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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割了我买给父母的房产怎么办?
广东番禺读者胡艳小姐陈述:
我读书不多,在家排行老四,有三个哥哥,均已成家。前几年,我在广东做医药生意,赚了200多万元,为了孝敬父母,便将父母接到身边,让他们在我的公司打理一些财务,同时为父母和我买下了一栋价值60多万元的房子和20多万元的小车,房产权写的是父母的名字。去年,父母发生交通事故去世,获得了一些赔偿,三个哥哥占为己有,还来到广东我的住处要求将父母和我所住的房子及小车卖掉。然后兄弟三人平分,并说没我的份。三位嫂嫂还说我不姓胡,迟早是别人家的媳妇,她们三个嫁到胡家,才是姓胡。她们说如果我分得了财产,无异于将财产带到别人家去。我自然不答应他们这种做法。请问,我该怎样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答:根据《婚姻法》和《民法》,我们可以知道,作为子女,三个儿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亲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
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子士应平等享有。你的三个哥哥要变卖父母的遗产,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子女平等继承。三个哥哥擅自将赔偿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你应享有的份额。而作为父母的房产和车子,如果你可以举证的确是你自己为父母亲所购置的,则由她本人直接继承。
在超市购物不慎损害商品,责任由谁承担?
广东中山古镇读者余顺义先生陈述:
我是一名来自湖南的打工仔,在古镇某家灯饰公司做灯具,在一次送货于中山某超市的途中,我在化妆柜看中了一款价值289元的乳液,打算送给女朋友做生日礼物,但不小心将柜台上面陈列的其他化妆品碰到地上。眼看着那些漂亮的各式玻璃瓶哗啦一声碎了,我紧张至极,因为那些小瓶子每一瓶的标价都是上百元,我一连碰掉了六七瓶,价值在上千元左右。服务小姐立即叫来了保安,要我赔偿损失,否则要将我告上法庭。请问:在超市购物不慎损害商品,我该负责赔偿吗?超市化妆柜的商品不放进柜台里面陈列,他们有过错吗?
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混合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顾客和超市都得承担责任。即超市得减轻顾客的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的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和陈列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根据《产品质量法》这些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商品不仅应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同时还应对产品的包装质量和陈列负责。也就是说,除非顾客故意损害商品,否则,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法理分析,你这个事件的责任应该由超市完全承担。其理由是:损害人的过错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违法性。受害方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本质上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在消费合同中,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经营者,因为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信息不对称等,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法律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
特约主持:毛 威
广东番禺读者胡艳小姐陈述:
我读书不多,在家排行老四,有三个哥哥,均已成家。前几年,我在广东做医药生意,赚了200多万元,为了孝敬父母,便将父母接到身边,让他们在我的公司打理一些财务,同时为父母和我买下了一栋价值60多万元的房子和20多万元的小车,房产权写的是父母的名字。去年,父母发生交通事故去世,获得了一些赔偿,三个哥哥占为己有,还来到广东我的住处要求将父母和我所住的房子及小车卖掉。然后兄弟三人平分,并说没我的份。三位嫂嫂还说我不姓胡,迟早是别人家的媳妇,她们三个嫁到胡家,才是姓胡。她们说如果我分得了财产,无异于将财产带到别人家去。我自然不答应他们这种做法。请问,我该怎样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答:根据《婚姻法》和《民法》,我们可以知道,作为子女,三个儿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亲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
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子士应平等享有。你的三个哥哥要变卖父母的遗产,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子女平等继承。三个哥哥擅自将赔偿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你应享有的份额。而作为父母的房产和车子,如果你可以举证的确是你自己为父母亲所购置的,则由她本人直接继承。
在超市购物不慎损害商品,责任由谁承担?
广东中山古镇读者余顺义先生陈述:
我是一名来自湖南的打工仔,在古镇某家灯饰公司做灯具,在一次送货于中山某超市的途中,我在化妆柜看中了一款价值289元的乳液,打算送给女朋友做生日礼物,但不小心将柜台上面陈列的其他化妆品碰到地上。眼看着那些漂亮的各式玻璃瓶哗啦一声碎了,我紧张至极,因为那些小瓶子每一瓶的标价都是上百元,我一连碰掉了六七瓶,价值在上千元左右。服务小姐立即叫来了保安,要我赔偿损失,否则要将我告上法庭。请问:在超市购物不慎损害商品,我该负责赔偿吗?超市化妆柜的商品不放进柜台里面陈列,他们有过错吗?
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混合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顾客和超市都得承担责任。即超市得减轻顾客的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的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和陈列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根据《产品质量法》这些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商品不仅应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同时还应对产品的包装质量和陈列负责。也就是说,除非顾客故意损害商品,否则,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法理分析,你这个事件的责任应该由超市完全承担。其理由是:损害人的过错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违法性。受害方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本质上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在消费合同中,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经营者,因为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信息不对称等,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法律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
特约主持:毛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