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的合宪性审查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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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虽已全面展开,但实效并不明显.究其根源,试图以行政规制思维补救反垄断执法机制之不足难以撼动问题根本,且导致公平竞争审查非正式化、政策化、运动化,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存在离散我国法律体系的弊害,碎片化我国宪法、反垄断法、行业法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应向宪法问题回归,应在宪法体系下进行制度建构,形成四位一体的公平竞争审查体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合宪性审查,其具体方案是,对《宪法》中的公平竞争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在《立法法》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条款,将规章也纳入审查范围,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市场主体的建议权行使,完善合宪性审查建议回复和公开制度,以人工智能辅助审查体系为技术支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先例,并通过其广泛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定行为,以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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