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回放rn2011年9月25日,李甲与乙公司签订《制作合同书》,约定,乙公司委托李甲制作LED显示屏,李甲负责提供制作材料并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和制作.制作总款6600元,制作工期为2011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9日.2011年9月28日,李甲带领3名工人到乙公司门口安装LED显示屏,该安装地点处于高压线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在没有取得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李甲租用案外人的吊车进行吊装LED显示屏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