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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山东济宁 272353)
摘 要:作为我院在行政审判中,积极引入协调机制,加深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相互理解,架起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积极推进了依法治县。独立审判促进了依法治县,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关键词:依法、坚持、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实现独立审判,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的是主观方面的条件。如要求法官坚持原则、刚直不阿等。但是,独立审判必须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即是说,要有一个能够独立审判的社会环境。
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好依法独立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在司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办案中,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自觉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接受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利机关有权对法院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和使用法律实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个案处理确有错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审判公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为我院在行政审判中,积极引入协调机制,加深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相互理解,架起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积极推进了依法治县。独立审判促进了依法治县,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把受案数量作为反映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状况的第一标准,解放思想,广开案源,在案件受理上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到各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召开行政执法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二是大胆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教育行政备案、乡政府不履行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帐务职责的案件等10多类。三是加强与立案庭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理顺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分工,消除对当事人诉权保护不利因素。
经过行政审判实践,特别是近年来的努力,我们积累了如下经验:其一,行政审判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好坏的最高标准,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注重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和政府配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二,行政审判难,难就难在审判对象的特殊性,但也要牢记宗旨,心系百姓,公正执法,这个所谓的“难”也就不难了,行政审判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关键要靠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在行政审判中,原告是不断变化的,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来讲,只有个案的胜败,而没有政治形象上的损毁。胜诉了,向老百姓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败诉了,查补工作中的漏洞,使以后工作逐步规范。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实现的目标只有一个:推进依法治县的进程。实际工作中,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做到了与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多沟通、多交流,案前指导,案后建议,逐步实现了良性循环。
特别是在当前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发挥行政审判的“化解器”和“减压阀”作用。要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受理、妥善处理好治安、工商、土地、城建、税务等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效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继续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得到赔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要重点审理好因城建拆迁、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好侵犯企业经营自主的案件;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能,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积极探索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保障行政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和及时执行。
总之,行政审判工作已步入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新的形势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审判领域广阔,行政审判大有作为。既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又要终极到依法治县,更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和认识,最终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知难而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县域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腾飞作出不懈的努力和贡献!
摘 要:作为我院在行政审判中,积极引入协调机制,加深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相互理解,架起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积极推进了依法治县。独立审判促进了依法治县,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关键词:依法、坚持、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实现独立审判,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的是主观方面的条件。如要求法官坚持原则、刚直不阿等。但是,独立审判必须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即是说,要有一个能够独立审判的社会环境。
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好依法独立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在司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办案中,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自觉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接受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利机关有权对法院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和使用法律实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个案处理确有错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审判公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为我院在行政审判中,积极引入协调机制,加深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相互理解,架起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积极推进了依法治县。独立审判促进了依法治县,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把受案数量作为反映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状况的第一标准,解放思想,广开案源,在案件受理上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到各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召开行政执法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二是大胆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教育行政备案、乡政府不履行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帐务职责的案件等10多类。三是加强与立案庭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理顺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分工,消除对当事人诉权保护不利因素。
经过行政审判实践,特别是近年来的努力,我们积累了如下经验:其一,行政审判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好坏的最高标准,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注重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和政府配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二,行政审判难,难就难在审判对象的特殊性,但也要牢记宗旨,心系百姓,公正执法,这个所谓的“难”也就不难了,行政审判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关键要靠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在行政审判中,原告是不断变化的,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来讲,只有个案的胜败,而没有政治形象上的损毁。胜诉了,向老百姓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败诉了,查补工作中的漏洞,使以后工作逐步规范。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实现的目标只有一个:推进依法治县的进程。实际工作中,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做到了与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多沟通、多交流,案前指导,案后建议,逐步实现了良性循环。
特别是在当前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发挥行政审判的“化解器”和“减压阀”作用。要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受理、妥善处理好治安、工商、土地、城建、税务等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效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继续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得到赔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要重点审理好因城建拆迁、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好侵犯企业经营自主的案件;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能,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积极探索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保障行政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和及时执行。
总之,行政审判工作已步入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新的形势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审判领域广阔,行政审判大有作为。既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又要终极到依法治县,更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和认识,最终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知难而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县域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腾飞作出不懈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