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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为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框架,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作为一部新出台的法规,无疑需在运行中接受来自多方面的考验和挑战.作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表明观点:①医疗事故定性与医疗过失参与度挂钩,轻微责任不宜戴上"医疗事故"的帽子.②协商解决中认定事故等级的规定欠合理,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协商解决的难度.③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规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缺乏对"以医疗事故为由,长期滞留医院"这一问题的关注.作者提出了卫生行政法规应"对通过司法解决此类案件提供必要的卫生法规支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