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碧昆:亲历新中国首部宪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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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以下简称“记”):蒋先生您好!非常荣幸可以约到您进行采访。作为宪法学界前辈,您有很丰富的人生经历,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您能否先谈一下您的求学和教学的生平?
  蒋碧昆(以下简称“蒋”):我的老家在湖南长沙附近。解放前,家乡交通闭塞,离中学的校舍比较远,因此我没有上中学;再加上家里人口多,比较清贫,我更上不起大学了。我爷爷在长沙,离湖南大学很近,那时上大学对我来说还是个梦想。我父亲是位很有名的中医,我们兄弟姐妹就想跟他学医,没有正规地在社会上谋职。直到1949年8月长沙解放,我们兄弟姐妹才有上大学的机会。当时有短期大学,如湖南人民革命大学。革命大学的任务是将干部改造成知识分子。刘少奇是我的舅父,这一层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前是不能公开的。新中国成立后,陈赓就派人来问候我们。我当时的想法是去政法类大学念三个月到半年,再参加革命工作,成为革命干部。于是,我们亲戚共十几人就去了北京。通过组织部,我在北京与刘少奇取得了联系。
  1949年12月,中央决定以华北大学为基础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我在1950年上半年进入华北大学时,华北大学设有四部两院,主要是改造干部思想的场所,对学员的家庭出身或者社会关系有严格的审查,设立的课程有马列主义、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等。经过参照苏联模式进行的一番筹备,1950年10月,人民大学得以命名组建,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所综合性国立大学,第一任校长是吴玉章。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出席人民大学开学典礼并发表讲话。
  当时,人民大学就坐落在铁狮子胡同的段祺瑞北京执政府旧址,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式完全学习苏联,且以政法为主,工业、经济、文学方面的学科不多。我喜欢历史和文化,而人民大学没有相应的学科,只好选择学习法律。经过较严格的面试,我成为人民大学第一批学生,从1950年9月到1954年6月在人民大学读四年制本科。本科期间,我学习的课程有政治理论、马列主义、中国革命史、哲学等,学习苏联并批判资产阶级,由苏联专家亲自给我们上课,有些大课还请了很著名的专家来讲。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时,我们时而上法律课,时而讨论政治,还在北京市的一些人民法庭参加过几次庭审和案件讨论。我参加过两次专业实习,实习的成绩占课堂学习成绩很大的一部分。第一次是1953年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习一个月,学习刑事;第二次是1954年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毕业实习两个月,学习民事,如婚姻案件、继承案件。我从外滩过黄浦江去浦东实习,那时的浦东还主要是农田或者荒地,最高的楼是24层的国际饭店大厦。当时,没有汽车,自行车就是我们常用的交通工具。浦东没有法院,我坐在别人的自行车后座上,去浦东调查案件。我的实习指导老师是人民大学的陈宜仁教授,在他指导下,我写了不少材料。陈教授很欣赏我,把我的实习报告分发给大家学习借鉴。
  我们本科毕业后要服从分配,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分配参考了学习成绩,且基本上是回原籍工作,我是中南的,就被分配到中南。1952年院系调整时,借鉴苏联模式,在大学里设置了许多专业的学院。中原大学也因为院系调整的原因,没有像最初设想的那样改成中南人民大学,而是被分为财经学院、政法学院、教育学院、文艺学院等几个独立的学院。上世纪50年代形成法律教育的“五院四系”,就是院系调整的产物。和院系调整同时进行的是“改造”,大部分国民党时期的教员都不再任教,而是接受观念“改造”,因此,各院校亟需补充新教师。由人民大学开具介绍信,我被对口地分配到“五院四系”中的中南政法学院。虽然学校名称几经变迁,但我基本上是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至今已经有50多年了。
  到中南政法学院后,领导分配我研究宪法,在宪法教研室工作,并开始带宪法专业的学生。宪法专业当时叫国家法专业,包括中国宪法、苏联宪法、人民民主国家宪法、资产阶级国家法、财政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宪法专业的主要部分。1954年,武汉遭受了大洪水,中南政法学院也成了一片汪洋而停课。于是,我在武汉住了不到一个月,就按照领导的决定,暂时回到北京,参加人民大学法律系举办的教师进修班,修国家法专业,以弥补本科知识全而不专的不足。1954年,正逢第一届全国人大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记:蒋老师,您曾参加过1954年宪法的制定工作,您能谈谈当时的情况吗?
  蒋:我在进修班的一位老师叫贾齐立,他在中南海内的宪法起草办公室任职,而且国家法教研室的大部分老师都有参加与宪法起草委员会有关的事务。通过这些老师的联系和介绍,1954年7月到9月,我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参与立宪工作,工作地点在人民大会堂。由于工作纪律十分严格,在工作期间,我没能见到我的舅父刘少奇。我和一位姓周的同志一组,整理各地人民群众对1954年6月14日提交全民讨论的宪法草案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大至大政方针,小至标点符号,我们都会一字不漏地记下来。
  五四宪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方向,主要学习苏联的宪法,在具体制度上也参照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从现在看来,1954年宪法虽然有局限性,比如,没有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置,但它的历史地位是不可取代的,比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切平等”就具有相当大的进步意义。后来,我还参加了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的制定。
  记:1954年9月20日,《宪法》通过并颁布后,您就回到中南政法学院了是吗?
  蒋:是的。我一回校就开始担任本科教学工作,一直到“文革”爆发。除了讲课,我还有普法的任务。普法的对象不仅包括校内的本科、专科、干修班的学生,还包括社会上其他单位的一些人。我去过湖北省的许多地级市,还有些县,以及外省的一些地方,比如沈阳、天津、保定、郑州进行普法。
  1957年,我独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该书讲到法的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党不能直接包办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公开原则、辩护制度等。我还在湖北省作过公开辩护的现场演示。虽然只是名词解释,但该书中的很多内容到现在被证明是正确的,且在当时具有开创性。即使现在看来,实践中的情况和该书中的理论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法治代替人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上世纪50年代,武汉大学校长李达写的宪法文献和一些地方高官发表的宪法讲话,都没有公开发表。我这本书在湖北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影响力相对更大。   “文革”刚结束后不久,全国很多政法院校都在恢复重建。1977年至1978年,我在郑州大学讲过宪法课。1980年郑州大学法律系创办时,我是组建工作的主要筹备者之一。
  我的影响力不局限于我所在的学校。除了在湖北省内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上过课,我还到省外的南开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河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杭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长沙大学、湖南女子大学、广州大学、中山大学、黄石大学、江汉大学等高校讲过学。我不仅到学校讲课,还到法律实务部门讲课。比如,我曾应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长沙市等地的人大常委会之邀作专题讲座。
  我虽然在中南工作,但与华东地区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我在人民大学的一些本科同学就被分配到了华东政法学院,比如,研究民法的韩迪培、研究诉讼法的刘江晋和研究行政法的杨文彬。另外,我在研修班时也认识了一些华东政法学院的老师,如陈天放、江文健、俞至青、孙潮。孙潮现任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毕业,我是他博士答辩时的答辩委员会主席。1985年,司法部在华东政法学院组织了一个宪法教师讲习班,邀请了全国宪法学的知名人士来讲课,我也在受邀之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就是当时我在讲习班的学生。在郑九浩任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期间,我在浙江省人大讲了两天的课。此外,我还在福建省厦门市和江西省鹰潭市讲过学。
  宪法学教材有官方的和民间的两种。官方的就是全国统编重点教材。最早的宪法学官方教材的编写者是吴家麟,他是福建省福州市人。我主编了1987年初版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宪法学》教材,该教材一版再版,到现在还在使用。民间的法学教材中,最早的一套是在乔伟的组织下编写的,其中包括宪法学教材。乔伟和中南政法学院的游绍尹老师关系很好,两人曾合写著作。乔伟担任山东大学法律系系主任期间,协助中南政法学院编写了两套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其中的宪法教材,即1985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明教程》的组织编写者就是我,参加编写的人包括复旦大学的张世信、上海大学的孙庆林、南京大学的田君和杭州大学的郑九浩。上海和杭州是教材编写讨论会的举行地。1991年,由我主编的《中国宪法教学大纲》出版了,中南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主任丁文健和贵州政法学院的一位老师也参加了该书的编写。
  长期以来,我为人低调、淡泊名利,有时在校外讲课或者从事律师业务都不计报酬。在“文革”以前,我与刘少奇的关系还是鲜为人知的,至少我所在的单位不知道。我一开始是助教,1960年按工作成绩排名被提为讲师。“文革”时期,宪法基本起不到作用,教学工作也基本停止了,我本人也受到一些批判和冲击。“文革”后一直到退休前,我一直担任宪法教研室的主任,主管宪法和行政法的教学研究。我评职称也主要靠我自己的努力。1980年我被评上湖北财经学院第一批副教授,当时法律系才三个副教授名额。按规定,评上副教授后,要过五年才有资格评教授,因此我1985年被评上教授时,也属于第一批。
  记:200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申报了法律史和宪法行政法博士点。在此之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没有宪法行政法的博士点,但是有教宪法行政法的老师,于是就将宪法行政法的博士点挂在法律史名下。
  蒋:是的,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有法学硕士点了。上海政法学院的副院长关保英和他的爱人,即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系主任张淑芳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念宪法行政法硕士时,我就是他们的导师。
  近年来我接受过很多报纸、期刊等媒体的采访,但采访内容很少涉及这些事实:
  首先,我学术研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将法的历史和法的渊源相结合的方法。
  其次,我对宪法专业之外的法学领域也有研究。我是法学本科毕业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的教学工作我都能胜任。民法的很多基本概念,比如自然人、法人、主体、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国民党的“旧法”有,新中国的法律中也有。我读本科时的民法讲义,我现在还保留着。我在湖北省开展全面普法工作时,不仅讲过宪法,还讲过合同法,我关于合同法的文章还刊登在报纸上。我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过民法。我提出辩护公开原则后,《长江日报》、《湖北日报》等许多报纸都对此加以宣传,该原则特别在民法领域深受重视。80年代初,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得了研究生的招生资格,有三个招生名额,法理、法制史和民法各一个,其中民法的导师是我,秦友东是我带的第一个硕士生。我有段时间还兼任民法教研室主任。后来,研究民法的人越来越多,在人民大学的佟柔老师的建议下,我的研究领域从民法回到了宪法。我还提出“凡是有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犯人也是公民,也享有诉讼权利”的观点,这观点现在看来很正常,当时却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再次,无论是在职时还是退休后,我都当过兼职律师。我当律师没赚到很多钱,但出了名,《法制日报》刊登过一篇文章叫《律师告律师》,讲的就是我作为被告律师的一个案件的情况。我还以律师身份到上海办过案件。
  最后,我68岁退休后,除参加法学学术活动外,还对诗词书画有不少的研究。我接受返聘,作为研究生导师,已经带了两届研究生,教宪法史课程。我是童之伟的宪法学博士生导师,也参加了他的博士论文答辩,和童之伟一起完成博士论文答辩的还有周叶中。我还连续三年担任武汉大学的宪法学博士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退休后,我还到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深圳大学、厦门大学讲宪法,讲我几次到国外交流的收获。比如,美国的宪政是实行三权分立,而我国坚持自身的特色,即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三位一体”;又如,美国和台湾地区式的政治选举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如何设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国外有三种宪法监督的形式:法国的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委员会和美国的司法审查。我参加过的多次宪法讨论会,包括宪法年会都提到宪法监督问题。记得在一次全国现行宪法研讨会期间,我们在人民大会堂的小会议室召开小型座谈会,讨论宪法监督体制应采取哪种模式,结果大家的意见不一致。我国的宪法监督问题到现在还是没得到很好的解决。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蒋先生的主要学术论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法在生活中》(合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总章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独撰,刊登在《武汉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关于我国宪法原则的探讨》(独撰,刊登在《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6辑)、《以法治国的新宪章》(独撰,刊登在《法学评论》1983年第1期)、《新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独撰,刊登在《湖北日报》1882年12月28日第3版)、《质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独撰,刊登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武汉2000年会论文集)、《加速推行律师制度》(第一作者,刊登在《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第一作者,中国法学会“八五”重点项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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