所以要求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要谨慎处理外籍犯罪问题。所以我国秉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处理外籍罪犯问题。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出总则有九种刑罚,但在一般情形下外籍罪犯都会适用自由刑,可以说选择性比较少,然而外籍罪犯在适用自由刑同时也存在一定困难,适用其他刑罚又无法律依据,很多案件免诉讼,免刑罚判处自由刑并暂缓处理,以至于刑罚执行困难使我国司法机构对外籍罪犯依法處置受到制约有期徒刑对于外籍罪犯在现有情况下难以执行。从本质上来讲外籍罪犯在我国不应该和本国罪犯同监,但好多地方还没有设置专供外籍罪犯的的监狱。所以好多案件考虑到语言文化,民族习惯,生活方式等不同,没有外籍人合适的服刑场所便减轻处罚。
在刑事犯罪上,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我们国家处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是一样的处罚方式。我国一直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原则,并且依法保护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是法治国家,如今更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倡导公民加强法制观念。对外籍罪犯的处理原则在中国来说,不管罪犯是本国人或是拥有哪国国籍的人,也不管侵害本国还是外国公民的哪项权利,只要在中国都应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来约束。一切外国籍公民在中国犯罪的,那么我国审判机关认为他继续在我国居住会对祖国及人民产生危害的,不利于我国发展的,便可以适用驱逐出境。避免给我国造成其他的不利影响。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的一种附加刑,驱逐出境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独立适用的,并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外籍罪犯,而第二种形式是附加刑,并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较重的外籍罪犯,并判处了主刑或附加刑的外籍罪犯,而且必须是主刑执行完之后在驱逐出境。在我国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籍犯罪人员,一定要在主刑执行完,才可以驱逐出境。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审判机关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还要顾及我国和他国之前的关系,贸易往来,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考虑。
二、外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一)在外籍罪犯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方面的缺失
我国关于外籍罪犯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虽然司法部门已经下发了司法解释、规章规范等文件,但此类文件或多或少存在不严谨、法律依据差以及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我国采用外国人犯罪与本国人犯罪是一种管理方法。我国法律相对于外籍罪犯并没有制定相对应的并且足够明确的法律方案,所以对我国监管外籍罪犯产生一定的难度。我国在监狱管理工作中主要以依据《监狱法》为主。但目前《监狱法》并没有专门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界定。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已经给现阶段的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虽然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针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已经下发了包括解释、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但与法律相比其规格和系统性仍旧不足。这就导致在针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中缺少法律依据,执法也很难展开。现阶段无法依据法律规定为外籍罪犯进行保外就医等程序。 (二)外籍罪犯在日常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隐患
外籍罪犯虽然大多在外籍犯监区服刑关押,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狱并没有专门给外籍罪犯提供与我国国内罪犯相比较为特殊的待遇。这就使得部分外籍罪犯在饮食上可能难以适应。尤其是我国地域较为广阔,不同的省份之间饮食偏好各不相同。饮食上难以满足外籍罪犯的要求,往往使其在心理上滋生不满情绪,进而不配合监狱管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饮食还有信息的获取。由于部分外籍罪犯难以准确、流畅的使用中文。这就影响了其通过电视、报纸等获取外界的信息以及与监狱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有效沟通。长此以往使得外籍罪犯在心理上更为趋于闭塞、难以沟通,也影响了其配合在押监狱的管理。
(三)医疗体制不健全
在医疗方面,一般的体检、轻微病患等均需要在监狱之中就诊。只有在外籍罪犯出现较为严重的病情且监狱医院因自身设备条件原因而无法治疗时才能在上级部门的批准、备案之后由办案民警协同带往医疗条件较为优秀的医院进行诊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外籍罪犯在出现严重症状时的就诊时间,但需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是所有在押罪犯的普遍问题。就说明我们国家相对于外籍罪犯的管理问题立法不够完善。具体落实也没有区别对待。进入监狱服刑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一种不愉快,甚至是难以接受的体验。这会给服刑人员在心理上带来较为强烈的冲击,并使其在性格上逐渐走向闭塞、封闭、焦虑。长期处于这种情绪之下容易使得服刑人员出现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等症状。而在非本国监狱进行服刑则更容易激化、放大这种情况。不仅如此,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使得监狱管理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有效的获悉外籍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的这种心理障碍,进而给外籍罪犯自身以及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外籍罪犯管理制度
(一)完善外籍罪犯立法
通过讨论已经可以看出,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了外籍罪犯管理工作。因此,需要尽快推进外籍罪犯的立法工作以促进外籍罪犯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在现有的《监狱法》基础上出台相关细则或专门为其制定外籍罪犯的管理规定,使得所有管理工作能够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同时,在制定相关外籍罪犯管理细则时,可以通过参考我国已经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外事条约等,以保证细则、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犯罪上,外籍罪犯一般会产生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就业,非法出入我国境内,不合法在我国长期居住,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等不法行为。那么面对这些不法行为,我国也应制定相关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外籍罪犯在中国更规范化。加强外籍犯罪的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实施促发展的法制建设。外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对我国公民实行犯罪活动适用于我国刑法,并按我国法律相应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外国籍人士在我国境内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除享有外交豁免权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领地管辖权规定,只要是在中国犯罪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哪怕其中只要有一项行为或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都必须适用我国法律。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从主观上讲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谨性,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案件处理过宽,有利于我国开展外交政策,还有利于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平稳开展,相对于所有国家来说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具有积极意义。犯罪问题是每一个国家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强力的打击犯罪,和积极有效的预防犯罪是所有国家共同的目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应共同面对犯罪问题,促进法律秩序全球化的发展。但我国目前法律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做些改革:
一方面,扩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刑罚体制进行改革。外国大部分国家适用罚金刑好比中国的有期徒刑一样普遍。那么我国目前在罚金刑方面只适用与财产有关的,并不普遍。我国公民越来越重视财产方面,所以我认为可以在我国刑法条款中追加罚金刑作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刑罚。这样就给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外籍犯人自由刑遇困难时提供了更好选择,打破了我国对外籍罪犯单一的自由刑刑罚体制。罚金刑能给人们提到警示作用,这种惩罚至少做到有罪必罚的原则。这种惩罚对外籍罪犯并无害处,我国司法机关将依法根据案情轻重决定处罚程度,并作出恰当的处罚。
另一方面,外籍罪犯不适用管制,缓刑和假释,应以实刑为主,并应加强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我国司法机关人员办案水平。外籍罪犯没有居住地,有大部分没有生活来源,那么这样来说,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不准出境,生活来源从何而来?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支出,而我们国家没有提供这笔经费。所以我认为外国籍人在中国没有居住地,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不适用这三项刑罚。但如果外国籍罪犯人在中国有固定收入,经济来源,居住地等将另当别论。要求司法机关正确运用司法体制处理外籍罪犯,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办案的原则,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秉公的原则。克服外籍罪犯的办案难度。保护我国以及外籍罪犯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秩序。
(二)加强外籍罪犯的集中管理工作
外籍犯监区是专门用于关押在我国监狱之中服刑的外籍罪犯的监区。但由于部分监狱自身经济条件以及占地面积的原因使得无法保证每一所监狱均专门设立了外籍犯监区。但需要注意到,当外籍罪犯与本国罪犯均关押在同一监区时,往往会发生因语言沟通问题或外籍罪犯自身心理防卫情绪过重而出现的罪犯之间的冲突。同时,随着近年来国际上跨国犯罪的人数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使得我国监狱之中关押的外籍罪犯数量也明显增多。因此,为了强化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国家财政部门需要提高对外籍罪犯单独建立外籍罪犯监区的重视程度。通过在财政上予以一定的资金倾斜,进而促进外籍犯监区的建设工作的推进。同时,对于监狱管理部门而言,设立外籍犯监区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监区,而是需要通过提前合理规划整座监区的建筑布局、内外机构等合理分配、管理监区的建设工作。同时,在监区完工之后还需要注重监区相应的配套监控设备以保证对外籍罪犯的实时监控工作。不仅如此,对于外籍罪犯而言,其自身携带各类传染性疾病的概率要明显大于其他罪犯。因此,需要设立相应的传染病隔离区域以避免整座监区内服刑罪犯以及监狱管理工作人员受到相关疾病的传染。同时,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部分外籍罪犯对饮食、信息以及医疗上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出于尊重外籍罪犯的考虑,可以设立专门的饮食区域。而这都需要建立在有充分的管理场所的条件下。因此,为了提高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对外籍犯监区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工作。
四、加强外籍罪犯的法制宣传
外籍罪犯来自不同国家不同人民,他们对中国宪法法律制度不够了解,为了让更多的外国籍人了解我国法律,应为外籍罪犯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课程,这是管理外籍罪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制观念制度各不相同,许多外国人到中国来,对我国法律并不了解。避免造成外籍罪犯的法律意识淡薄,加强对犯罪的认识。我国是法治社会,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外籍罪犯法制观念,不仅便于更好地管理外籍罪犯,还有利于社会和谐,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我国是法制大国,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避免外籍罪犯盲目犯罪,忽视法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兴荣,万可.外籍人在华犯罪刑事处罚浅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
[2]黄化.我国对外籍罪犯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黄泽珊,白伟,杨亚敏.我国对外籍罪犯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
[4]郑泽锋.广东省P监狱外籍罪犯管理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5]李占奎.外籍人士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6]方贺杨,陈家标,刘斌.外籍犯的改造情况调查和对策[J].管理观察,2009.
关键词:外籍罪犯;监狱管理;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82-03
作者简介:胡秀(1995-),女,汉族,辽宁绥中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学生。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与国际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往来日益频繁。同时,在包括航空、海运以及陆路运输日益便捷的大环境下,出国访问、留学、工作、旅行以及经商也变得更为简单化。这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罪犯的活动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地理意义的距离以及国界限制逐渐降低。由此,跨国犯罪以及涉外犯罪快速增加。在内部工作中,由于外籍罪犯的数量快速增长、外籍罪犯的构成日益复杂化。目前,外籍犯罪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正常生活。我国应完善外籍犯罪的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法律体系。
一、外籍罪犯定义的界定
(一)外籍罪犯的界定
外籍罪犯是指因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并导致了犯罪而被我国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判刑并关押于监狱之中的外国人。其中,外国人则是指并不具备中国国籍的人,这既包含了具备非中国国籍人士,也包含了无国籍人士。
(二)外籍罪犯管理制度的发展沿革
我国监狱关押的外籍罪犯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在成分上存在着明显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在监狱中关押的外籍罪犯在成分上大多以敌特和战犯为主。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不论从经济还是从政治上均与国际其他国家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使得在监狱之中关押的外籍罪犯在成分上出现了变化,走私、犯毒等外籍罪犯所占比例有了明显的增长。外籍罪犯在监狱中所关押的单位称之为外籍犯监区。监区是我国监狱中的基层单位,在设立上根据自身职能的差异而负有不同的责任。一般而言,监区主要肩负着劳改的任务,同时部分监区也肩负着医院的任务。对于外籍犯监区而言,则肩负着集中关押外国籍罪犯的任务。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者驱逐出我国境内的一种处罚。需要认识到,这一种刑法只能适用于并不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而是适用于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公民。同时,驱逐出境并不是意味着我国刑法等法律对外国国籍罪犯没有一定的惩处机制,而是意味着只有其在我国刑期期满之后才能被执行驱逐处境。
(三)我国目前关于外国犯罪的规定
如今我们国家对于外国籍人犯罪的处理办法较轻,较严参差不齐,这其中有我国法律制度的漏洞,也有客观存在的原因。总体来说外籍人犯罪问题有几大影响因素,他影响到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到我国正常进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影响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所以要求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要谨慎处理外籍犯罪问题。所以我国秉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处理外籍罪犯问题。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出总则有九种刑罚,但在一般情形下外籍罪犯都会适用自由刑,可以说选择性比较少,然而外籍罪犯在适用自由刑同时也存在一定困难,适用其他刑罚又无法律依据,很多案件免诉讼,免刑罚判处自由刑并暂缓处理,以至于刑罚执行困难使我国司法机构对外籍罪犯依法處置受到制约有期徒刑对于外籍罪犯在现有情况下难以执行。从本质上来讲外籍罪犯在我国不应该和本国罪犯同监,但好多地方还没有设置专供外籍罪犯的的监狱。所以好多案件考虑到语言文化,民族习惯,生活方式等不同,没有外籍人合适的服刑场所便减轻处罚。
在刑事犯罪上,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我们国家处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是一样的处罚方式。我国一直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原则,并且依法保护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是法治国家,如今更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倡导公民加强法制观念。对外籍罪犯的处理原则在中国来说,不管罪犯是本国人或是拥有哪国国籍的人,也不管侵害本国还是外国公民的哪项权利,只要在中国都应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来约束。一切外国籍公民在中国犯罪的,那么我国审判机关认为他继续在我国居住会对祖国及人民产生危害的,不利于我国发展的,便可以适用驱逐出境。避免给我国造成其他的不利影响。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的一种附加刑,驱逐出境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独立适用的,并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外籍罪犯,而第二种形式是附加刑,并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较重的外籍罪犯,并判处了主刑或附加刑的外籍罪犯,而且必须是主刑执行完之后在驱逐出境。在我国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籍犯罪人员,一定要在主刑执行完,才可以驱逐出境。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审判机关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还要顾及我国和他国之前的关系,贸易往来,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考虑。
二、外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一)在外籍罪犯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方面的缺失
我国关于外籍罪犯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虽然司法部门已经下发了司法解释、规章规范等文件,但此类文件或多或少存在不严谨、法律依据差以及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我国采用外国人犯罪与本国人犯罪是一种管理方法。我国法律相对于外籍罪犯并没有制定相对应的并且足够明确的法律方案,所以对我国监管外籍罪犯产生一定的难度。我国在监狱管理工作中主要以依据《监狱法》为主。但目前《监狱法》并没有专门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界定。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已经给现阶段的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虽然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针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已经下发了包括解释、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但与法律相比其规格和系统性仍旧不足。这就导致在针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中缺少法律依据,执法也很难展开。现阶段无法依据法律规定为外籍罪犯进行保外就医等程序。 (二)外籍罪犯在日常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隐患
外籍罪犯虽然大多在外籍犯监区服刑关押,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狱并没有专门给外籍罪犯提供与我国国内罪犯相比较为特殊的待遇。这就使得部分外籍罪犯在饮食上可能难以适应。尤其是我国地域较为广阔,不同的省份之间饮食偏好各不相同。饮食上难以满足外籍罪犯的要求,往往使其在心理上滋生不满情绪,进而不配合监狱管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饮食还有信息的获取。由于部分外籍罪犯难以准确、流畅的使用中文。这就影响了其通过电视、报纸等获取外界的信息以及与监狱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有效沟通。长此以往使得外籍罪犯在心理上更为趋于闭塞、难以沟通,也影响了其配合在押监狱的管理。
(三)医疗体制不健全
在医疗方面,一般的体检、轻微病患等均需要在监狱之中就诊。只有在外籍罪犯出现较为严重的病情且监狱医院因自身设备条件原因而无法治疗时才能在上级部门的批准、备案之后由办案民警协同带往医疗条件较为优秀的医院进行诊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外籍罪犯在出现严重症状时的就诊时间,但需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是所有在押罪犯的普遍问题。就说明我们国家相对于外籍罪犯的管理问题立法不够完善。具体落实也没有区别对待。进入监狱服刑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一种不愉快,甚至是难以接受的体验。这会给服刑人员在心理上带来较为强烈的冲击,并使其在性格上逐渐走向闭塞、封闭、焦虑。长期处于这种情绪之下容易使得服刑人员出现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等症状。而在非本国监狱进行服刑则更容易激化、放大这种情况。不仅如此,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使得监狱管理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有效的获悉外籍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的这种心理障碍,进而给外籍罪犯自身以及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外籍罪犯管理制度
(一)完善外籍罪犯立法
通过讨论已经可以看出,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了外籍罪犯管理工作。因此,需要尽快推进外籍罪犯的立法工作以促进外籍罪犯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在现有的《监狱法》基础上出台相关细则或专门为其制定外籍罪犯的管理规定,使得所有管理工作能够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同时,在制定相关外籍罪犯管理细则时,可以通过参考我国已经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外事条约等,以保证细则、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犯罪上,外籍罪犯一般会产生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就业,非法出入我国境内,不合法在我国长期居住,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等不法行为。那么面对这些不法行为,我国也应制定相关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外籍罪犯在中国更规范化。加强外籍犯罪的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实施促发展的法制建设。外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对我国公民实行犯罪活动适用于我国刑法,并按我国法律相应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外国籍人士在我国境内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除享有外交豁免权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领地管辖权规定,只要是在中国犯罪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哪怕其中只要有一项行为或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都必须适用我国法律。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从主观上讲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谨性,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案件处理过宽,有利于我国开展外交政策,还有利于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平稳开展,相对于所有国家来说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具有积极意义。犯罪问题是每一个国家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强力的打击犯罪,和积极有效的预防犯罪是所有国家共同的目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应共同面对犯罪问题,促进法律秩序全球化的发展。但我国目前法律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做些改革:
一方面,扩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刑罚体制进行改革。外国大部分国家适用罚金刑好比中国的有期徒刑一样普遍。那么我国目前在罚金刑方面只适用与财产有关的,并不普遍。我国公民越来越重视财产方面,所以我认为可以在我国刑法条款中追加罚金刑作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刑罚。这样就给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外籍犯人自由刑遇困难时提供了更好选择,打破了我国对外籍罪犯单一的自由刑刑罚体制。罚金刑能给人们提到警示作用,这种惩罚至少做到有罪必罚的原则。这种惩罚对外籍罪犯并无害处,我国司法机关将依法根据案情轻重决定处罚程度,并作出恰当的处罚。
另一方面,外籍罪犯不适用管制,缓刑和假释,应以实刑为主,并应加强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我国司法机关人员办案水平。外籍罪犯没有居住地,有大部分没有生活来源,那么这样来说,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不准出境,生活来源从何而来?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支出,而我们国家没有提供这笔经费。所以我认为外国籍人在中国没有居住地,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不适用这三项刑罚。但如果外国籍罪犯人在中国有固定收入,经济来源,居住地等将另当别论。要求司法机关正确运用司法体制处理外籍罪犯,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办案的原则,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秉公的原则。克服外籍罪犯的办案难度。保护我国以及外籍罪犯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秩序。
(二)加强外籍罪犯的集中管理工作
外籍犯监区是专门用于关押在我国监狱之中服刑的外籍罪犯的监区。但由于部分监狱自身经济条件以及占地面积的原因使得无法保证每一所监狱均专门设立了外籍犯监区。但需要注意到,当外籍罪犯与本国罪犯均关押在同一监区时,往往会发生因语言沟通问题或外籍罪犯自身心理防卫情绪过重而出现的罪犯之间的冲突。同时,随着近年来国际上跨国犯罪的人数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使得我国监狱之中关押的外籍罪犯数量也明显增多。因此,为了强化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国家财政部门需要提高对外籍罪犯单独建立外籍罪犯监区的重视程度。通过在财政上予以一定的资金倾斜,进而促进外籍犯监区的建设工作的推进。同时,对于监狱管理部门而言,设立外籍犯监区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监区,而是需要通过提前合理规划整座监区的建筑布局、内外机构等合理分配、管理监区的建设工作。同时,在监区完工之后还需要注重监区相应的配套监控设备以保证对外籍罪犯的实时监控工作。不仅如此,对于外籍罪犯而言,其自身携带各类传染性疾病的概率要明显大于其他罪犯。因此,需要设立相应的传染病隔离区域以避免整座监区内服刑罪犯以及监狱管理工作人员受到相关疾病的传染。同时,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部分外籍罪犯对饮食、信息以及医疗上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出于尊重外籍罪犯的考虑,可以设立专门的饮食区域。而这都需要建立在有充分的管理场所的条件下。因此,为了提高对外籍罪犯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对外籍犯监区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工作。
四、加强外籍罪犯的法制宣传
外籍罪犯来自不同国家不同人民,他们对中国宪法法律制度不够了解,为了让更多的外国籍人了解我国法律,应为外籍罪犯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课程,这是管理外籍罪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制观念制度各不相同,许多外国人到中国来,对我国法律并不了解。避免造成外籍罪犯的法律意识淡薄,加强对犯罪的认识。我国是法治社会,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外籍罪犯法制观念,不仅便于更好地管理外籍罪犯,还有利于社会和谐,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我国是法制大国,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避免外籍罪犯盲目犯罪,忽视法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兴荣,万可.外籍人在华犯罪刑事处罚浅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
[2]黄化.我国对外籍罪犯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黄泽珊,白伟,杨亚敏.我国对外籍罪犯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
[4]郑泽锋.广东省P监狱外籍罪犯管理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5]李占奎.外籍人士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6]方贺杨,陈家标,刘斌.外籍犯的改造情况调查和对策[J].管理观察,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