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专利数量增长创新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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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发布的《2015年中国大企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企业500强中有387家企业提供了专利数据,合计拥有专利53.1万件,相较去年增加了12.6%;其中发明专利14.3万件,在各类专利中占比27%,比上年增加14.2%。尽管中国企业500强的专利拥有数量在持续增长,但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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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字号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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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欧盟法院(CJEU)称,欧盟成员国立法不应规定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通过有线转播不违反版权。CJEU的此项判决是英国独立电视台(ITV)、英国第4、5频道与英国电视流媒体服务商TVC之间一项持续已久的纠纷的最新进展,判决也同样适用于在线转播。之前,ITV与第4和第5频道称TVC免费“实时”流式传输它们的广播节目的行为侵犯了它们的版权。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称,TVC侵犯了广播电视公司的版权,但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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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BoA)最近作出一项决定,欧洲专利局与任何一方(例如提出异议方或专利持有人)之间有关某一特定双方当事人案件的任何沟通必须通知各方,并且记录在该案件文件的公开部分。  这一决定是在针对欧洲专利局异议局维持某一项专利的授权决定提起的上诉程序中作出的。在一审异议程序期间,异议方与欧洲专利局, 包括欧洲专利局的质量支持部门(DQS,该部门旨在处理欧洲专利局系统用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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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标法领域最吸引人的,莫过于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捕鱼达人”商标异议复议行政纠纷案。1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他人在赌博机等法律禁止进入流通环节的产品(违禁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实际产生了一定影响,该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说,消极或负面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能否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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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至2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2017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牵手重庆·服务强市”行动在重庆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来自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有关园区、重庆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24个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当地企事业单位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200多人参加了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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