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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邓小平理论; 和谐社会; 研讨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1-0047-02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邓小平理论研究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于2006年11月18至21日在广西桂林市召开了“邓小平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国防大学和军事科学院、部分省、区、市党校、社会科学院和社科联、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深入学习理解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对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一些理解
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教授作了主题报告。他认为,《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命题,形成了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党在新阶段的最新理论成果。《决定》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更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拓宽了认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视野;《决定》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指导思想的认识,拓宽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视野;《决定》深化了对执政党执政任务的认识,拓宽了执政党建设的视野。他提出并具体阐述了和谐与矛盾、和谐社会与社会基本矛盾、和谐社会与主要矛盾、和谐社会与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谐社会与阶级阶层、和谐社会与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社会与多元文化等七大关系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董德刚教授认为,《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由“富强民主文明”扩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实际上是近20年来对党在现阶段基本路线所表述的理想目标的第一次改动,政治上非同小可,但却得到了党内和社会的一致赞同,表明它深得党心、民心。对此,既要注意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也要注意认识过度的问题。他指出,第一,“和谐”既是对“富强民主文明”的丰富和发展,又必须以它们为前提和基础。第二,“和谐”沟通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体现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反映了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普世性。和谐社会以及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对当代世界文化的一个重大贡献,具有引领时代发展的意义。第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注重社会整体层面,但应把它同个体统一起来。国家富强包含个人富裕,政治民主包含个人自由,精神文明包含个体修养,社会和谐包含个体活力。
二、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问题
王伟光教授认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矛盾辩证法,即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的统一即和谐。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没有矛盾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不是回避矛盾,而是面对矛盾、解决矛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路。党的四中全会提出“五大统筹”,实际就是要解决五大矛盾。反对把毛泽东哲学归结为斗争哲学,也不赞成把邓小平以后的哲学归结为和谐哲学,认为这是把一脉相承的思想对立起来了,其实它们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其哲学理论基础的。
李恒瑞教授不赞成提斗争哲学或和谐哲学,主张就提唯物辩证法。认为和谐就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要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解释和谐。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原主任许全兴教授也主张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应是矛盾辩证法。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主张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源泉。和谐只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和谐并不排斥矛盾,是矛盾的和谐。追求和谐可以说是人的本性,而打破平衡、超越和谐也是人的本性。从不和谐到和谐,不是靠人的主观愿望,而是靠能否正确处理好矛盾,协调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中间必然有适度的斗争,以至必要的冲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和谐,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冲突、危机,而倘若不能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不能化解冲突和危机,那就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但构建和谐社会不能靠讲和谐,讲不争,讲忍让来实现,而是靠实事求是地揭露矛盾、正确地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辩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方法。他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简单地归结为斗争哲学的观点,认为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本义,也不科学不准确。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矛盾哲学”,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矛盾辩证法”等说法可能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义。和谐只是矛盾统一的一种理想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和谐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因此,用和谐来标识辩证法同样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本义。把邓小平的辩证法归结为和谐辩证法的观点,也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构建和谐社会应从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上着眼。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种种矛盾的总根源,要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处理好社会基本矛盾特别是劳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乃至冲突,社会矛盾就会尖锐化,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国防大学马列部昝瑞礼研究员认为,人治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可能真正和谐。和谐不是不要斗争,但要用发展的手段去化解矛盾。不能用不讲斗争的好人主义去实现和谐社会,好人主义不是好主义。
三、关于公平、和谐文化问题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张峰教授对社会公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认为社会公平问题涉及到许多相关的因素,须用辩证统一观点来解决。要真正解决公平问题,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以效率为基础,效率是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具体表现,目前公平问题解决得好的均为经济发达国家,因此,公平问题的解决除了国家制度因素外,还得靠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二是公平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在我们国家,许多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发达造成的。如一些垄断性行业垄断性的强化就是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造成的,这需要政府进行调节。三是公平与所有制的关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以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基础。出现收入差距过大、不公平的原因不能归结为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存在加大差距的一面,但也促进了社会就业。四是公平与政策的关系。公平要以政策的调整为向导。政府政策的调整应针对差距最大的地方如城乡差别。
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刘毅强教授认为,从我国历史看,改革开放初期,没有蛋糕可分,只能先做大蛋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用短短20多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时空压缩”导致矛盾并发,什么问题都出来了,需要在进一步发展的同时,着力解决好分配问题。他主张,改革成果一定要落实到群众身上。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三编研部主任阎建琪编审介绍了近年来邓小平生平和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以及纪念邓小平逝世十周年的初步打算。他认为,社会和谐的最大问题是分配问题,历史上所有的革命都是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不解决分配问题,和谐社会构建不了。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许多社会保障问题并不都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的,如教育、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就不是靠市场化。我们虽然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的做法,但要注意借鉴。理论和实践的中间环节是政策,我国对一些领域的政策调节,尚存在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地方,要研究和制定真正有效的政策。
云南省社科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原主任向翔研究员对和谐文化问题作了探讨。他认为,经济落后并不影响我们构建和谐文化,经济落后国家可以在构建和谐文化中起到“第一小提琴”的作用。和谐文化应该包括五个层次:一是民族传统中有关和谐的思想体系和知识系统;二是现实社会中与和谐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制度安排;三是人们之间和谐相处的道德行为规范;四是建立与和谐相适应的核心价值理念;五是形成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中完整和系统的关于和谐的理论和观点。
(本文作者:广西社科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柳波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1-0047-02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邓小平理论研究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于2006年11月18至21日在广西桂林市召开了“邓小平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国防大学和军事科学院、部分省、区、市党校、社会科学院和社科联、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深入学习理解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对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一些理解
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教授作了主题报告。他认为,《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命题,形成了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党在新阶段的最新理论成果。《决定》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更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拓宽了认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视野;《决定》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指导思想的认识,拓宽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视野;《决定》深化了对执政党执政任务的认识,拓宽了执政党建设的视野。他提出并具体阐述了和谐与矛盾、和谐社会与社会基本矛盾、和谐社会与主要矛盾、和谐社会与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谐社会与阶级阶层、和谐社会与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社会与多元文化等七大关系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董德刚教授认为,《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由“富强民主文明”扩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实际上是近20年来对党在现阶段基本路线所表述的理想目标的第一次改动,政治上非同小可,但却得到了党内和社会的一致赞同,表明它深得党心、民心。对此,既要注意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也要注意认识过度的问题。他指出,第一,“和谐”既是对“富强民主文明”的丰富和发展,又必须以它们为前提和基础。第二,“和谐”沟通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体现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反映了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普世性。和谐社会以及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对当代世界文化的一个重大贡献,具有引领时代发展的意义。第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注重社会整体层面,但应把它同个体统一起来。国家富强包含个人富裕,政治民主包含个人自由,精神文明包含个体修养,社会和谐包含个体活力。
二、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问题
王伟光教授认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矛盾辩证法,即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的统一即和谐。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没有矛盾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不是回避矛盾,而是面对矛盾、解决矛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路。党的四中全会提出“五大统筹”,实际就是要解决五大矛盾。反对把毛泽东哲学归结为斗争哲学,也不赞成把邓小平以后的哲学归结为和谐哲学,认为这是把一脉相承的思想对立起来了,其实它们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其哲学理论基础的。
李恒瑞教授不赞成提斗争哲学或和谐哲学,主张就提唯物辩证法。认为和谐就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要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解释和谐。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原主任许全兴教授也主张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应是矛盾辩证法。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主张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源泉。和谐只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和谐并不排斥矛盾,是矛盾的和谐。追求和谐可以说是人的本性,而打破平衡、超越和谐也是人的本性。从不和谐到和谐,不是靠人的主观愿望,而是靠能否正确处理好矛盾,协调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中间必然有适度的斗争,以至必要的冲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和谐,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冲突、危机,而倘若不能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不能化解冲突和危机,那就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但构建和谐社会不能靠讲和谐,讲不争,讲忍让来实现,而是靠实事求是地揭露矛盾、正确地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辩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方法。他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简单地归结为斗争哲学的观点,认为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本义,也不科学不准确。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矛盾哲学”,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矛盾辩证法”等说法可能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义。和谐只是矛盾统一的一种理想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和谐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因此,用和谐来标识辩证法同样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本义。把邓小平的辩证法归结为和谐辩证法的观点,也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构建和谐社会应从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上着眼。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种种矛盾的总根源,要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处理好社会基本矛盾特别是劳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乃至冲突,社会矛盾就会尖锐化,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国防大学马列部昝瑞礼研究员认为,人治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可能真正和谐。和谐不是不要斗争,但要用发展的手段去化解矛盾。不能用不讲斗争的好人主义去实现和谐社会,好人主义不是好主义。
三、关于公平、和谐文化问题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张峰教授对社会公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认为社会公平问题涉及到许多相关的因素,须用辩证统一观点来解决。要真正解决公平问题,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以效率为基础,效率是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具体表现,目前公平问题解决得好的均为经济发达国家,因此,公平问题的解决除了国家制度因素外,还得靠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二是公平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在我们国家,许多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发达造成的。如一些垄断性行业垄断性的强化就是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造成的,这需要政府进行调节。三是公平与所有制的关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以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基础。出现收入差距过大、不公平的原因不能归结为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存在加大差距的一面,但也促进了社会就业。四是公平与政策的关系。公平要以政策的调整为向导。政府政策的调整应针对差距最大的地方如城乡差别。
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刘毅强教授认为,从我国历史看,改革开放初期,没有蛋糕可分,只能先做大蛋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用短短20多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时空压缩”导致矛盾并发,什么问题都出来了,需要在进一步发展的同时,着力解决好分配问题。他主张,改革成果一定要落实到群众身上。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三编研部主任阎建琪编审介绍了近年来邓小平生平和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以及纪念邓小平逝世十周年的初步打算。他认为,社会和谐的最大问题是分配问题,历史上所有的革命都是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不解决分配问题,和谐社会构建不了。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许多社会保障问题并不都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的,如教育、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就不是靠市场化。我们虽然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的做法,但要注意借鉴。理论和实践的中间环节是政策,我国对一些领域的政策调节,尚存在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地方,要研究和制定真正有效的政策。
云南省社科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原主任向翔研究员对和谐文化问题作了探讨。他认为,经济落后并不影响我们构建和谐文化,经济落后国家可以在构建和谐文化中起到“第一小提琴”的作用。和谐文化应该包括五个层次:一是民族传统中有关和谐的思想体系和知识系统;二是现实社会中与和谐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制度安排;三是人们之间和谐相处的道德行为规范;四是建立与和谐相适应的核心价值理念;五是形成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中完整和系统的关于和谐的理论和观点。
(本文作者:广西社科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