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调解工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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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调解纠纷是保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安调解作为民间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保安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在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各种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保安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教育与疏导等原则。保安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但也应注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保安调解 民间纠纷 原则 步骤 问题
  
  保安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扯皮打架等民间纠纷,如果这些民间纠纷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置,矛盾就有可能升级,有可能引起上访、闹事、群体性事件,甚至严重暴力犯罪,从而影响辖区治安秩序,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调解纠纷也是保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调解的概念、种类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的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等等。保安调解属于民间调解的一种。
  
  二、调解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的迟缓和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让普通老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人们的守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所谓“饿死不做贼,怨死不告状”的谚语也成了过去式,但儒家数千年的无讼传统根深蒂固,对现在的影响仍然存在,不容忽视。一方面,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精神的消耗程度来看,诉讼的成本都较高,普通百姓不愿承受,往往愿意息事宁人;另一方面,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仍在骨子里对“官家”心存敬畏,能远则远之。倘不是关系到自身的重大权利,一般的小磨小擦,群众是不愿付诸公堂的,换言之,群众不愿公共权力介入民间纠纷当中。因此,民间调解就成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国际社会,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也一直享有着“东方之花”的盛誉,受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法制发达国家的推崇和借鉴。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和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保安调解作为民间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调解的范围
  
  保安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在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各种民间纠纷。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纠纷都能够进行调解处
  理。有些纠纷不能适用调解;有些纠纷可能是保安所能处理的范围以外,保安无能为力;还有些纠纷已经升级为违法犯罪,等等。因此,保安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适用条件:
  (一)调解针对的必须是民间纠纷。
  在此,应当正确理解民间纠纷的涵义。目前,理论界对民间纠纷的涵义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一般认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中因为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抚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发生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以及由日常生活琐事而引起的纠纷。构成民间纠纷,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权益争执;第二,双方之间具有一种经常交往的关系或者联系。
  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发生的结伙斗殴行为、在没有民间纠纷的前提下发生的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
  (二)必须是工作中遇到的民间纠纷。
  保安在工作期间遇到的民间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这里并不是说非工作期间保安就不能参与民间调解,但是,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对于那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民间纠纷,一方面保安没有精力处理,另一方面,保安也没有能力充当调解的第三人。因此,我们认为,保安调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本职工作中所遇到的民间纠纷。
  (三)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尚未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对于情节严重的民间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一般不会同意调解,即使调解,难度也会很大。而如果因民间纠纷引发了打架斗殴、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范畴,保安只有协助处理的义务。因此,保安调解的民间纠纷必须情节轻微,并且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调解的原则
  
  调解工作是一门很复杂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工作,尽管根据不同的事件、当事人,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但是,在所有的调解中,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调解工作就不会成功。笔者认为,保安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调解只存在自愿调解,不存在强制调解。保安在进行调解前,要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使用调解这一方法来处理此次纠纷,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或者有愿意调解的意思表示,才能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中止调解,任何人不得强迫;调解后,各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愿协商,相互让步达成的结果。如果说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即终结调解。
  (二)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是保安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其要求在调解纠纷的程序上,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在调解纠纷的依据上,要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调解纠纷的主要依据,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地“和稀泥”;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上,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保安在进行调解时,要求在主观上对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更不能感情用事;在客观上要正确把握公正性标准,充分考虑到可以调解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其原因、危害及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以保证调解的质量。
  (四)及时原则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消除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双方言归于好,增进彼此之间的团结,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因此,当民间纠纷发生后,保安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可以调解处理的,要迅速介入,及时进行调解处理,防止因此产生报复、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调解处理的条件或者不适宜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保安也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以防止纠纷当事人进行报复或再生事端。
  (五)教育和疏导原则
  这是对保安进行调解时在方法上的要求。进行调解,目的就是讲清道理,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相互谅解,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处理,可以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或者手段解决权益纠纷,使当事人双方矛盾不再升级。
  
  五、调解的步骤
  
  (一)稳定当事人,约期调解。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在保安调解范围之内,多数群众对调解纠纷的法律分工不明确,不了解哪些纠纷属于行政调解,哪些属于法院调解,哪些属于人民调解。但是,保安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还是应该先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稳定纠纷当事人情绪。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造成伤害的,应要求其先到指定的医院就诊。保安如能及时对纠纷双方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这对于预防矛盾的激化,维护人民群众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安的威信。所以,保安遇到民间纠纷,不可借口推诿。
  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后,保安应分清纠纷类型,作出正确处置。对基于合同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到法院或仲裁机关等有关机构解决;对于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对属于以财产、婚姻等民事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纠纷,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保安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应与双方当事人商定确切日期进行调解处理。
  (二)调查了解,分清责任。
  决定调解处理后,保安应当根据民间纠纷的性质,开展调查工作,认真调查纠纷的具体情况、动向、产生的原因,了解事件的真实事实,掌握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请求、群众对此事的看法,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收集一定的证据,并对所获取的材料进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力求全面、准确、充分。只有在对纠纷的主要事实查明以后,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才便于正确进行调解,否则,就会出现久调不解甚至使纠纷激化、转化。
  (三)斡旋劝说,促进调解。
  斡旋劝说是纠纷调解的重要环节。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步骤:
  1.分别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没有缓解,情绪没有稳定,还处于对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让他们同时参加调解。调解人员应该分别与被调解者进行交谈,从而保证交流的质量。
  2.引导纠纷当事人进一步认清纠纷事实真相,逐步分清自己的责任。
  3.调解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以提高当事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法律意识。
  4.在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基础上,把握时机,依法明断是非,分清责任,并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意见。
  5、调解工作做通后,纠纷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四)结束调解。
  结束调解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二是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成而结束,或者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
  1.达成协议,治安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
  (1)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人员应当将调解的基本情况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调解笔录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资料,能记录整个调解的过程,对于以后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进行诉讼都是很好的证据,因此,保安在进行调解时应制作调解笔录。
  (2)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明事由、达成的协议内容、时间、双方当事人及主持调解人的签名。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主持人留一份备案。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时起生效。
  2.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调解人应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
  
  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保安调解还很不规范,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根据笔者的调查,以下几个问题在保安调解中是比较突出的,需要引起重视。
  (一)调解的意识淡薄
  大多数保安在工作中能以大局为重,把稳定、秩序放在工作首位,这是对的。但是有些保安一味地追求稳定,遇到矛盾纠纷就一律上报,请求支援;甚至有少数保安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强,在工作中遇到民间纠纷,并没有把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从而维护稳定作为最佳途径,而是一味地推诿搪塞,狭隘地追求自己辖区一时的平安无事,态度生硬地要求当事人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地方去寻求处理。如果保安在日常工作中缺乏调解意识,不能很好地解决民间纠纷,一旦矛盾升级,工作上会造成更大的被动。
  (二)调解范围把握不准
  有些保安在调解时,不能很好地把握调解的范围,对一些不适合调解甚至不能进行调解的情形也进行调解,如一些街头寻衅滋事、构成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等等。对调解范围把握不准,轻则调解不成,重则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三)调解的准备工作不充分
  在调解过程中,有些保安图一时省事,没有对整个纠纷展开充分的调查,没有掌握全面的材料,就简单地进行调解。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无法准确地认定,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一旦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某一细节产生分歧,而保安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调解就会失去对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很难成功。
  (四)调解的艺术水平不高
  调解是一门讲究把握火候的艺术,如果不讲究方式方法,就会导致调解的失败。如过于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准备工作已经很充分,但由于轻信当事人“全部听你的”、“你说了算”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就简单地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造成调解结果与当事人的心理期望值差距很大,事与愿违。
  (五)强制调解
  强制调解,就是指在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个别保安贪图省事,或者盲目相信自己的威信,强行组织调解。强制调解往往达不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效果,有时甚至会加剧矛盾,导致矛盾升级。即使个别保安能依靠自己的个人威望强行调解成功,当事人违心地达成调解协议,事后也很有可能会不履行协议,最终还是要依靠其它途径解决。所以,强制调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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