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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类学纪录片中伦理的缺失导致我们在民族文化纪录片中缺乏起码的思考和人文关怀,它们依赖于固定表达模式,从而失去了人类学纪录片的基本意义和魅力。
关键词:纪录片;人类学;伦理;思考
从纪录片诞生开始,纪录片的伦理也相应产生了。孙曾田认为:“既不能为了美去损害真实性,又不能为了真实性而镜头拍得不好。”[1]本文探讨纪录片的伦理正是基于镜头的“美”与“真实性”的关系。无论是“真理电影”(让·鲁什在1960年左右提出“第一人称的体验”,要求“用最直接的方式来表现他们的生活体验”[2])还是“直接电影”(德鲁小组提出“使电影自身成为一种尽可能透明的媒体”[3]),影视拍摄者都不可避免地进入到所拍摄的内容里。当导演和摄影师指挥镜头记录和表达的时候,选择表达什么和如何表达,对于一个专业的纪录片制作者而言,不仅仅是技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想清楚了我们试图表达的目的和意义。
从20世纪末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类学纪录片把目光延伸到濒危的民族文化上。从“电影是一个时代的印记”这个层面来说,人类学纪录片的记录功能无论是在审美还是社会责任上都显得必不可少。但是时至今日,中国优秀的人类学纪录片依然乏善可陈。这不仅仅是指在题材上,更重要的是深度和文化价值上的欠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之后,羌民族的民族文化保护力度在灾难后凸显出来。从政府到民间,都在进行轰轰烈烈的羌民族文化保护,这当中当然少不了大量的影像记录。但是在这些影像记录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不管是前期拍摄还是后期制作,都存在着大量的纪录片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人类学纪录片在选择民族文化保护题材的时候,需要更广维度的人类学思考。这要求我们在拍摄之前首先认真思考:我们到底怎么看待民族文化?我们要保护的是什么样的民族文化?我们该如何保护?这样的思考需要站在什么维度上?2010年初,笔者在四川阿坝藏羌自治州拍摄纪录片时,在当地一家电视台看见了这样一部纪录片:纪录片的内容是关于茂县一个法院下乡的活动,讲述法院组织法官和干警下乡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并在当地设立临时法庭判决案件这一事件。编导的意图显然是想通过影像展现当地民众目前法制观念的淡薄,同时表明这次普法教育的成功。影片中提到一个主体事件:一户羌族人家,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在供养自己的父亲这件事上出现异议,两个女儿根本不愿意供养父亲,两个儿子毫不认同地与之发生强烈争执。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判决两个女儿也必须供养她们的父亲。这一案件本应到此结束,但影片末尾的两个场面却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第一个场面是当法院判决后那两个女儿同时说不服,其中大女儿以头抢地,鲜血淋漓,哭嚎着称不公平;第二个场面是当记者询问周围围观的羌族妇女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时候,那些直率的山里人直接回答:我们这里都是这样的啊(女儿不用赡养父母)!显然,这样的回答让编导非常意外,于是又做旁白强调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最后以一个庄严的国徽结束了这部纪录片。
观片后那个羌族妇女血淋淋的嘶喊促使笔者专门去片中所在的寨子作了为期两天的调查,最后的结果让人颇为深思。原来,在该地区的风俗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女孩子不能上学,家产也不分一丝一毫给女孩子;女孩子出嫁以后,也不用赡养父母。这在当地是妇孺皆知且一以贯之的习俗。在片中所提及的家庭中,两个女儿皆是小学毕业后被迫辍学,将上学的机会留给两个儿子,家产也是全部分给两个儿子。父亲由两个儿子赡养,四个儿女都已经接受这种状况。但是在“5·12”地震以后,老父亲生活无依,又嗜酒好玩,在避难处得知女儿也必须赡养自己,才把两个女儿告上法庭。在了解了这一事件的始末后,当地民俗与法院判决的巨大冲突,致使两个女儿觉得冤屈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整部纪录片的表达中,可以看出这样的问题:第一,本纪录片的编导是带着一个固定的表达模式与目的(普法与赡养老人)来拍摄,而不是了解事件真相。所以在整部影片拍摄中间,镜头选择的内容是获取已知(女儿不愿赡养父亲的现象),而非探索真相,或者记录真实(造成两个女儿不愿赡养的原因)。笔者相信编导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于纪录片的最基本伦理——真实性——不可能不了解,只是在模式化的法制节目话语表达下,只能强以解说词来扭转事态,毫不作深度调查与具体分析,实在是全无纪录片道德。第二,作为一部人类学纪录片,缺乏最基本的人际关怀和脱离功利的人文思考,完全以一种用强势文化同化对方的优势心态来说教。影片宣传的法律教育观念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一个探索者或评判者,最起码应进行田野调查。至少应该从整体上思考为什么一个在人类社会中人尽皆知的伦理道德会让两个人从心里觉得冤屈?是不是我们在文化与道德普及的基础上就有问题?如果说那两个妇女的心态是错误的,那我们一直让那么大的一个群体生活在错误的民俗环境里,却要求一个正确的结果,是不是本身就不合理?我们应该要责怪和改变的首先应该是那个培育错误观念的环境,而非一个单纯的结果?我们对于在那样一个“错误的”环境中诞生的“相对公平的错误”能不能给予更多理解和尊重?第三,从民族文化保护层面上来说,我们能不能反思一下在我们目前的民族文化保护中太多的不明晰对象与体制不足。就拿羌语保护而言,众所周知,羌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民族文化都是通过口耳相传来继承。那么,这种通过口耳相传的民风民俗该不该保护与继承?但是目前,羌语已经面临着几近失传的状态。在汉文化强大的传播态势下,三分之二以上的羌寨已经不再以羌语为主要语言。或许从其中一个小方面可以探寻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在羌族地区所有的行政官员的语言要求中,只有普通话和英语的要求,而没有任何本民族语言的要求。羌语在目前的体制中已经严重失去了它的基本功用。对于一颗没有土壤的种子,我们如何能要求其存活并生长?长此以往,羌语保护除了成为民族文化保护者口中一声叹息或者一句口号外,别无他途。不久的将来,羌语或许只有被迫走进博物馆或成为一个传说。
笔者以为,电影艺术本身的功用依然是人类思想情感的一个表达方式。在我们运用纪录片这种方式来进行人类学领域问题探讨的时候,我们依然应该注意两个层面的基本伦理。第一,纪录片层面的真实原则。尽管我们在哲学层面上无法做到完全真实,但是具有主观追求真实的原则是纪录片类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当电影语言进入人类学领域后,也必须遵守人类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否则,我们的电影语言就变得虚假可憎,没有魅力。电影艺术在与其他学科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新伦理问题,值得每一个电影人思考!
注释:
[1] 陈刚:《这样创作纪录片》,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2][3] 林旭东:《影视纪录片创作》,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第56页。
(作者单位: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关键词:纪录片;人类学;伦理;思考
从纪录片诞生开始,纪录片的伦理也相应产生了。孙曾田认为:“既不能为了美去损害真实性,又不能为了真实性而镜头拍得不好。”[1]本文探讨纪录片的伦理正是基于镜头的“美”与“真实性”的关系。无论是“真理电影”(让·鲁什在1960年左右提出“第一人称的体验”,要求“用最直接的方式来表现他们的生活体验”[2])还是“直接电影”(德鲁小组提出“使电影自身成为一种尽可能透明的媒体”[3]),影视拍摄者都不可避免地进入到所拍摄的内容里。当导演和摄影师指挥镜头记录和表达的时候,选择表达什么和如何表达,对于一个专业的纪录片制作者而言,不仅仅是技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想清楚了我们试图表达的目的和意义。
从20世纪末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类学纪录片把目光延伸到濒危的民族文化上。从“电影是一个时代的印记”这个层面来说,人类学纪录片的记录功能无论是在审美还是社会责任上都显得必不可少。但是时至今日,中国优秀的人类学纪录片依然乏善可陈。这不仅仅是指在题材上,更重要的是深度和文化价值上的欠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之后,羌民族的民族文化保护力度在灾难后凸显出来。从政府到民间,都在进行轰轰烈烈的羌民族文化保护,这当中当然少不了大量的影像记录。但是在这些影像记录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不管是前期拍摄还是后期制作,都存在着大量的纪录片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人类学纪录片在选择民族文化保护题材的时候,需要更广维度的人类学思考。这要求我们在拍摄之前首先认真思考:我们到底怎么看待民族文化?我们要保护的是什么样的民族文化?我们该如何保护?这样的思考需要站在什么维度上?2010年初,笔者在四川阿坝藏羌自治州拍摄纪录片时,在当地一家电视台看见了这样一部纪录片:纪录片的内容是关于茂县一个法院下乡的活动,讲述法院组织法官和干警下乡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并在当地设立临时法庭判决案件这一事件。编导的意图显然是想通过影像展现当地民众目前法制观念的淡薄,同时表明这次普法教育的成功。影片中提到一个主体事件:一户羌族人家,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在供养自己的父亲这件事上出现异议,两个女儿根本不愿意供养父亲,两个儿子毫不认同地与之发生强烈争执。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判决两个女儿也必须供养她们的父亲。这一案件本应到此结束,但影片末尾的两个场面却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第一个场面是当法院判决后那两个女儿同时说不服,其中大女儿以头抢地,鲜血淋漓,哭嚎着称不公平;第二个场面是当记者询问周围围观的羌族妇女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时候,那些直率的山里人直接回答:我们这里都是这样的啊(女儿不用赡养父母)!显然,这样的回答让编导非常意外,于是又做旁白强调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最后以一个庄严的国徽结束了这部纪录片。
观片后那个羌族妇女血淋淋的嘶喊促使笔者专门去片中所在的寨子作了为期两天的调查,最后的结果让人颇为深思。原来,在该地区的风俗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女孩子不能上学,家产也不分一丝一毫给女孩子;女孩子出嫁以后,也不用赡养父母。这在当地是妇孺皆知且一以贯之的习俗。在片中所提及的家庭中,两个女儿皆是小学毕业后被迫辍学,将上学的机会留给两个儿子,家产也是全部分给两个儿子。父亲由两个儿子赡养,四个儿女都已经接受这种状况。但是在“5·12”地震以后,老父亲生活无依,又嗜酒好玩,在避难处得知女儿也必须赡养自己,才把两个女儿告上法庭。在了解了这一事件的始末后,当地民俗与法院判决的巨大冲突,致使两个女儿觉得冤屈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整部纪录片的表达中,可以看出这样的问题:第一,本纪录片的编导是带着一个固定的表达模式与目的(普法与赡养老人)来拍摄,而不是了解事件真相。所以在整部影片拍摄中间,镜头选择的内容是获取已知(女儿不愿赡养父亲的现象),而非探索真相,或者记录真实(造成两个女儿不愿赡养的原因)。笔者相信编导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于纪录片的最基本伦理——真实性——不可能不了解,只是在模式化的法制节目话语表达下,只能强以解说词来扭转事态,毫不作深度调查与具体分析,实在是全无纪录片道德。第二,作为一部人类学纪录片,缺乏最基本的人际关怀和脱离功利的人文思考,完全以一种用强势文化同化对方的优势心态来说教。影片宣传的法律教育观念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一个探索者或评判者,最起码应进行田野调查。至少应该从整体上思考为什么一个在人类社会中人尽皆知的伦理道德会让两个人从心里觉得冤屈?是不是我们在文化与道德普及的基础上就有问题?如果说那两个妇女的心态是错误的,那我们一直让那么大的一个群体生活在错误的民俗环境里,却要求一个正确的结果,是不是本身就不合理?我们应该要责怪和改变的首先应该是那个培育错误观念的环境,而非一个单纯的结果?我们对于在那样一个“错误的”环境中诞生的“相对公平的错误”能不能给予更多理解和尊重?第三,从民族文化保护层面上来说,我们能不能反思一下在我们目前的民族文化保护中太多的不明晰对象与体制不足。就拿羌语保护而言,众所周知,羌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民族文化都是通过口耳相传来继承。那么,这种通过口耳相传的民风民俗该不该保护与继承?但是目前,羌语已经面临着几近失传的状态。在汉文化强大的传播态势下,三分之二以上的羌寨已经不再以羌语为主要语言。或许从其中一个小方面可以探寻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在羌族地区所有的行政官员的语言要求中,只有普通话和英语的要求,而没有任何本民族语言的要求。羌语在目前的体制中已经严重失去了它的基本功用。对于一颗没有土壤的种子,我们如何能要求其存活并生长?长此以往,羌语保护除了成为民族文化保护者口中一声叹息或者一句口号外,别无他途。不久的将来,羌语或许只有被迫走进博物馆或成为一个传说。
笔者以为,电影艺术本身的功用依然是人类思想情感的一个表达方式。在我们运用纪录片这种方式来进行人类学领域问题探讨的时候,我们依然应该注意两个层面的基本伦理。第一,纪录片层面的真实原则。尽管我们在哲学层面上无法做到完全真实,但是具有主观追求真实的原则是纪录片类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当电影语言进入人类学领域后,也必须遵守人类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否则,我们的电影语言就变得虚假可憎,没有魅力。电影艺术在与其他学科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新伦理问题,值得每一个电影人思考!
注释:
[1] 陈刚:《这样创作纪录片》,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2][3] 林旭东:《影视纪录片创作》,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第56页。
(作者单位: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