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关怀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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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王斌余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因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该故事的结局是悲惨的,但是带给我们的反思却是深刻的。本文旨在透过该案来发掘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及其社会问题的法理意义。继而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出发,以农民工为典型,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和探讨和谐社会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调整机制 社会矛盾 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77-02
  
  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刑。
  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并且按照我国刑法,不管基于怎样的原因,王斌余判处死刑都是罪有应得;但法外亦有人情在,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同时,刑罚是一种工具,而不是一种目的,如果社会内部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单纯依靠刑法来进行惩罚、镇压,不仅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反而会使我国的法律系统濒于崩溃,所以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斌余是一个典型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他的处境是悲凉的,工作很辛苦,而且工作条件差,经常从事危险的工作但却没有医疗保险,工资很低而且工资通常年底结算,受包工头的欺负,经常被拖欠工资。到最后因为索要拖欠工资未果,造成杀死四人,重伤一人的惨剧。而像王斌余这样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还有很多。近年来,农民工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从王斌余一案,本文暂且跳出它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的争论,而是主要透过该案来发掘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及其社会问题的法理意义。即本文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出发,以农民工为典型,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和探讨和谐社会法律调整机制。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六个特征,和谐社会应该是指一种具有良好的秩序、一种体现民主公平正义,一种以人为本,一种融合多重价值的生活方式和理想社会。它与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同时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它具有有效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机制,具有自我完善、维持社会公正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而由于法律具有至上性、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等特点,所以和谐社会这种有效机制也主要是法律②。另一方面,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要素中发挥着统揽全局的作用,必须依靠法律来才能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所以可以说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③目前和谐社会的提出对我国是非常有意义的。
  因为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由反映自然、半自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向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精神文化转变,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由以乡村为主的社会向以城市为主的社会转变等等④的社会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⑤,而且这些矛盾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并且已经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以及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种矛盾的解决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如果我们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没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发展经济。
  那么迫在眉睫的矛盾有哪些呢?
  第一,社会利益群体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出现社会贫困与不公正。现阶段,我国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且各利益主体之间占有资源差距很大,那么占有较多资源的群体往往会凭借其优势欺压弱势群体,产生社会不公正。同样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斌余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典型代表,他们往往干最苦最累的体力活,工资却是最低的,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处处受他人的歧视,而且饱受包工头的欺负。包工头常常凭借其优势地位提出不平等条件,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只能无条件接受,这样便产生了社会不公正,尖锐的冲突也随之而来,同时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表达和保护,矛盾得不到解决,进一步激化就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另一方面这种状况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社会主义本质应该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⑥可是目前的状况是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让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了质疑。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是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我们必须依靠法治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弱势群体的人权和权利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往往是低于其他社会阶层的。同时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也经常受到侵犯。比如说他们一部分人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下,没有解决温饱;一部分人就业受到歧视,或者劳动权没有得到保障;另外还有一部分人没有享受到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诸如此类都是人权和合法权利没有公平对待的体现。而往往因为这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会激化社会矛盾,近来群众大规模上访以及静坐等事件,大部分是由于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从本案来看,一方面,王斌余工作条件很差而且干的都是苦活累活,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经常加班,但没有加班费,同时包工头还拖欠工资。可以说王斌余没有享受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没有获得公允的报酬,劳动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侵犯,甚至更严重的是他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也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王斌余拿的工资很低,而且工资需要年底才能结算,没钱给父亲治病。最后向包工头索要工资,被包工头赶了出来,没有住的地方,可以说王斌余生活是没有保障的。不能够很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始终会给社会带来很多危险。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是必要的,他必须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否则他就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
  第三,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社会调整机制失效。由于我国现阶段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文化、道德、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唯利主义,利己主义开始泛滥,道德滑坡,社会诚信降低。从本案来看:首先,市场经济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本案的包工头拖欠王斌余工资,而且在发工资时通常会赖掉一部分工资,可以说包工头是不诚实信用的,而且近年来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现象越来越多,企业坏账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反映出的市场诚信状况令人堪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作用失效。在本案中王斌余找过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做出了调解,但是包工头没有执行调解返还王斌余工资,反而将他赶出去,使他没有住的地方,我们可以看到劳动部门的调解根本没有强制力,劳动部门也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反而使状况变得更遭。最后,司法体制失效。司法是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在本案中,王斌余并不是没有法律意识,他也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却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其中包括时间、金钱,还有风险。所以对于他这样一个被包工头赶出基本生活条件都没有保证的农民工,它能承受得起这么大的成本么?我们看到王斌余作为弱视群体的代表遭到社会不公正待遇后,公力救济失效,最后走投无路酿成惨剧。所以我们通过该案确实应该反省现阶段的市场、行政、司法体制,如何提高诚信,如何能使行政机制与司法机制更加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既然前文已经提到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法律才能实现,那么在这部分,笔者将根据上文由该案背后发掘的我国现阶段不和谐因素,仅在此案范围内,阐述一下笔者对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法律机制的看法。
  第一,该法律机制应该是民主的。即利益的表达应该是民主的,主要体现在立法上。法律应使各阶层与集团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充分而平等表达,特别是关注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利益的表达。比如在本案中农民工阶层等弱势群体由于财富、权力、声望、文化等方面处于弱势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组织,他们的呼声往往是微弱的,所以必须加强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程度,使弱势群体有正规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需求表达渠道来充分地表达他们的声音,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和各阶层之间尖锐的矛盾,尤其是缓解当前贫富对立的紧张。
  第二,法律机制应该是公正的。公正意味着平等对待各种利益,要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平等的保护,对一切不正当的利益予以无差别的限制,同时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随意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同时要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现阶段社会公正的分配方案,能够公正的解决社会冲突。
  第三,应该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其他权利,实现法治的人性化。人本身应为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法治人性化要求以人为中心,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将服务于人作为价值导向,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⑦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应该以人的利益为根本。根据本案所反映的我国现阶段突出矛盾,对弱势群体人权和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就是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上文提到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权、劳动权、政治权利等一些权利的缺失,应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从本案出发,拿农民工为例,法律机制应对他们的工作条件进行相应的规定,规定包工头必须达到的一定的安全工作的标准,保障他们的生命与健康权。另外国家应该尽快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失业、养老、医疗、工商等保险体系,消除不平等,使他们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同时法律还应该对于农民工家属的权利进行保障,比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等问题做出妥善的规定。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⑧针对弱势群体弱势地位,基本人权和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权利受到侵犯后,往往无力维护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正,在本案中,王斌余就是因为司法成本高昂,而放弃求助司法的,所以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使弱势群体不是因为经济的原因而不能到社会的公正。同时法律援助不能光靠单一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而是应该建立多渠道的法律援助机制,比如说:社会各界设立诉讼慈善基金帮助弱势群体提供诉讼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定期举办一些普法活动等,帮助他们切实的实现社会公正。
  第四,法律机制应该是高效、及时的。法律机制高效、及时,可以有效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通过本案可看出,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必要的,而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实值得我们深思,特别是法律机制的调整。在本案中,王斌余的境遇是悲惨的,而像王斌余这样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还有很多。所以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注释:
  ①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人民日报.2005年5月20日.
  ②王晨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调整机制.法学.2005(4).
  ③⑧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1).
  ④李君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解读:专题一关键时期的战略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7(1).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⑦段红弘.关于法治人性化的思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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