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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企业规模扩张和股权制度的发展,委托代理机制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主流模式,然而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性,代理人有时会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代理人对委托人经济利益的侵蚀,实现企业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同,有利于培养职业经理人队伍,进一步降低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以股权激励为主体的薪酬制度已基本取代了以年薪加职务消费为主体的传统薪酬制度。但是伴随着各种财务舞弊案件的曝光,学者将更多的研究目光投注在这一领域。研究发现,致使企业财务舞弊和经营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公司的CEO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很大程度上与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手段结合在一起。股权激励的双重效应既可以使得管理层努力工作以增加股东价值,也可以诱使其进行盈余控制以侵占公司资源。在现实案例中经营管理层往往为达到优惠的股权激励目标,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将有限的公司资源投入到高风险的经营项目中,或者蓄意粉饰、篡改公司的财务数据,从而达到内部人控制并侵占国有资产等不正当目的,最终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优惠的股权激励政策无法避免委托代理机制中的弊病,最终严重损害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以及广大股民的利益。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内涵
股权激励是指激励主体授予激励对象股份形式的现实权益或潜在权益,从而激励后者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工具。股权激励有很多形式,如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管理层或员工收购等等。通常来讲,股权激励按照激励对象可以划分为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激励措施使雇员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努力工作,不易形成与经营管理者的合谋,因此不易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损额,在本文中不做讨论。管理层股权激励则是指让经营管理层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使之成为企业股东,将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统一,使其在经营过程中更加关心企业发展的长期价值,通过提升企业发展的长期价值来增加自身财富,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股权激励方式。
二、股权激励对小股东产生利益影响的作用机制
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吉,通常是指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较少的股东,在经营决策中因占有表决权较少而无法主导企业发展方向的那部分股票持有者。小股东利益则是指小股东作为出资人所应享有的法律权力与经济利益,具体包括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知情权、投票权等等。
(一)国有企业自身的体制缺陷
就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性质来看,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其中有相当比例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就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而言,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外部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一种产权结构再分配,而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要素分配方式,在国有企业的特殊形式下,很容易出现经营管理者合谋掏空或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此外,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产生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激励”问题,经营管理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而是上级政府委派的官员,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因为其直接中饱私囊的收益大大高于努力经营企业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同时对其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产生各种内部交易,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无疑严重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二)过度激励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过度激励的现象,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经营管理层的奖励形式,而对经营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及监督约束较少。股权激励对于经营管理层来说更多的是一种权利而不用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我国最优股权结构设计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如伊利股份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总数占当时总股本的9.681%,接近10%的激励幅度上限,且行权价格较低,使得企业付出的成本过大,最终导致股权激励没有产生积极效果,反而造成企业亏损,并成为首家因股权激励而导致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这种优惠的股权激励政策和较低的行权价格使经营管理层行权的概率过大,无法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公司经营业绩不能得到切实改善,甚至出现业绩亏损或者伪造、篡改公司财务数据等现象,等到经营管理层行权并出售股票后必然引起股价的下跌,使小股东不仅在知情权和收益分配权等方面受到损害,还会因股价的下跌导致自身财富的缩水。
(三)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与道德风险
目前股权激励按照激励对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型:股票激励和期权激励,其中股票激励又包括现股激励和期殷激励。
现股激励是指通过企业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激励对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即时获得股权,同时规定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这种股权激励的方式使股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股权激励对象也具有相应的表决权,因此一般可以避免股权激励中管理层的短期行为。从长期角度分析,只要保证股权激励对象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内幕交易,即有利于保证小股东的利益。期股激励,是指企业和激励对象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激励对象在购进期股后再出售股票的间隔期限做出规定。该种激励方式容易引起经营管理层短期行为,并且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容易产生较大偏差,受到现实经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期权激励是企业给予激励对象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这种形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经营风险,使经营管理层利益与企业利益产生冲突,相应的就会出现经营管理层为获取短期行权收益而采取各种财务舞弊手段造成股价大幅度上升,等到经营管理层抛售完行权股票后,财务状况急剧下滑,造成股价剧烈波动,从而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利益,产生了各种道德风险。
(四)收购与反收购
我国股权激励中出现的有异于国外主流形式的MBO、MEBO,就是一种通过管理层收购的股权激励方式将国有控股变为私人控股的形式,在实现收购的过程中涉及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等影响因素,采取的各种暗箱操作等往往对小股东产生损害。如四川长虹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业绩急剧滑坡,公司净利润曾由1997年鼎盛时期的26,12亿元锐减至2001年的8853,5万元,2001年中期一度出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呈负值的现状。公司管理层还可以利用恶意反收购措施损害小股东利益。恶意反收购不单单指目标公司管理层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进行反收购行为,还包括管理层牺牲目标公司及广大小股东利益而保全自己现有职位和权益的反收购行为,如管理层对“绿色勒索”妥协,实质上就是目标公司管理层贿赂收购人,用股东的钱来阻止收购行为的发生。在1998年的天津大港收购上海爱使股份的案例中,目标公司爱使股份的管理层就采取了如修改公司章程条款、采用“焦土战术”、寻求“白衣骑士”以及“降落伞”计划等一系列的反收购措施,其中“焦土战术”中的出售公司资产、对外实施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同时也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在新兴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现代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经营管理也日趋复杂,现代企业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改善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实践时间较短,加之相应的制度环境如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等制约,从而产生诸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应考虑企业自身的体制缺陷,采取适宜的股权激励形式,避免过度激励。
作者单位:福建省旅游局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内涵
股权激励是指激励主体授予激励对象股份形式的现实权益或潜在权益,从而激励后者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工具。股权激励有很多形式,如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管理层或员工收购等等。通常来讲,股权激励按照激励对象可以划分为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激励措施使雇员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努力工作,不易形成与经营管理者的合谋,因此不易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损额,在本文中不做讨论。管理层股权激励则是指让经营管理层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使之成为企业股东,将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统一,使其在经营过程中更加关心企业发展的长期价值,通过提升企业发展的长期价值来增加自身财富,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股权激励方式。
二、股权激励对小股东产生利益影响的作用机制
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吉,通常是指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较少的股东,在经营决策中因占有表决权较少而无法主导企业发展方向的那部分股票持有者。小股东利益则是指小股东作为出资人所应享有的法律权力与经济利益,具体包括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知情权、投票权等等。
(一)国有企业自身的体制缺陷
就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性质来看,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其中有相当比例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就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而言,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外部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一种产权结构再分配,而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要素分配方式,在国有企业的特殊形式下,很容易出现经营管理者合谋掏空或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此外,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产生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激励”问题,经营管理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而是上级政府委派的官员,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因为其直接中饱私囊的收益大大高于努力经营企业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同时对其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产生各种内部交易,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无疑严重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二)过度激励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过度激励的现象,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经营管理层的奖励形式,而对经营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及监督约束较少。股权激励对于经营管理层来说更多的是一种权利而不用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我国最优股权结构设计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如伊利股份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总数占当时总股本的9.681%,接近10%的激励幅度上限,且行权价格较低,使得企业付出的成本过大,最终导致股权激励没有产生积极效果,反而造成企业亏损,并成为首家因股权激励而导致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这种优惠的股权激励政策和较低的行权价格使经营管理层行权的概率过大,无法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公司经营业绩不能得到切实改善,甚至出现业绩亏损或者伪造、篡改公司财务数据等现象,等到经营管理层行权并出售股票后必然引起股价的下跌,使小股东不仅在知情权和收益分配权等方面受到损害,还会因股价的下跌导致自身财富的缩水。
(三)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与道德风险
目前股权激励按照激励对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型:股票激励和期权激励,其中股票激励又包括现股激励和期殷激励。
现股激励是指通过企业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激励对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即时获得股权,同时规定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这种股权激励的方式使股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股权激励对象也具有相应的表决权,因此一般可以避免股权激励中管理层的短期行为。从长期角度分析,只要保证股权激励对象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内幕交易,即有利于保证小股东的利益。期股激励,是指企业和激励对象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激励对象在购进期股后再出售股票的间隔期限做出规定。该种激励方式容易引起经营管理层短期行为,并且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容易产生较大偏差,受到现实经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期权激励是企业给予激励对象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这种形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经营风险,使经营管理层利益与企业利益产生冲突,相应的就会出现经营管理层为获取短期行权收益而采取各种财务舞弊手段造成股价大幅度上升,等到经营管理层抛售完行权股票后,财务状况急剧下滑,造成股价剧烈波动,从而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利益,产生了各种道德风险。
(四)收购与反收购
我国股权激励中出现的有异于国外主流形式的MBO、MEBO,就是一种通过管理层收购的股权激励方式将国有控股变为私人控股的形式,在实现收购的过程中涉及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等影响因素,采取的各种暗箱操作等往往对小股东产生损害。如四川长虹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业绩急剧滑坡,公司净利润曾由1997年鼎盛时期的26,12亿元锐减至2001年的8853,5万元,2001年中期一度出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呈负值的现状。公司管理层还可以利用恶意反收购措施损害小股东利益。恶意反收购不单单指目标公司管理层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进行反收购行为,还包括管理层牺牲目标公司及广大小股东利益而保全自己现有职位和权益的反收购行为,如管理层对“绿色勒索”妥协,实质上就是目标公司管理层贿赂收购人,用股东的钱来阻止收购行为的发生。在1998年的天津大港收购上海爱使股份的案例中,目标公司爱使股份的管理层就采取了如修改公司章程条款、采用“焦土战术”、寻求“白衣骑士”以及“降落伞”计划等一系列的反收购措施,其中“焦土战术”中的出售公司资产、对外实施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同时也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在新兴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现代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经营管理也日趋复杂,现代企业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改善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实践时间较短,加之相应的制度环境如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等制约,从而产生诸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应考虑企业自身的体制缺陷,采取适宜的股权激励形式,避免过度激励。
作者单位:福建省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