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反暴利法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fdb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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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暴利行业”的表现令消费者深恶痛绝,频传的医疗黑幕背后,是老百姓无可奈何“病不起”的叹息。通过对医药行业暴利的现实分析,从法律角度界定了何为暴利及暴利行为分析,呼吁尽快出台中国反暴利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民实惠、稳定社会。
  [关键词]暴利;药品;价格违法
  近些年,媒体对“暴利行业”表现出相当的敏感性,曾多次发布暴利行业的年度榜单,商家不择手段牟取暴利令消费者深恶痛绝,房地产、医疗、教育等行业是老百姓反映存在暴利现象最多的领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对健康的渴望也越来越强烈,而这种强烈的渴望背后是不得不为医药的暴利买单。
  一、医药行业暴利的现实表现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消费者是药品购买主体,但药品购买的选择权却掌握在医生手里,处于药品交易末端的消费者缺乏选择自由,不可能因为药价高或药量大不听从医生的诊治而不购买药品。这就决定了价格对药品的市场需求影响甚微,藥品价格即使虚高数倍,消费需求也不会出现大的变化。对医药生产企业来说,药品的利润是较低的,而药品一旦流通起来,价格就像猛然遇热的温度计直往上升,多数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平均涨价达10倍,个别的甚至是20倍以上。例如,替硝唑出厂价为1.5元,医院里卖出来是27.5元。一些“新特药”更是贵的出奇,一种名叫“头孢噻吩”的抗生素,医院标价35元,而市价不过几毛钱。一种叫“那琦针”的药,市场零售价是0.70元/支,在某医院零售价为65.00元/支,比率达到93倍。[1]2010年12月31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刊发了《致命手术:非法心脏支架使用调查》一文。这个调查用确凿的事实表明:心脏支架手术背后,的确存在着惊人的黑色的利益链。一个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000元。一个进口的心脏支架,到岸价不过6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38000元。800%的心脏支架暴利,超过了贩毒!而这几乎是全国统一的价格。暴利竟到了如此程度。最近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多家药企生产的多种药品,从出厂价到医院终端价的中间环节均存在暴利。央视记者此前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发现,一些常用的药品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很多。记者随机选取20种常用药品,结果发现这些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中间利润都超过了500%,甚至有的中间利润竟然高达6500%以上。除了正常的周转费用和国家税收,药品的超额利润绝大部分是被腐败的黑洞以及贪婪药商无情地吞没了。药品周转中的回扣现象,成了一些人大发腐败财的隐秘通道。[2]
  二、暴利及暴利行为分析
  关于什么是暴利,现行法律和法理均未给出确定合理的解释,通常,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服务一般用利润率衡量暴利,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达到50%乃至100%以上就可能被称为暴利。国家计委1995年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其对暴利的界定是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差价率不得超过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否则所获利润即为暴利。暴利是市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对交易对方进行欺诈,诱使其接受某一价格,或者依据某种强势地位包括对权力、地位等稀缺性资源的占有,强制性地抬高销售价格或压低采购价格,使交易对方被迫接受该价格,从而获取的高于某一水平的利润,致使消费者剩余被掠取,社会福利水平和市场运行效率降低。
  暴利行为直接表现为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品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与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所缔结的、给付不均衡的价格约定所获取的非法利润,法律上即界定为暴利。暴利的实质要件体现为价格作为市场交易合约的约束条件非双方自主形成,其中一方的意愿价格被强制扭曲,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性的。但仅满足实质要件仍不足以判定为暴利,仍要求形式要件的满足。形式要件是达到一定的利润水平,这在不同行业存在不同标准。[3]很多情况下,行为过程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判定,如欺诈,无论是否获得暴利,都需要法律干预,获得了暴利则危害更严重。另一些情况下,行为本身合法,如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如果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则可能造成糟糕的结果,这就要根据“合理的原则”判定。再如出租者收取很高摊位租金,经营者定价高得离谱,消费者因为无其他选择对象仍不得不接受。可见,即使行为过程合法,也需要对这种暴利进行干预。
  三、遏制药品暴利,需要出台反暴利法
  众所周知,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各国政府都对药价进行必要的管制。而我国对药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由于药品政府定价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机构的双重垄断等因素导致价格管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以致失灵。为了治理药价虚高的现象,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降价措施,但几乎每次降价均未能触及医改的核心,当然也无法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在现行的医药流通体系和医药供应链中,医药厂商、医院、医师、患者、医保机构,这些本来应该平等博弈的市场利益主体由于话语权和信息获取权的严重不对称,形成难破的利益格局。在这一格局中,政府各种消除“药价虚高”的举措在“潜规则”面前显得苍白无力。[4]随着群众个人医疗需求的增高,真正让群众方便看病、便宜看病,除了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医药卫生体系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暴利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对处罚牟取暴利的价格欺诈行为虽然是有章可循的,但明显滞后,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
  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1998年5月开始施行的《价格法》明确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另外,根据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牟取暴利的行为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价格法》还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没有规定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形式和构成要件。为了制止“暴利”行为,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5年1月25日就制定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从法律条文层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1995年制定的。从十多年来的法律效果来看,其收效甚微。随着社会的变革,这个规定中的很多条文都不具有可操作性。执法部门较难按照此法执法。另一个层面对于有责任的执法主体的不作为行为的制约也是没有力度的。“没有制约的法律条文等于空文”,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个法律。
  遗憾的是中国至今尚未出台《反暴利法》,中国的刑法典中也没有“暴利罪”的罪名,所以中国到处可以看到暴利行业和极端暴利的商业欺诈行为。[5]尤其是医药行业暴利所引起的民怨最大。法所不禁,即为合法。如何抑制“暴利”?我们不仅要从行政管理角度以及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更要从法治层面的加强来保证消费者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公平。
  总之,中国反暴利法的出台刻不容缓,此法的出台不仅要对医药行业的暴利给予严厉的打击,更要对市场上所有的暴利行业予以制裁与威慑。无论是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是与民实惠、稳定社会,“反暴利法”都应尽早出台,并要加大此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实施范围,使之成为理顺中国当前复杂经济关系、调整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曾德强.中国之痛 医疗行业内幕大揭秘[M].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131页,第134页.
  [2]石瓶.遏制药品暴利需用高压手段[N].昆明日报,2011,12,02.
  [3]沙尘.暴利的经济学分析与法律认定.51论文网.2007,12,11.
  [4]廖海金.综合配套改革 遏制药品暴利[N].中国医药报,2011,11,25.
  [5]魏雅华.中国呼唤<反暴利法>[J].记着观察,2011,(3).
  [作者简介]李明乡(1973—),男,江苏盱眙人,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基础部主任,法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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