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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捕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优劣,建立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程序和标准,完善并创新不捕案件工作模式,是摆在每一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官面前切实要解决的实务问题。本文结合本院多年的司法实践,从准确认定不捕案件事实、证据;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三种告知,说理、释法;自我监督评价等方面进行简述,拟在这方面做一有益探索。
关键词:不捕案件;五位一体;常规联动;三种告知;五项指标反馈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三项工作重中之重,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是缓解高羁押率和捕后判非实刑比率高的重要手段,以笔者所在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在2009至2012年共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40件245人,不捕率较前四年提高了近一倍。因其极易引发当事人涉检上访、引起侦查机关对立,保证此类案件质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收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结合基层司法实践提出如下四方面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五位一体”会审,严格审核,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所谓“五位一体”就是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每个不捕案卷都要进行实体审查,只有意见一致,才能对案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否则案件必须经检委会研究后才能做出决定,只是“各位”的侧重点稍有区别而已。具体做法是: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拟做不捕决定后,案件质量管理科承办人、主管检察长均需各自阅卷后再交换意见,实现四重独立实体审查,然后会审,如意见一致,则提请检察长决定。其中案件承办人工作要做细做精,要对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进行全面细致审查,认真分析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重点审查侦查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准确把握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全面分析无逮捕必要性理由,形成案件审查报告。部门负责人听取承办人不捕意见后,如果同意,则在阅卷时重点复核相关证据。确定后交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待其承办人阅卷后交换意见,一致则提请主管检察长决定。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要重点坚持“三审查”:对主要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稳定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对不捕依据进行书面审查。案件质量管理人员则对案件质量进行重点复核,确保案件在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前有理、有据、有效。
二、三部门常规联动,严格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除侦查监督部门外,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也对不捕案件实行常规动态管理、实体审查、参与决策。具体来说就是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拟决定某案不捕前,先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听取与会人员各方面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侦查监督部门决定不捕后提交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待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讨论决定并同意后,两部门交换意见,一致则提交检察长,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或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
笔者所在院不捕案件能保证质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个案件自拟不捕时起,质量管理部门就一直参与其中并负责审查工作,其以质量为核心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动、集结了本院一切可以动用的检察力量和院外辅助力量(如咨询法律专家、检察系统业务精英),使不捕案件始终处于高效高质量的监督之中。最终,每个不捕案件都要过五关(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三口(侦查监督部门、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检委会),层层把关,处处制约,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形成大办案格局,高质量由此得到了可靠保证。
三、面向三方三种告知、说理,做到释法、说理明晰
1、 对公安机关书面说理,加强沟通、协调,求得认同。
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往往只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即或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理由进行说明,也只是向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通过口头简单地说明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并不借助于充足、完善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司法处断决定结论,不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一方面表现出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够尊重,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缺乏认同感,直至产生误解甚至反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容易因产生争议而进入复议复核。
可以通过两点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坚持不捕前的告知制度,不捕前先将不捕的意向、证据情况及法律依据告知公安机关,对其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及时予以沟通,对存在的分歧本着更有利于增加和谐因素的原则进行商定,取得认同,进而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当检察机关将拟不予批捕的意见告知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还有共同盗窃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有对其继续羁押侦查的必要。这表明,该犯罪嫌疑人是有社会危险性的,因此不符合不捕条件。基于这一情况,遂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从而避免了一起瑕疵案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书面说理制度:给公安机关的说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一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二是从证据锁链进行分析论证;三是从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四是从有无逮捕必要性上分析。如需补充侦查,则同时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连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理由分别用书面说明(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告知公安机关。
2、对被害人(单位)进行说理,化解矛盾,消除误解。
过去,检察机关做出不捕决定,被害人往往在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才知晓,这会使被害人(单位)不明究里而产生心理阴影,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检察机关并没有义务向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但由于在建构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尽力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在这种客观情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向案件当事人予以说明,进而尽可能避免因此酿发案件当事人涉法信访。
几年来,笔者所在院积极尝试做好被害人(单位)的法律说理工作。即不捕决定前询问被害人(单位)意见,在被害人(单位)不服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则需承办检察官当面向被害人(单位)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耐心解释,化解疑惑,消除被害人(单位)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透明度,以达到止诉、止访的目的。 3、对犯罪嫌疑人劝戒、说理,明确司法程序,服从法律裁决
有的犯罪嫌疑人以为不批捕就是检察机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经案结事了。更有甚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释放后可能择机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等。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不捕犯罪嫌疑人说理工作:一是对有不捕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即做好相关说理、说法工作,二是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对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在说理时注重对其进行劝戒、训戒,讲明不批捕并不等于结案,其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配合侦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出风险评估,审慎做出预案,慎重处理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当事人矛盾尖锐对立、社会关注的敏感热点案件,避免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三是加强对侦查机关和执行机关的监督,即时询问不捕案件进展情况和不捕犯罪嫌疑人动态。对已经符合批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体现法律威严。
四、五项指标反馈,实现自我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对不捕案件应通过如下指标反馈,达到实现自我监督、自我评价与社会监督、社会评价相结合,在实践中检验质量。
1、和信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了解不捕案件是否有涉检上访信息,对与侦查监督工作有关的问题及时派员依法做出合理答复。
2、对公安机关有复议、复核苗头的案件,及时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就意见相左之处开展释法说理协调工作,必要时对本院审查提审等办案经过、处理意见做出详细说明。
3、严格执行最高检、省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在无错不捕案件的基础上,不出现案件质量瑕疵。
4、由于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个别案件定性可能发生变化。在办案过程中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要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时是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公安机关又将案件转为重大刑事案件起诉;二要对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做出合理预测,引导公安机关准确定性案件,尽可能做到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能对案件准确定性。
5、对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案件,在完成审查批捕工作的同时,重点审查其补充侦查提纲项目完成情况,检验前次不捕决定的质量。
总之,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会被更多的适用,不捕案件的增多是正常发展趋势,保证其质量着实考验着侦查监督检察官的执法能力与智慧,做好这一工作,需要一线检察官不断深入调研,总结和探索出更为科学规范的可操作性模式。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关键词:不捕案件;五位一体;常规联动;三种告知;五项指标反馈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三项工作重中之重,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是缓解高羁押率和捕后判非实刑比率高的重要手段,以笔者所在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在2009至2012年共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40件245人,不捕率较前四年提高了近一倍。因其极易引发当事人涉检上访、引起侦查机关对立,保证此类案件质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收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结合基层司法实践提出如下四方面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五位一体”会审,严格审核,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所谓“五位一体”就是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每个不捕案卷都要进行实体审查,只有意见一致,才能对案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否则案件必须经检委会研究后才能做出决定,只是“各位”的侧重点稍有区别而已。具体做法是: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拟做不捕决定后,案件质量管理科承办人、主管检察长均需各自阅卷后再交换意见,实现四重独立实体审查,然后会审,如意见一致,则提请检察长决定。其中案件承办人工作要做细做精,要对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进行全面细致审查,认真分析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重点审查侦查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准确把握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全面分析无逮捕必要性理由,形成案件审查报告。部门负责人听取承办人不捕意见后,如果同意,则在阅卷时重点复核相关证据。确定后交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待其承办人阅卷后交换意见,一致则提请主管检察长决定。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要重点坚持“三审查”:对主要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稳定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对不捕依据进行书面审查。案件质量管理人员则对案件质量进行重点复核,确保案件在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前有理、有据、有效。
二、三部门常规联动,严格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除侦查监督部门外,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也对不捕案件实行常规动态管理、实体审查、参与决策。具体来说就是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拟决定某案不捕前,先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听取与会人员各方面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侦查监督部门决定不捕后提交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待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讨论决定并同意后,两部门交换意见,一致则提交检察长,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或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
笔者所在院不捕案件能保证质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个案件自拟不捕时起,质量管理部门就一直参与其中并负责审查工作,其以质量为核心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动、集结了本院一切可以动用的检察力量和院外辅助力量(如咨询法律专家、检察系统业务精英),使不捕案件始终处于高效高质量的监督之中。最终,每个不捕案件都要过五关(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三口(侦查监督部门、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检委会),层层把关,处处制约,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形成大办案格局,高质量由此得到了可靠保证。
三、面向三方三种告知、说理,做到释法、说理明晰
1、 对公安机关书面说理,加强沟通、协调,求得认同。
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往往只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即或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理由进行说明,也只是向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通过口头简单地说明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并不借助于充足、完善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司法处断决定结论,不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一方面表现出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够尊重,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缺乏认同感,直至产生误解甚至反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容易因产生争议而进入复议复核。
可以通过两点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坚持不捕前的告知制度,不捕前先将不捕的意向、证据情况及法律依据告知公安机关,对其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及时予以沟通,对存在的分歧本着更有利于增加和谐因素的原则进行商定,取得认同,进而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当检察机关将拟不予批捕的意见告知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还有共同盗窃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有对其继续羁押侦查的必要。这表明,该犯罪嫌疑人是有社会危险性的,因此不符合不捕条件。基于这一情况,遂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从而避免了一起瑕疵案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书面说理制度:给公安机关的说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一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二是从证据锁链进行分析论证;三是从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四是从有无逮捕必要性上分析。如需补充侦查,则同时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连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理由分别用书面说明(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告知公安机关。
2、对被害人(单位)进行说理,化解矛盾,消除误解。
过去,检察机关做出不捕决定,被害人往往在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才知晓,这会使被害人(单位)不明究里而产生心理阴影,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检察机关并没有义务向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但由于在建构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尽力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在这种客观情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向案件当事人予以说明,进而尽可能避免因此酿发案件当事人涉法信访。
几年来,笔者所在院积极尝试做好被害人(单位)的法律说理工作。即不捕决定前询问被害人(单位)意见,在被害人(单位)不服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则需承办检察官当面向被害人(单位)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耐心解释,化解疑惑,消除被害人(单位)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透明度,以达到止诉、止访的目的。 3、对犯罪嫌疑人劝戒、说理,明确司法程序,服从法律裁决
有的犯罪嫌疑人以为不批捕就是检察机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经案结事了。更有甚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释放后可能择机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等。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不捕犯罪嫌疑人说理工作:一是对有不捕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即做好相关说理、说法工作,二是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对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在说理时注重对其进行劝戒、训戒,讲明不批捕并不等于结案,其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配合侦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出风险评估,审慎做出预案,慎重处理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当事人矛盾尖锐对立、社会关注的敏感热点案件,避免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三是加强对侦查机关和执行机关的监督,即时询问不捕案件进展情况和不捕犯罪嫌疑人动态。对已经符合批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体现法律威严。
四、五项指标反馈,实现自我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对不捕案件应通过如下指标反馈,达到实现自我监督、自我评价与社会监督、社会评价相结合,在实践中检验质量。
1、和信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了解不捕案件是否有涉检上访信息,对与侦查监督工作有关的问题及时派员依法做出合理答复。
2、对公安机关有复议、复核苗头的案件,及时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就意见相左之处开展释法说理协调工作,必要时对本院审查提审等办案经过、处理意见做出详细说明。
3、严格执行最高检、省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在无错不捕案件的基础上,不出现案件质量瑕疵。
4、由于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个别案件定性可能发生变化。在办案过程中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要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时是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公安机关又将案件转为重大刑事案件起诉;二要对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做出合理预测,引导公安机关准确定性案件,尽可能做到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能对案件准确定性。
5、对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案件,在完成审查批捕工作的同时,重点审查其补充侦查提纲项目完成情况,检验前次不捕决定的质量。
总之,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会被更多的适用,不捕案件的增多是正常发展趋势,保证其质量着实考验着侦查监督检察官的执法能力与智慧,做好这一工作,需要一线检察官不断深入调研,总结和探索出更为科学规范的可操作性模式。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