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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大量涌现以及环境执法的日趋严格,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银行经营安全,需要考虑贷款的另一类风险——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源自法律法规的出台与趋严
理论上来说,商业银行作为具有宏观经济管理、宏观市场营销职能的特殊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还应具有社会责任目标。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银行一切经营活动也应与改善与优化环境联系起来。但是,目前各国法律并没有就银行信贷课以环境审查义务。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对于工业污染防治来说,实践中真正得以明确和具体化的义务只是企业应当按照环保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环境风险主要是一种间接风险,是由于各种涉及环境问题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大量出台并且日趋严格,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更多制约,经营前景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从而使环境风险成为信贷活动中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对象。
自1978年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发展迅速。80~9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环境保护法》等数十余部环境法律。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分别制订了大量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环境标准,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制订了大量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地方环境标准。从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环境立法将越来越严格,要求企业遵守的环境标准将不断提高,环境立法涉及的领域将越来越广。特别是1997年的新《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9条,对排污、废物进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作了刑事处罚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此外,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其中往往一个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件就能造成上亿的经济损失,比如松花江水质污染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面临俄方数百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并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危险。这些案例说明企业如果不重视环境管理,发生环境事故后将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也提醒银行信贷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扩展,银行向企业提供国外投资项目贷款时,某些国家更加严厉的环境法律将使银行信贷面临更大的环境风险。例如在美国,环境法律风险是美国境内投资所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之一。美国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颁布的
《全面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案》(CERCLA),以及1986年的《超级增补和再授权法案》对信贷投资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由于CERCLA独特的严格、无限连带责任制度、追溯既往的法律效力,提供贷款的银行可能因为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因此该法与美国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休戚相关。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日益增加,不少中国公司因对外国环境法律责任缺乏了解,特别是对购买、租赁不动产所涉及的具体环境法律适用不熟悉,实践中往往成为巨额环境污染索赔的对象。
环境风险的多种表现
实践表明,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与企业的环境状况密切相关,且这种关联性会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而进一步加深。在银行面临的贷款风险中,环境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企业因污染致人损害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可能直接导致其还贷能力的降低。各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以违法和主观过错为条件,即属于无过错责任。按照立法精神,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组织或个人,只要对其他组织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对人体生命健康的危害赔偿的数额往往巨大。如果借款企业出现这种情况,贷款机构收回贷款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将面临高额的污染清理费用和行政处罚,可能造成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减少,从而实际损害到银行的利益。为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银行一般要求借贷人为贷款提供担保以防在不能用现金偿付时有替代的还款来源,而担保物品大多为企业的场地或设备。按照美国《超级基金法》的责任条款之规定,一方应向联邦承担的所有破坏及损失都可构成联邦对其资产的留置权。尽管没有规定联邦留置权的优先性,但目前至少有四个州规定政府对这类债务享有最先留置权,企业的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和机器设备都可能成为联邦或州的留置物。环境法律诸如此类的规定,将增加银行信贷的风险。
银行作为抵押的受益方或债权人,从而产生代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能。仍然以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为例,该法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以及追溯既往的法律效力扩大了对污染承担后果的责任方或潜在责任方的范围,如果银行作为抵押的受益方一旦决定对抵押品采取措施并最终取得所有权,就要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对所抵押的场地或设施所造成的污染和后果承担责任。当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环境损害赔偿金而进行破产清算时,根据美国的《超级基金法》的规定,银行因接受抵押担保而最终取得工厂的所有权,就要为符合严格的关闭程序负责,包括从关闭之日起承担平均30年的照管责任。这使贷款方的境况或风险进一步恶化。
风险防范重在预防与应对机制
既然是风险,就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避免。同其他信贷风险的规避一样,重要的是有一套严格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对环境风险的充分考虑才是制胜的关键。目前,各国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非常敏感,银行希望其投资可行并且不会受到环境问题的威胁,在发放贷款之前一般要求环境审计。例如英国和德国银行提供贷款之前都将考虑环境风险,瑞典的一些银行则要求贷款企业必须证明其已经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在降低银行贷款的环境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银行环境审查制度。我国银行虽然在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审查的重点仍放在企业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等传统衡量标准上,在降低贷款环境风险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银行环境审查制度。
世界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环境保护已成为世行的战略目标之一。因此在贷款项目的环境审查制度方面,世界银行非常重视也很成功。根据世界银行的环境评价政策,对拟使用世界银行资金的项目,世界银行要求进行环境评价。项目环境评价的广度、深度和分析类型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规模和潜在的环境影响。根据项目的类型、位置、敏感度和规模,以及潜在环境影响的特性和大小,世界银行将拟议的项目分为四类:A类、B类、C类、F1类。不同类型的项目审查内容并不相同,不良环境影响越大(A类),审查范围越广,也越严格。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将贷款企业进行分类,区别情况对待。向可能有较大和严重环境影响的企业贷款,银行则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审查,尤其是重污染企业更应成为银行审查防范的重点。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企业,银行则只需进行初步的环境审查。分类的依据可以参考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并逐步建立关联企业的环境信息数据库。
审查完成后,银行应当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如果贷款项目必然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企业无能力或无信誉达到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银行可以拒绝向企业发放贷款。如果银行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环境违法行为,经劝阻仍继续该行为时,银行可以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一旦企业的环境状况突然发生不利变化且无法改变时,银行可以不再发放剩余的贷款。当企业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可能影响到其还贷能力时,银行可以及时行使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