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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特权源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与公益性,本质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文章先对行政合同与行政合同特权的内涵进行界定,重点考量德、法行政合同特权制度的特点,并总结两者的共性与差异,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行政主体所拥有的单方变更权和解约权、指导权、协助权与监督权、强制履约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解释权等角度构建我国的行政合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