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古已有之

来源 :国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jf34401019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先说西汉的限购政策。
  西汉建国后不久,大約在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吕太后当政的时候,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比方说,小明、小强和小红仨人是街坊,小明挨着小强住,小强挨着小红住,在小明和小红当中隔着一个小强。那么好,小明可以买小强的房子,小强也可以买小红的房子,但小明却不能买小红的房子,因为他和她“不比其宅”,政府禁止这种非紧邻的居民进行不动产交易。
  要问当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解释起来是很复杂的,这里概括地给出这么两条原因:
  一、西汉初年土地私有化还不明显,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统一划分、统一分配,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就像后来我们建国后农村土改那样平均分配,集体主义和理想化的色彩很浓厚。为了维持这个状态,政府不希望再出现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拥多处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却身无立锥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二年律令·户律》)凡是国家分给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卖掉,但是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购买,“不比其宅,勿许。”事实上,一人想买房而刚好其邻居又想卖房的概率是不会很高的,因为这个缘故,西汉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见。
  二、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万一你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怎么办?不怕,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你坐牢,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你的邻居,以资奖励,这叫“举发”。邻居们想举发,必须知道你家的底细,如果你经常搬家,邻居是很难清楚你家底细的,所以为了方便邻居们“举发”,政府必须把每一户居民都尽可能固定到一个地方长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购买紧邻的房子,等于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处,这样一来,政府便于管理。
  西汉初年搞过一次大规模的分房分地。怎么分?按爵位。您知道,秦汉两朝,上至官员,下至百姓,大多数成年男子都有爵位。爵位越高,其家庭分到的宅基就越大。比方说,您是“彻侯”(第一等爵位),朝廷就会分给您将近三百亩的一个大地块,这块地不是让您种庄稼的,是让您盖房子的,随便盖,可以盖成一个小城堡;而如果您是“士伍”(最低等爵位),朝廷分给您的宅基地就只有长宽各三十步的一个标准地块。西汉的“步”是个固定的长度单位,一“步”是1.43米,30步即43米,长宽各43米,那就是1849个平方。现在谁家能有这么大一块地盖房子,铁定是中产了,可在汉朝,这是最小的宅基单位,因为那时候刚建国,人多地少,算算人口密度,比现在的澳大利亚都地广人稀。
  进入唐朝,政策又变了。这期间,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我用八个字来总结,叫做“求田问舍,先问亲邻”。什么意思呢?就是买地皮也好,买房子也好,不光要经过原业主的同意,还必须经过原业主邻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则,不管你付给原业主多少钱,签订的合同多么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认的。
  唐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
  五代十国的规定:“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载后周广顺二年律令)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的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刑统》卷13)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还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的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规定跟元朝相同,这里不赘述。
  事实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解放前夕,还有人在买房之前,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让原业主的族人和四邻直接跟购房人联系,如有意见赶紧提,别等成交之后再找后账(参见1946年11月1日杭州《正报》第一版《国立浙江大学置产征询》)。
  到这时候,大伙的问题应该来了:买卖房屋,只要买主卖主两厢情愿就足够了,干吗还得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其实概括来讲,原因无非两条:
  一、为了保护宗族财产不流失。古代中国从来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属于私人的物权,一切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种层面都是既属于个人又属于族人的,尤其祖辈遗留的房屋,如果未经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来出售,极可能会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规模的同族争斗,即使是出于维护基层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须要求“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二、跟西汉时一样,为了便于亲邻检举,进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户居民。这样,统计人口也好,征收赋税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变得很容易。
  从元朝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有趣的购房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
  严格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参见元刻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9《禁官吏买房屋》)。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呢?还是两条原因:
  一、蒙古人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在灭国的过程中,死在他们铁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中央干部和地方干部,作为他们的办公楼或者家属院。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二、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领导,这些领导素质极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参见《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们这样做,激起了极大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
  清朝的规定更厉害:
  “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分。
  明清两代为何会禁止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难查清,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所在地地拥有房产。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默认他是贪污,就摘他的乌纱帽,打他的屁股,没收他的房子。
其他文献
有一個书生,穷得家徒四壁,却喜欢喝酒。每天晚上,如果不喝三大杯,一宿不得安寝。所以,他的床头,酒樽里的酒总是满的。  一天晚上,他醒来,觉得有些异样,一摸,身边竟然躺着一个毛茸茸的家伙。掌灯一看,是一只狐,正呼呼大睡。再看床头樽里的酒,已空空如也。哦,原来是只喜酒的狐。书生一笑,非但没撵它,还覆衣为被,与之共寝。  此后,狐常来与书生共饮,遂成为酒友。  狐感念不尽。一天,酒罢,它对书生说,此去东
期刊
在中华帝国初期,“律”取代“法”,成为组合而成法典的各条制定法的名称。可能部分是由于在汉语中名词没有单数与复数的变化,对于帝国时期的“律”一词,似乎可从三个不同方面加以理解。第一,表示一项律文的名称。第二,包括数个律条的集合名称,构成稍高一等级的 “条”或项。例如,《大清律例》包括436条。但实际上,《大清律例》中的“条”,有时会包括3项或4项律文,甚至会包括6项备具独立性的律文。在中国古代法律典
期刊
春秋时的齐相晏子,门下有众多幕僚。其中有个名叫高缭的,平日里,他对晏子十分尊敬,百依百顺,交给他做的事,均能完成;与同幕间相处,关系不错,人缘很好。  转眼间,三年过去,高缭虽没大功劳,也无什么过错。同幕们都认可他的工作能力,看好他,估计他会得到晏子的提拔重用。可是,出乎人们意料的是,高缭竟被辞退了。同僚们十分不解,有的还为高缭喊冤,并有几人相约去见晏子,要为高缭讨说法。  晏子知道幕僚们的来意后
期刊
在以往的专题中我们谈到过吃谈到过行本期我们来谈谈在今天更热门的话题——住古代的房价水平如何古时候有限购令吗古代有没有炒房的有的话国家怎么管鲁迅这样的名人名下的房产如何这些有趣问题的答案尽在本专题中在这篇简短的导语最后我想借老杜的诗表达一下我的我想也是广大读者的心声——『安得廣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期刊
CONGSIMAYANMAIGUANGONGAN  KANJIAZUZHENGZHIHUANG腐败有千种万种,卖官鬻爵可谓腐败中的腐败。道理是明摆着的:花一大笔钱去买一件东西,必然想着连本带利捞个盆满钵满。可以说,卖官鬻爵这件事,是买的贪、卖的也贪,构成了一整条贪腐“产业链”,败坏风气,莫此为甚。  卖官鬻爵在历史上最早的记载,是公元前234年的战国时代,秦国因为境内爆发瘟疫,加上和韩国、魏国爆发
期刊
南朝自打文帝刘义隆被他儿子刘劭弑杀后,便江河日下,日薄西山。顺帝刘準继位后,齐王萧道成渐渐露出了谋朝篡位的野心。  不过,正当萧道成进行得差不多的时候,却出了两个插曲:一是荆州刺史沈攸之声言奉太后之诏举兵讨逆;一是袁粲借机发兵。沈攸之拥兵自重,早就有了异心,忠君护国是假,黑吃黑才是真;袁粲欲挽狂澜于既倒,还真的有点出人意料。  据《宋书·袁粲传》记载,袁粲很早就“以操立志行见知”,先后在孝武帝刘骏
期刊
那是一个冬夜,小小的书房内,炭盆里生着火,傅斯年穿着一件厚棉袍伏案写作,他的夫人坐在对面,缝补着他的破袜。因为这位大学校长第二天要参加两个会议,不可太寒碜。夫人催他早些休息,他搁下笔,抬头对夫人说,他正在为一份杂志赶写文章。随后,他起身指着壁上的书架说,这些书,还有存在史语所的书,他死后要留给儿子。他要请董作宾先生为自己治一方印,刻上“孟真遗子之书”。他长叹一声,接着对夫人说:“你嫁给我这个穷书生
期刊
司法独立”是现代西方社会普遍采用的一项分权制度。在中国,最早的大法官皋陶曾对大禹说过一句话:“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皋陶认为,法律与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上天的赋予,而不是世俗的权力王所授予。这便是司法独立的法理渊源,从这里衍生出独立于世俗权力王的司法权威。  后世君权大炽,但仍未能阻止一部分法官对于独立审判权的追求。张释之,汉朝名臣,受文帝赏识,拜为廷尉,即首席大法官。一日,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
期刊
我国大部地区夏季都比较炎热,古代也是如此。那么,古人们是如何形容他们所经历过的灼热天气的呢?今摘其趣与君共赏,以暑消暑。  古人形容苦热多从高温环境描写。宋代戴复古在《大热五首》(其一)中说,“天地一大窑,阳炭烹六月(农历,下同)。”他把人在高温环境比做熊熊燃烧的陶瓷砖瓦窑。唐代王毂在《苦热行》中则是把高温环境比做大洪炉:“祝融南来鞭火龙,火旗焰焰烧天红。日轮当午凝不去,万国如在洪炉中。”唐代韩愈
期刊
我们知道,开发商销售楼盘,必须先办售房许可证,不然就是非法賣房。换言之,开发商卖房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  事实上,个人卖房也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最新版本的《房地产管理法》、各省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分县市建设局和房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定,民间转让房产,得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责任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否则不给过户。  其实据我所知,在古代中国的一些朝代,例如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