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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研究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使进口企业提高风险意识,防范业务风险的发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具有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 信用证 出口商 进口商 防范措施
1.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为L/C)。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二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也就是说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当地开证行提出申请,由开证行开出给出口商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结算具有三个特点:首先,信用证结算方式把本该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货款的任务转嫁到银行,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的媒介作用变为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及时的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其次,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第三,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开证行是凭单据付款的。
2. 信用证业务项下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际贸易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出口商的信誉风险、诈骗风险以及由于银行的疏忽失误带来的结算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单一致的单据,开证行就应该付款,开证银行对单据的真伪、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是否存在单据的诈骗行为一概不予理会。进口商只是根据开证银行审核单据的情况决定对出口商是否付款,而对货物的质量以及单据的真伪无从确定。因此,进口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2.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单据进行诈骗
开证银行是否付款主要是看出口商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若出口商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伪造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单据而使开证行无条件付款。
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有关各方只能基于单据来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操作,而开证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另外,根据UCP600第十五条之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这就形成了银行的一种惯例,即只管单据的表面审核,而对单据的真实与否不加注意,而且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有欺诈行为超出了银行的专业知识范围,银行对此也无能为力。尽管基于银行合理审单原则,有些国家有判决银行未审出虚假单据而承担一定责任的判例,但也只是一家之言,且争议颇大。
2.2货物质量风险
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质量风险,是指出口商以次充好的风险。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性看,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兑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才能凭以提取货物。而在提货之前,进口商是无法获悉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质量是否能满足其需要,这就给进口商造成很大被动。并且付款或承兑后,如果货物质量存在缺陷,如上所述进口商依照法律进行保全也受到很大限制。
2.3汇率风险
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从开证到进口商实际对外支付货款总有一段时间间隔,如在即期信用证项下自信用证开出之日起到发货,直至单据到达开证行之间及银行合理审单时间,间隔较长,远期信用证更要加上从承兑日到到期日这段时间,一旦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则进口商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汇率猛于虎”,有时这种汇率方面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会让人瞠目结舌,这种例子在实际业务中不胜枚举。
2.4市场风险
进口商品无论是用作再加工的原料还是直接进入贸易流通领域,都会面临一个进口货物的市场风险。一旦同类商品的国内价格降低,则进口货物价格相对变高,其在市场上的流通就会受到影响,形成积压。即使是用于再加工的进口商品,也会因为再成品的成本高于市价而遇到销售困难。这些都会直接造成进口商经济上的损失。
3. 信用证业务项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
3.1做好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防范业务风险的最好手段,进口方在开立信用证前,对出口方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经营、销售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一般经营管理强、信誉良好的企业违约和诈骗概率极小,进口方可以放心地与其进行国际贸易的合作。客户的资信调查可通过当地银行地代理行咨询,也可以通过在出口商当地的其他企业进行了解。只有做到知彼知己,才能防患于未然,促进自身贸易的健康发展。
3.2对单据不符点进行仔细研究分析,正确地决定是拒付或者赎单提货
开证行提示不符点后,进口商要和银行业务人员一起研究不符点是什么、产生地原因、是否是由于疏忽造成不符点还是存有诈骗行为。若是由于出口商制单失误造成地不符点,进口商同时想要这批货物,就赎单提货;若是认为其中有诈,那就坚决不能进行提货,以避免给自己造成巨大地经济损失。
3.3开证时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进口商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买方,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单据与实际货物相脱离,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条件是单证的相符,而不去关心货物的质量等因素。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来约束出口商发运货物:①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重量检验证书、动植物检验检疫证等等。 这样进口商可以对出口商发运的货物加以控制,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 发残次货物及少发货等行为的发生。②对出口商货物发运状况加以规定,如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等,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3.4做好外汇保值
许多公司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即假如付汇货币贬值,可能将来付汇就可能少支付本币。这种心理有时可能使公司获利,但经常听到的是因汇率风险而产生损失的消息。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即使炒盘高手也有失着的时候,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应抱持一种观念,即赚钱应从贸易差价中得到,而不是靠在汇率上的一搏。汇率风险的规避除正常的远期掉期和远期售汇外,最好是在签定合同时与出口商订立外汇风险共担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
3.5摒弃投机心理,做好贸易的下游工作
首先做进口贸易一定不能有投机心理,对一些大宗热门商品,尤其是已形成炒作的商品务必要谨慎,审时度势之后再决策是否上马,以免公司经营随市场的大起大落而受到影响。其次是无论进口的是贸易性商品还是再成品的原料,进口商务须落实商品或再成品的下家,即在进口之前就与国内买家签定销售合同,如是再成品的出口即与国外客户签定好出口合同,固定好销售价格,以此将进口商品的市场风险转嫁出去。
结论
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商的风险是实际存在的,但它是可以防范和化解的,进口贸易中的进口商应提高风险意识、反欺诈意识和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整体业务素质,从而真正做到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的防范,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确保國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 邱亦维,《对外经贸实务》,浙江林学院国际教育学院,2008(8).
[3] 蔡飞鹤//刘颖//罗玥,《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海口经济学院)
【关键词】 信用证 出口商 进口商 防范措施
1.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为L/C)。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二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也就是说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当地开证行提出申请,由开证行开出给出口商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结算具有三个特点:首先,信用证结算方式把本该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货款的任务转嫁到银行,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的媒介作用变为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及时的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其次,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第三,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开证行是凭单据付款的。
2. 信用证业务项下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际贸易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出口商的信誉风险、诈骗风险以及由于银行的疏忽失误带来的结算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单一致的单据,开证行就应该付款,开证银行对单据的真伪、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是否存在单据的诈骗行为一概不予理会。进口商只是根据开证银行审核单据的情况决定对出口商是否付款,而对货物的质量以及单据的真伪无从确定。因此,进口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2.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单据进行诈骗
开证银行是否付款主要是看出口商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若出口商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伪造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单据而使开证行无条件付款。
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有关各方只能基于单据来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操作,而开证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另外,根据UCP600第十五条之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这就形成了银行的一种惯例,即只管单据的表面审核,而对单据的真实与否不加注意,而且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有欺诈行为超出了银行的专业知识范围,银行对此也无能为力。尽管基于银行合理审单原则,有些国家有判决银行未审出虚假单据而承担一定责任的判例,但也只是一家之言,且争议颇大。
2.2货物质量风险
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质量风险,是指出口商以次充好的风险。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性看,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兑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才能凭以提取货物。而在提货之前,进口商是无法获悉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质量是否能满足其需要,这就给进口商造成很大被动。并且付款或承兑后,如果货物质量存在缺陷,如上所述进口商依照法律进行保全也受到很大限制。
2.3汇率风险
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从开证到进口商实际对外支付货款总有一段时间间隔,如在即期信用证项下自信用证开出之日起到发货,直至单据到达开证行之间及银行合理审单时间,间隔较长,远期信用证更要加上从承兑日到到期日这段时间,一旦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则进口商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汇率猛于虎”,有时这种汇率方面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会让人瞠目结舌,这种例子在实际业务中不胜枚举。
2.4市场风险
进口商品无论是用作再加工的原料还是直接进入贸易流通领域,都会面临一个进口货物的市场风险。一旦同类商品的国内价格降低,则进口货物价格相对变高,其在市场上的流通就会受到影响,形成积压。即使是用于再加工的进口商品,也会因为再成品的成本高于市价而遇到销售困难。这些都会直接造成进口商经济上的损失。
3. 信用证业务项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
3.1做好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防范业务风险的最好手段,进口方在开立信用证前,对出口方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经营、销售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一般经营管理强、信誉良好的企业违约和诈骗概率极小,进口方可以放心地与其进行国际贸易的合作。客户的资信调查可通过当地银行地代理行咨询,也可以通过在出口商当地的其他企业进行了解。只有做到知彼知己,才能防患于未然,促进自身贸易的健康发展。
3.2对单据不符点进行仔细研究分析,正确地决定是拒付或者赎单提货
开证行提示不符点后,进口商要和银行业务人员一起研究不符点是什么、产生地原因、是否是由于疏忽造成不符点还是存有诈骗行为。若是由于出口商制单失误造成地不符点,进口商同时想要这批货物,就赎单提货;若是认为其中有诈,那就坚决不能进行提货,以避免给自己造成巨大地经济损失。
3.3开证时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进口商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买方,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单据与实际货物相脱离,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条件是单证的相符,而不去关心货物的质量等因素。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来约束出口商发运货物:①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重量检验证书、动植物检验检疫证等等。 这样进口商可以对出口商发运的货物加以控制,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 发残次货物及少发货等行为的发生。②对出口商货物发运状况加以规定,如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等,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3.4做好外汇保值
许多公司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即假如付汇货币贬值,可能将来付汇就可能少支付本币。这种心理有时可能使公司获利,但经常听到的是因汇率风险而产生损失的消息。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即使炒盘高手也有失着的时候,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应抱持一种观念,即赚钱应从贸易差价中得到,而不是靠在汇率上的一搏。汇率风险的规避除正常的远期掉期和远期售汇外,最好是在签定合同时与出口商订立外汇风险共担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
3.5摒弃投机心理,做好贸易的下游工作
首先做进口贸易一定不能有投机心理,对一些大宗热门商品,尤其是已形成炒作的商品务必要谨慎,审时度势之后再决策是否上马,以免公司经营随市场的大起大落而受到影响。其次是无论进口的是贸易性商品还是再成品的原料,进口商务须落实商品或再成品的下家,即在进口之前就与国内买家签定销售合同,如是再成品的出口即与国外客户签定好出口合同,固定好销售价格,以此将进口商品的市场风险转嫁出去。
结论
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商的风险是实际存在的,但它是可以防范和化解的,进口贸易中的进口商应提高风险意识、反欺诈意识和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整体业务素质,从而真正做到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的防范,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确保國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 邱亦维,《对外经贸实务》,浙江林学院国际教育学院,2008(8).
[3] 蔡飞鹤//刘颖//罗玥,《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海口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