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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9月1日起施行。《规程》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8条内容,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降低税务师事务所门槛
2015年5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成为国税总局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并综合运用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公告与推送、信用评价等多种监管措施,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通过行政登记采集信息,摸清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全面掌握行业基础数据,是有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重要前提。为此,《规程》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这一重要涉税专业服务主体行政登记的各项基本要求;今后,国税总局还将陆续下发《监管办法》其他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此外,《规程》的出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首先,《规程》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其次,《规程》对税务师事务所出资额(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年龄、从业经历,从业人员的人数、职业资格等均不作要求,仅就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再次,《规程》規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1张表格,极大地简化了报送资料。
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规程》出台后,对涉税服务行业主要有三方面影响。第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大幅度降低,事务所数量有望迅速增长,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乃至一批财务咨询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等都可能纷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涉税服务领域的竞争将大大加剧。
降低税务师事务所门槛
2015年5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成为国税总局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并综合运用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公告与推送、信用评价等多种监管措施,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通过行政登记采集信息,摸清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全面掌握行业基础数据,是有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重要前提。为此,《规程》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这一重要涉税专业服务主体行政登记的各项基本要求;今后,国税总局还将陆续下发《监管办法》其他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此外,《规程》的出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首先,《规程》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其次,《规程》对税务师事务所出资额(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年龄、从业经历,从业人员的人数、职业资格等均不作要求,仅就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再次,《规程》規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1张表格,极大地简化了报送资料。
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规程》出台后,对涉税服务行业主要有三方面影响。第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大幅度降低,事务所数量有望迅速增长,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乃至一批财务咨询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等都可能纷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涉税服务领域的竞争将大大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