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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安徽省宿松县作为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大县,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具体包括土地法律问题、流转机制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和供给方式问题,这些问题也在该省的其他县市有所体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安徽省宿松县为例,分析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宿松乃至全省提供一些实证研究的探究例证。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实证研究;安徽宿松县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2-0096-03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引擎,为改变以往的粗放式和不平衡的城镇化发展现状,新型城镇化应运而生。而在国家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是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亟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由此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是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宿松县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安徽省宿松县是皖鄂赣三省八县交界处的农业大县、国家商品粮基地,被列为省直管县试点县。宿松县在农业方面的重大举措和突出成绩,也能为其他县市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截至2014年6月,宿松县土地市场化流转面积达到40万亩,农业合作社多达400余家,家庭农场达到700家,专业的种粮大户已达500余户。据不完全统计,宿松县耕地流转面积达18.6万亩,占宿松县耕地面积的29%。具体宿松县耕地流转形式及流转对象统计如表1所示。2010年,宿松县仅土地流转面积就达11.6万亩,占宿松县土地总面积的16%。截至“十一五”期末,宿松县粮食产量达到34.39万吨,已被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已有35个,基地认证面积已达55万亩。
但是,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的大力推进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1)集体产权的不明晰性导致了农民土地没有清晰的处置权;(2)流转机构宣传力度不够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3)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后,存在着土地资金的分配使用问题。因此,要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平稳有序地进展,就需要正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二、土地流转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土地法律问题
其一,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继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推动了社会农业生产的进行。然而,当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后,集体产权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合法性,然而现行的土地产权的所属却仅仅停留在“集体”,“集体”概念的模糊性与广义性最终导致了土地的实际主权不明晰,农民与土地间的权属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般耕地的承包期限都为30年,这就导致在土地流转后,受让方由于不能确保获得长期土地,因而不愿进行大规模投入,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足的利用。其二,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370条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各项权利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土地处分权中绝大部分权利。但是作为土地处分权中重要权利的土地抵押权,农民却无法享用,这就限制了农民规模投资、融资入股的合作机会。同时,宿松县国土局并未颁布提供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关服务、灾后保障的具体细则,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收益较低、农业合作社抗灾能力差、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土地流转相关问题。在本次对宿松县碧岭抽样调查的200户农民中,①关于农民对土地相关法律了解程度的调查显示:56%的调查对象不了解,27%的调查对象了解一部分,17%的调查对象了解。
也即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农民的利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如何通过法律层面保护农民的财产利益,也成为一项颇为棘手的难题。
(二)流转机制有缺陷
宿松县政府对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宣传力度过低,导致真正“有效”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过少。在本次对农民关于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调查中的结果表明,仅有18.3%的农民觉得中介机构能帮助到自己,剩下的农民或要么觉得身边缺少这样的机构,要么虽然知道这样的机构存在,自己却从来没有了解过。由此造成一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土地信息,使规模偏小、效益低下成为了当前宿松县土地流转主要特点之一。一方面,具有保守思想的小农生产者不愿与种粮大户谈判签订合同,而更倾向于与农户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希望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也不愿费时费力地挨家挨户与农民商议,导致了“有地无需求”“有需求无地”的尴尬局面。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宣传力度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土地流转规模小、进程慢,且土地流转规范性低下。
(三)土地流转后财政问题
在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经营土地”为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财政收入,这也是国家审计署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土地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宿松县的这一部分问题:其一,土地流转后存在三大产业资金投入比例不协调、财政收支矛盾大的问题,为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宿松县政府更多的是将财政收入投入到二、三产业的发展上,宿松县流转的土地面积共计18.6万亩,其中有80.6%的土地转向了规模经营。土地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偏低,导致宿松县农业没有进行产业的转移和升级,与当地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有一定脱节,同时资金的投入比例不协调也导致了政府财政收支矛盾大,政府融资困难的情况。其二,土地财政的利用缺乏一定的公平原则,新型城镇化的任务之一,就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且提高农用土地的生产力,从而更好地发展县域的二、三产业。然而,在解放农村生产力的过程中,宿松县的土地财政却没有得到强势利用。宿松县拥有68.8万农村人口,42.9万劳动力,然而通过合作社、当地企业招聘的方式,只实现了2.1万多人的就业,就业率仅为3.05%。城郊地区的农民在被征收土地后一定的财产性补偿,同时在当地就业或者是进城务工,都可以得到一份稳定的收入,而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就容易造成与城郊农民生活水平上的差距。 (四)土地出让方式单一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划分出了城乡两种建设用地,出现了两套不尽相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土地需要先由政府收购,再通过挂靠在国土局名下进行出售。这就容易造成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划不合理,以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同时在本次宿松县的抽样调查中,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这就容易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三、加快土地流转进程的政策建议
(一)针对法律问题的建议
其一,通过确权到人的方式,逐渐恢复农民的主体地位。根据数据可以看出,宿松县的城镇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同时流转的土地规模在不断变大。在笔者看来,只有保证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才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也就符合了十八大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发展新要求。通过淡化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农民对实际地权的所有,使模糊的土地产权界限变得明晰,也使土地的产权由“集体”确实落实到农民个体的身上,使农民明白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补全现有土地所有权残缺的现状。同时,突破现行的土地承包30年的期限,使农民对于土地拥有完整的使用权,消除土地受让方对于土地使用的犹豫,从而使有限的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充足的利用,使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有序发展。其二,通过恢复抵押权以增进农民收益。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承认了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继承性,但却限制了土地抵押这一权利。既然现行的法律允许土地经营流转权的转让,土地抵押作为一种更快、更广的土地流转方式,理应不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限制抵押后的原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以抵押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可以通过允许抵押人以租赁的方式、在原土地上劳作的方式减少抵押人破产的风险,从而达到既推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又保护农民基本生存的目的,也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实现了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土地“进退机制”使需要土地的农民得到相应的土地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也使有土地但需外出务工的人员以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及时出纳土地,实现“双赢”战略,同时,也要给予那些有意搁置、撂荒土地农民一定的物质处罚,来促进我县土地流转进程。
(二)针对流转机制的建议
其一,宿松县政府积极领导、组织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与种粮大户、农业企业合作交流,以促使现代一体化农业科技园的建立。政府可以给予农户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并可以通过给予科技园一定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快速发展,促使“企业—农民”模式的现代化农业进程的推进。如以“区域合作,产销一体,以贸带农,以工促农,三产互动”为思路建立的洲头乡万亩现代农产品示范园,历时三年,现已建成万亩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葡萄、草莓等优质水果、绿色蔬菜和花卉苗木生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愈加明显。由此可见,宿松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建立,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宿舍县土地流转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对提高农民的收入有增益作用。其二,中介积极参与,逐步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土地的使用权的市场化的程度代表了一个地区的农业发展状况,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又能极大的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构就成为了重要的一环。随着宿松县政府的大力推进,2013年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已突破百余家。但正如上文所言,土地中介机构并未“深入人心”,由于农民对中介的不了解,常常会出现“有地无需求”的困难局面。因此笔者建议,政府积极引导,率先在土地流转率较高的洲头乡积极宣传中介组织的职能,及时收集农民的各类土地流转信息,并及时给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市场土地价格行情等相应的咨询与服务,积极地帮助农民朋友与农产品供应社签订有效合同,使农民朋友逐渐地改善自身签订合约时的不利地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三)针对土地财政的建议
其一,资金调整,一、二产业共发展。为了加快宿松县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建议提高生产效率及技术,可以借鉴佐坝乡碧岭村的先进经验,将优质土地集中流转给当地的种粮大户、产业能手,用最少的土地实现最大产值。多余的土地可以考虑市中心距离的极差距离及收益后,积极流转以成为第二产业以及公共建设用地。在考虑土地增值效益后,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将剩余的钱款归入土地财政。其次,积极申请省级、国家级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家补偿及财政收入进一步对现代农业进行建设。其二,落实公平,财政合理补贴,宿松偏远地区的农民很难实现土地升值甚至是保值。建议将对这些农民增加一部分的土地财政补贴。在此次调查中,仅有11%的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较土地流转前有了很大改善,还有28%的农民觉得自己在土地流转后的生活没有改观,甚至不如以前了(4.5%)。通过交谈发现,这28%的农民多数不能及时从“农民”向“工人”角色过渡,导致生活并未发生改观。政府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或其他岗位的培训或介绍,在大力推进宿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始终不忘“以人为本”的核心。
(四)针对突破土地单一供给方式的建议
在目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一般通过“招拍挂”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流转。而在宿松县东北新城拓展区和集镇重点区域,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两类建设用地市场以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原因,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最大化,以致为日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为此,我们也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只有突破国有土地的单一供给的方式,重新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独进入市场,使在农民手中固化的土地变为流动的资本。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建设土地银行,也使农地使用权在抵押市场更加多样化地转移,从而改变宿松县城乡发展的不均衡现状。党委及政府只需要引导和完善土地金融市场,使资本超良性态势发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筹措出大量的资金,从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更快增加农民的收益,积极完成农民“市民化”身份转换,使新型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忠伟.安徽省土地财政状况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0:1.
[2] 甘敏.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1):109.
[3] 倪燕翎.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就业问题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11.
[责任编辑 李 可]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实证研究;安徽宿松县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2-0096-03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引擎,为改变以往的粗放式和不平衡的城镇化发展现状,新型城镇化应运而生。而在国家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是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亟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由此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是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宿松县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安徽省宿松县是皖鄂赣三省八县交界处的农业大县、国家商品粮基地,被列为省直管县试点县。宿松县在农业方面的重大举措和突出成绩,也能为其他县市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截至2014年6月,宿松县土地市场化流转面积达到40万亩,农业合作社多达400余家,家庭农场达到700家,专业的种粮大户已达500余户。据不完全统计,宿松县耕地流转面积达18.6万亩,占宿松县耕地面积的29%。具体宿松县耕地流转形式及流转对象统计如表1所示。2010年,宿松县仅土地流转面积就达11.6万亩,占宿松县土地总面积的16%。截至“十一五”期末,宿松县粮食产量达到34.39万吨,已被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已有35个,基地认证面积已达55万亩。
但是,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的大力推进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1)集体产权的不明晰性导致了农民土地没有清晰的处置权;(2)流转机构宣传力度不够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3)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后,存在着土地资金的分配使用问题。因此,要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平稳有序地进展,就需要正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二、土地流转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土地法律问题
其一,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继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推动了社会农业生产的进行。然而,当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后,集体产权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合法性,然而现行的土地产权的所属却仅仅停留在“集体”,“集体”概念的模糊性与广义性最终导致了土地的实际主权不明晰,农民与土地间的权属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般耕地的承包期限都为30年,这就导致在土地流转后,受让方由于不能确保获得长期土地,因而不愿进行大规模投入,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足的利用。其二,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370条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各项权利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土地处分权中绝大部分权利。但是作为土地处分权中重要权利的土地抵押权,农民却无法享用,这就限制了农民规模投资、融资入股的合作机会。同时,宿松县国土局并未颁布提供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关服务、灾后保障的具体细则,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收益较低、农业合作社抗灾能力差、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土地流转相关问题。在本次对宿松县碧岭抽样调查的200户农民中,①关于农民对土地相关法律了解程度的调查显示:56%的调查对象不了解,27%的调查对象了解一部分,17%的调查对象了解。
也即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农民的利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如何通过法律层面保护农民的财产利益,也成为一项颇为棘手的难题。
(二)流转机制有缺陷
宿松县政府对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宣传力度过低,导致真正“有效”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过少。在本次对农民关于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调查中的结果表明,仅有18.3%的农民觉得中介机构能帮助到自己,剩下的农民或要么觉得身边缺少这样的机构,要么虽然知道这样的机构存在,自己却从来没有了解过。由此造成一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土地信息,使规模偏小、效益低下成为了当前宿松县土地流转主要特点之一。一方面,具有保守思想的小农生产者不愿与种粮大户谈判签订合同,而更倾向于与农户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希望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也不愿费时费力地挨家挨户与农民商议,导致了“有地无需求”“有需求无地”的尴尬局面。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宣传力度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土地流转规模小、进程慢,且土地流转规范性低下。
(三)土地流转后财政问题
在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经营土地”为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财政收入,这也是国家审计署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土地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宿松县的这一部分问题:其一,土地流转后存在三大产业资金投入比例不协调、财政收支矛盾大的问题,为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宿松县政府更多的是将财政收入投入到二、三产业的发展上,宿松县流转的土地面积共计18.6万亩,其中有80.6%的土地转向了规模经营。土地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偏低,导致宿松县农业没有进行产业的转移和升级,与当地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有一定脱节,同时资金的投入比例不协调也导致了政府财政收支矛盾大,政府融资困难的情况。其二,土地财政的利用缺乏一定的公平原则,新型城镇化的任务之一,就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且提高农用土地的生产力,从而更好地发展县域的二、三产业。然而,在解放农村生产力的过程中,宿松县的土地财政却没有得到强势利用。宿松县拥有68.8万农村人口,42.9万劳动力,然而通过合作社、当地企业招聘的方式,只实现了2.1万多人的就业,就业率仅为3.05%。城郊地区的农民在被征收土地后一定的财产性补偿,同时在当地就业或者是进城务工,都可以得到一份稳定的收入,而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就容易造成与城郊农民生活水平上的差距。 (四)土地出让方式单一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划分出了城乡两种建设用地,出现了两套不尽相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土地需要先由政府收购,再通过挂靠在国土局名下进行出售。这就容易造成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划不合理,以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同时在本次宿松县的抽样调查中,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这就容易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三、加快土地流转进程的政策建议
(一)针对法律问题的建议
其一,通过确权到人的方式,逐渐恢复农民的主体地位。根据数据可以看出,宿松县的城镇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同时流转的土地规模在不断变大。在笔者看来,只有保证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才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也就符合了十八大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发展新要求。通过淡化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农民对实际地权的所有,使模糊的土地产权界限变得明晰,也使土地的产权由“集体”确实落实到农民个体的身上,使农民明白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补全现有土地所有权残缺的现状。同时,突破现行的土地承包30年的期限,使农民对于土地拥有完整的使用权,消除土地受让方对于土地使用的犹豫,从而使有限的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充足的利用,使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有序发展。其二,通过恢复抵押权以增进农民收益。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承认了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继承性,但却限制了土地抵押这一权利。既然现行的法律允许土地经营流转权的转让,土地抵押作为一种更快、更广的土地流转方式,理应不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限制抵押后的原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以抵押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可以通过允许抵押人以租赁的方式、在原土地上劳作的方式减少抵押人破产的风险,从而达到既推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又保护农民基本生存的目的,也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实现了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土地“进退机制”使需要土地的农民得到相应的土地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也使有土地但需外出务工的人员以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及时出纳土地,实现“双赢”战略,同时,也要给予那些有意搁置、撂荒土地农民一定的物质处罚,来促进我县土地流转进程。
(二)针对流转机制的建议
其一,宿松县政府积极领导、组织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与种粮大户、农业企业合作交流,以促使现代一体化农业科技园的建立。政府可以给予农户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并可以通过给予科技园一定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快速发展,促使“企业—农民”模式的现代化农业进程的推进。如以“区域合作,产销一体,以贸带农,以工促农,三产互动”为思路建立的洲头乡万亩现代农产品示范园,历时三年,现已建成万亩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葡萄、草莓等优质水果、绿色蔬菜和花卉苗木生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愈加明显。由此可见,宿松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建立,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宿舍县土地流转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对提高农民的收入有增益作用。其二,中介积极参与,逐步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土地的使用权的市场化的程度代表了一个地区的农业发展状况,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又能极大的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构就成为了重要的一环。随着宿松县政府的大力推进,2013年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已突破百余家。但正如上文所言,土地中介机构并未“深入人心”,由于农民对中介的不了解,常常会出现“有地无需求”的困难局面。因此笔者建议,政府积极引导,率先在土地流转率较高的洲头乡积极宣传中介组织的职能,及时收集农民的各类土地流转信息,并及时给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市场土地价格行情等相应的咨询与服务,积极地帮助农民朋友与农产品供应社签订有效合同,使农民朋友逐渐地改善自身签订合约时的不利地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三)针对土地财政的建议
其一,资金调整,一、二产业共发展。为了加快宿松县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建议提高生产效率及技术,可以借鉴佐坝乡碧岭村的先进经验,将优质土地集中流转给当地的种粮大户、产业能手,用最少的土地实现最大产值。多余的土地可以考虑市中心距离的极差距离及收益后,积极流转以成为第二产业以及公共建设用地。在考虑土地增值效益后,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将剩余的钱款归入土地财政。其次,积极申请省级、国家级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家补偿及财政收入进一步对现代农业进行建设。其二,落实公平,财政合理补贴,宿松偏远地区的农民很难实现土地升值甚至是保值。建议将对这些农民增加一部分的土地财政补贴。在此次调查中,仅有11%的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较土地流转前有了很大改善,还有28%的农民觉得自己在土地流转后的生活没有改观,甚至不如以前了(4.5%)。通过交谈发现,这28%的农民多数不能及时从“农民”向“工人”角色过渡,导致生活并未发生改观。政府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或其他岗位的培训或介绍,在大力推进宿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始终不忘“以人为本”的核心。
(四)针对突破土地单一供给方式的建议
在目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一般通过“招拍挂”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流转。而在宿松县东北新城拓展区和集镇重点区域,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两类建设用地市场以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原因,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最大化,以致为日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为此,我们也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只有突破国有土地的单一供给的方式,重新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独进入市场,使在农民手中固化的土地变为流动的资本。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建设土地银行,也使农地使用权在抵押市场更加多样化地转移,从而改变宿松县城乡发展的不均衡现状。党委及政府只需要引导和完善土地金融市场,使资本超良性态势发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筹措出大量的资金,从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更快增加农民的收益,积极完成农民“市民化”身份转换,使新型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忠伟.安徽省土地财政状况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0:1.
[2] 甘敏.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1):109.
[3] 倪燕翎.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就业问题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11.
[责任编辑 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