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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一点上看,可以说企业破产是由企业内部行为不合理所致。但是否就能把破产之责任完成归咎于企业?是否只有改革企业微观机制,才能解决企业行为的不合理?我认为,既不能把破产责任完全推给企业,也不能只一味地责怪企业行为的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