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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正常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在检察环节积极参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此,在对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存在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检察机关开展综治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和谐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
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检察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和综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纠正违法,打击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群众,切实完善健全群防群治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强化检察机关“严打”职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的各个环节上体现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根据中央统一布置或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特点,积极开展对一类或几类突出犯罪活动的集中打击及“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中心。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预防减少犯罪。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一方面通过严厉打击监管改造场所内犯罪,震慑警示犯罪分子,打击重新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另一方面要认真查办监管、改造、劳教机关干警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对社会上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的回访考查和安置帮教活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减少失控现象,巩固改造成果。
(三)检察机关应发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认识,通过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法律监督,以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造成裁判不公的错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同时,对法律裁判正确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以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四)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职能,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对于预防减少犯罪,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构筑全社会的预防犯罪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工作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发现行业或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行业单位的犯罪预防。其中特别要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建立警示基地、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建立检察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有效犯罪预防机制。
二、当前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重打击,轻监督
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检察机关普遍将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混同于公安等单位的打击职责,长期存在“重打击,轻监督”的倾向。這一倾向,在各地市级检察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报告中,有较为明显的反映。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只是将打击犯罪作为本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忽略了监督职责对于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量整合的重要性。高检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在谈到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同样认为主要就是打击犯罪,要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二)重惩处,轻预防
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加强包括廉政勤政教育在内的预防工作。当前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检察机关多以打击普通刑事犯罪、查处职务犯罪的事后治理为主,对预防等事前治理重视程度不足。通过各地市检察院自查不足发现:一是制度建设不足,许多检察院缺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配套工作制度,导致教育等预防工作缺少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办案部门存在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现象,再加上缺乏制度指引,办案人员对于发挥检察职能参与治安防控的预防意识不强;三是许多检察院的预防部门人数较少、力量较弱,甚至一些地方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廉政勤政教育工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四是预防工作大多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普法宣传教育层面上,没有将专业化的廉政勤政教育放在中心位置。如,很多检察院都将检察宣传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有的却将检察宣传主要理解为“针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目的主要是教育公民特别是青少年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有的是“在询问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搜查、出庭支持公诉等各个诉讼环节开展法制宣传”。这些都没有将预防工作中心放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方面。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
1、检察机关应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并实际贯穿于各项具体检察工作中,使之制度化、系统化。工作中应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在人员、机构、制度上落实并注意检察工作延伸性,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2、切实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取得成效,必须加强对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以减少犯罪,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特别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以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此,最高检专门做出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切实执行。预防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找出其内在规律,健全完善防范机制,并做好法律宣传和咨询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应结合办案,推进案发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堵漏建制,阻遏职务犯罪发生。
3、检察机关可结合办案实际选择一些违法犯罪情况较为突出、管理混乱的职务犯罪高发行业或部门作为综合治理联系点,以点带面推动有关地区、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为整体推进社会治安和谐稳定服务。通过搞好综合治理联系点,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化,促动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开展综合治理联系点工作中,应指导协助联系点整顿管理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并注意做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将工作做到实处。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须明确责任,加强措施,在抓落实求成效上下功夫,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强化监督、保护人权的重要任务,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法学论坛.2002(6).
[2]刘建华.对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性思考.理论学刊.2002(10).
[3]李正春.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几点思考.兰州学刊.2002(5).
[4]刁光海.浅谈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建议和对策.正义网.2005-05-31.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
关键词:检察机关;和谐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
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检察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和综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纠正违法,打击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群众,切实完善健全群防群治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强化检察机关“严打”职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的各个环节上体现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根据中央统一布置或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特点,积极开展对一类或几类突出犯罪活动的集中打击及“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中心。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预防减少犯罪。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一方面通过严厉打击监管改造场所内犯罪,震慑警示犯罪分子,打击重新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另一方面要认真查办监管、改造、劳教机关干警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对社会上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的回访考查和安置帮教活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减少失控现象,巩固改造成果。
(三)检察机关应发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认识,通过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法律监督,以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造成裁判不公的错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同时,对法律裁判正确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以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四)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职能,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对于预防减少犯罪,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构筑全社会的预防犯罪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工作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发现行业或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行业单位的犯罪预防。其中特别要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建立警示基地、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建立检察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有效犯罪预防机制。
二、当前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重打击,轻监督
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检察机关普遍将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混同于公安等单位的打击职责,长期存在“重打击,轻监督”的倾向。這一倾向,在各地市级检察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报告中,有较为明显的反映。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只是将打击犯罪作为本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忽略了监督职责对于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量整合的重要性。高检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在谈到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同样认为主要就是打击犯罪,要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二)重惩处,轻预防
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加强包括廉政勤政教育在内的预防工作。当前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检察机关多以打击普通刑事犯罪、查处职务犯罪的事后治理为主,对预防等事前治理重视程度不足。通过各地市检察院自查不足发现:一是制度建设不足,许多检察院缺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配套工作制度,导致教育等预防工作缺少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办案部门存在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现象,再加上缺乏制度指引,办案人员对于发挥检察职能参与治安防控的预防意识不强;三是许多检察院的预防部门人数较少、力量较弱,甚至一些地方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廉政勤政教育工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四是预防工作大多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普法宣传教育层面上,没有将专业化的廉政勤政教育放在中心位置。如,很多检察院都将检察宣传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有的却将检察宣传主要理解为“针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目的主要是教育公民特别是青少年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有的是“在询问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搜查、出庭支持公诉等各个诉讼环节开展法制宣传”。这些都没有将预防工作中心放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方面。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
1、检察机关应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并实际贯穿于各项具体检察工作中,使之制度化、系统化。工作中应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在人员、机构、制度上落实并注意检察工作延伸性,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2、切实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取得成效,必须加强对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以减少犯罪,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特别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以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此,最高检专门做出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切实执行。预防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找出其内在规律,健全完善防范机制,并做好法律宣传和咨询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应结合办案,推进案发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堵漏建制,阻遏职务犯罪发生。
3、检察机关可结合办案实际选择一些违法犯罪情况较为突出、管理混乱的职务犯罪高发行业或部门作为综合治理联系点,以点带面推动有关地区、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为整体推进社会治安和谐稳定服务。通过搞好综合治理联系点,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化,促动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开展综合治理联系点工作中,应指导协助联系点整顿管理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并注意做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将工作做到实处。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须明确责任,加强措施,在抓落实求成效上下功夫,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强化监督、保护人权的重要任务,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法学论坛.2002(6).
[2]刘建华.对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性思考.理论学刊.2002(10).
[3]李正春.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几点思考.兰州学刊.2002(5).
[4]刁光海.浅谈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建议和对策.正义网.2005-05-31.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