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视阈下“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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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只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况,有关“彩礼”范围问题却未予以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比比皆是.为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明确界定“彩礼”概念已是当务之急.归纳梳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实践中婚约财产种类大致可分为“三金”、按当地婚约习俗给付的各种礼金、订立婚约双方为增进感情所给付的财物等三类.从法律解释视角下,为解决诸多财产给付有彩礼之实而无彩礼之名的现象,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判断方法,综合判断某婚约财产给付是否是可以返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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