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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刘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因其是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犯罪,引起了省内外司法界、新闻界和群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分别受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南京市律师协会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刘健本人的同意,担任被告人刘健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们认真分析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滨检诉(199)第18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刘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查阅了控方为支持起诉而移送的部分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刘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就被告人刘健不构成所指控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