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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在2006年12期《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撰文指出,校长问责制是校长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校长问责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校长问责制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依据是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