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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自主性是法制的一种属性,是指法制主体自己决定自己的法制,不受外来力量支配的一种性质。法制自主性与国家的政权、主权关系密切,没有政权的独立与主权完整就无法保证法制的自主性。鸦片战争以来,随着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法制自主性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涉及领事裁判权、租界以及香港和澳门等地的一些法制问题。中国的法制自主性曾因领事裁判权、租界的收回和香港、澳门的回归而得以恢复,然而道路十分漫长,过程十分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