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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危机暴露了现行信用评级制度的诸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本文从审计领域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想得到启示,提出了信用评级保险模式的设想。之后较为简略地分析了信用评级保险模式在解决当前利益冲突问题可以体现出来的优势。
关键词 信用评级 保险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利益冲突
一、现行信用评级模式的利益冲突问题
现行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主要是面向评级对象收费,这样往往会使评级机构站在评级对象的立场上而抛开了对投资人的保护,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由评级对象付费的收费模式会使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赚取收入而做出有利于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二是评级机构开展的附加服务,如评级前的预评估、企业咨询和风险管理等,这些业务使评级机构事先就参与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评级难以中立。三是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主动评级,即对未提出评级要求的企业进行公开信息评级,也可称其为是一种“暴力”策略,诱使发行者对未要求的评级进行付费。对于上述的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监管部门并没有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尽管各国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利益冲突的问题,但是并没有采取强制的有效的外部监管措施来防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仅仅是采取了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来制约的策略。但在利益冲突中,这种内部控制是十分脆弱的。例如,2008年7月SEC发表报告指出,评级机构已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但在对次贷产品进行评级时,三大评级机构都存在着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表现为主要评级分析员参与收费讨论,构成利益冲突。
二、信用评级保险模式的构思
与信用评级类似在注册会计师审计(CPA审计)领域也存在着相同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CPA审计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在产生机制上也与信用评级领域非常相似:两者同样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的供应商,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同样受投资者(决策者)的委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审计对象(评级对象)雇佣与付费。在CPA审计领域,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思华·罗恩(Joshua Ronen)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以解决CPA审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乔斯华·罗恩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基本思路如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包括:保险公司可以设置该险种;如果该制度设计合理,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范;审计费用的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由于信用评级与CPA审计的相似之处,笔者依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构思出了信用评级保险模式。信用评级保险模式思路如下:证券发行者(即评级对象)不再直接聘请评级公司对其还款能力进行评级,而是向保险公司投履约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评级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评级,保险公司并根据评级结果风险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投保公司违约或推迟履约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包括:保险公司可以设置该险种;如果该制度设计合理,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范;评级费用的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三、信用评级保险模式———引入独立的“第四方”来防范利益冲突
信用评级保险模式,把现行评级委托模式中存在的投资者—评级机构—评级对象三角契约关系改为投资者—保险公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四方契约关系,即投资者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关系、投资者与评级对象的潜在投资契约关系、保险公司与评级机构之间的委托评级契约关系以及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的评级契约关系。
在信用评级保险模式下,聘用评级机构的决策权从评级对象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手中,纠正了评级对象与评级机构之间错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从根本上切断了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管理当局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确保了评级的独立性,避免了利益冲突。保险公司的利益与评级对象现行及潜在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都希望得到真实、公允的评级信息,以降低公司违约所带来的损失。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现行及潜在投资者履行对评级信息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信用评级信息的非排他性及外部性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评级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下,有违约不良记录或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将因评级过低而缴纳更高的保险费,更高的保险费也预示着保险公司在将来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越高。评级机构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水平的评级机构将受到保险公司的欢迎,而出具的评级信息质量较低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评级机构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前来投保的评级对象公司的评级业务,这使得公正评级信息的利益和低质量的损失充分内化。信用评级保险模式将恢复评级机构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充分避免了信用评级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四、结论与启示
利益冲突问题不仅存在于信用评级领域,在很多商业信息提供领域都具有普遍性,解决这类问题对现代经济和金融系统运行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当然,作为一种新的评级信息产生方式,本文只是简要提出了它的大致运行框架。以后的学者也可根据本文描述的运行框架对信用评级保险模式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例如,在此模式下保险公司的定价问题、投资者的索赔问题等方面。
参考文献:
[1]吕先锫、李明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博弈分析》,《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3期。
[2]王翠琳、王利:《财务报表保险审计制度重构研究》,《财会通讯》 2009年3期。
[3]顾琴琳:《信用评级收费机制研究》,《征信》2010年1期。
[4]李增福:《信用评级:机制与选择》,《上海金融》 2008年1期。
关键词 信用评级 保险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利益冲突
一、现行信用评级模式的利益冲突问题
现行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主要是面向评级对象收费,这样往往会使评级机构站在评级对象的立场上而抛开了对投资人的保护,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由评级对象付费的收费模式会使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赚取收入而做出有利于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二是评级机构开展的附加服务,如评级前的预评估、企业咨询和风险管理等,这些业务使评级机构事先就参与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评级难以中立。三是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主动评级,即对未提出评级要求的企业进行公开信息评级,也可称其为是一种“暴力”策略,诱使发行者对未要求的评级进行付费。对于上述的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监管部门并没有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尽管各国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利益冲突的问题,但是并没有采取强制的有效的外部监管措施来防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仅仅是采取了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来制约的策略。但在利益冲突中,这种内部控制是十分脆弱的。例如,2008年7月SEC发表报告指出,评级机构已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但在对次贷产品进行评级时,三大评级机构都存在着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表现为主要评级分析员参与收费讨论,构成利益冲突。
二、信用评级保险模式的构思
与信用评级类似在注册会计师审计(CPA审计)领域也存在着相同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CPA审计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在产生机制上也与信用评级领域非常相似:两者同样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的供应商,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同样受投资者(决策者)的委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审计对象(评级对象)雇佣与付费。在CPA审计领域,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思华·罗恩(Joshua Ronen)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以解决CPA审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乔斯华·罗恩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基本思路如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包括:保险公司可以设置该险种;如果该制度设计合理,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范;审计费用的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由于信用评级与CPA审计的相似之处,笔者依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构思出了信用评级保险模式。信用评级保险模式思路如下:证券发行者(即评级对象)不再直接聘请评级公司对其还款能力进行评级,而是向保险公司投履约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评级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评级,保险公司并根据评级结果风险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投保公司违约或推迟履约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包括:保险公司可以设置该险种;如果该制度设计合理,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范;评级费用的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三、信用评级保险模式———引入独立的“第四方”来防范利益冲突
信用评级保险模式,把现行评级委托模式中存在的投资者—评级机构—评级对象三角契约关系改为投资者—保险公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四方契约关系,即投资者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关系、投资者与评级对象的潜在投资契约关系、保险公司与评级机构之间的委托评级契约关系以及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的评级契约关系。
在信用评级保险模式下,聘用评级机构的决策权从评级对象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手中,纠正了评级对象与评级机构之间错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从根本上切断了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管理当局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确保了评级的独立性,避免了利益冲突。保险公司的利益与评级对象现行及潜在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都希望得到真实、公允的评级信息,以降低公司违约所带来的损失。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现行及潜在投资者履行对评级信息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信用评级信息的非排他性及外部性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评级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下,有违约不良记录或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将因评级过低而缴纳更高的保险费,更高的保险费也预示着保险公司在将来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越高。评级机构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水平的评级机构将受到保险公司的欢迎,而出具的评级信息质量较低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评级机构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前来投保的评级对象公司的评级业务,这使得公正评级信息的利益和低质量的损失充分内化。信用评级保险模式将恢复评级机构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充分避免了信用评级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四、结论与启示
利益冲突问题不仅存在于信用评级领域,在很多商业信息提供领域都具有普遍性,解决这类问题对现代经济和金融系统运行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当然,作为一种新的评级信息产生方式,本文只是简要提出了它的大致运行框架。以后的学者也可根据本文描述的运行框架对信用评级保险模式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例如,在此模式下保险公司的定价问题、投资者的索赔问题等方面。
参考文献:
[1]吕先锫、李明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博弈分析》,《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3期。
[2]王翠琳、王利:《财务报表保险审计制度重构研究》,《财会通讯》 2009年3期。
[3]顾琴琳:《信用评级收费机制研究》,《征信》2010年1期。
[4]李增福:《信用评级:机制与选择》,《上海金融》 200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