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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新闻出版法中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报章应守规则》属于越权所立之法,法律规则也不完备。《报馆暂行条规》没有规定法律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之间缺少一一对应关系,不符合法应明确、肯定的要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律规范。《大清报律》《钦定报律》是符合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的法律,《民国暂行报律》属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越权所立之法,《报纸条例》《修正报纸条例》《出版法》是不符合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