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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企业的外资并购都要进行审查。即使在最信奉自由主义的美国,外资并购也不完全自由。去年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夭折,美国政府又阻止了迪拜公司收购握有美国6个港口的铁行轮船公司。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表示,西方国家对外资政策总体上比较宽松,但限制仍然存在。发展中国家限制外资通常以保护”幼稚产业”的名义,发达国家限制外资最常见理由是“国家安全”,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投资行业限制。美国限制外资介入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和利用、国内水路运输(包括内河、内湖和近海运输)、电信、广播等部门;在油气管道、铁路、矿产采掘等行业对外国投资实行对等原则,即对来自某国的外资待遇与该国对美资待遇等同;另外对水力发电、某些地区的水产业和航运业实施特殊限制。
第二个方面是企业股权限制,即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对美国战略性产业骨干企业的投资。典型的如美国《1934年联邦通讯法》(FederaICommunication Act)规定,基于公众利益,联邦通讯委员会可对外国人、外国公司以及其他为外国人、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拒绝发放或收回许可证。
限制外资并购由来已久
梅新育说,这些限制多数历史悠久,美国严禁外资进入沿海航运业已有近200年历史了,其间多次更新。在发达国家历史上利用外资产生争议时,一向是间接投资所受抨击少,直接投资所受抨击多。上溯得更久远一些,美国在18、19世纪曾经是全世界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但也曾经多次发生过反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运动,尤其是反对外资对美国自然资源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
梅新育着重提到,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且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减退的情况下,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美国政府一方面对外资作出了几乎是前所未有的“欢迎”表示,一方面制订并大力落实《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The Omnibus Trade&Competitiveness Act)第5021节(即《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该法案授权商务部外国投资委员会禁止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成为悬在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
“9·11”事件之后,美国社会和执法部门对外资活动影响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趋向严厉,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夭折实际上就是受了上述因素的影响。梅新育强调,政治对并购的干预意义是不言喻的,它足以左右任何规模、产业和层面的外资并购行为。
中海油井购优尼科虽败犹荣
2005年6月23日,我国第三大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科)——美国石油天然气第九巨头,这起交易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规模最大、最重要的一宗海外并购,最终以中海油宣布退出告终。
当时就有专家指出,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有关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相当完善。
近日,中海油相关人士在和本刊记者谈起这个话题时说,一年前的那次并购其实代表了一种开始,一种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经济对原有经济体制的冲击,也就是新的经济体制对老的经济体制的;中击。这从后来的一系列的事情中得到印证,比如印度的钢铁公司去买欧洲的钢铁公司、美国的百事可乐到法国收购达能、美国政府阻止迪拜公司收购握有美国6个港口的铁行轮船公司等等。
他分析说,过去的经济秩序更多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发展起来的,新的经济体制或者秩序对它们有冲击,包括心理上的冲击。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所有人都想赢,但赢家也是分大小的,这是其一。其次,放到中美关系的层面上讲,中美两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只是中美在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中的一件事情,或者说是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丰富两国发展的内涵。此外,自此次不成功的收购之后,世界上出现了很多投资或者贸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新的经济体制冲击下,西方出现的审查制度。纵观世界各地的石油行业,并购其实很正常,结果成败也很正常,当然从微观层面上讲中海油没有买到自己想买的东西,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但这一事件对中海油的发展还是有诸多正面的影响,中海油可以说“虽败犹荣”。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管制的国家,它规定,凡交易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并购行为必须申报相关部门,只有在排除“垄断可能性”后才能批准实施。
凡事严谨的德国也制定《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收购份额占到被收购公司25%或50%以上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该公司的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中国的邻居韩国则在2005年制订了抵御外资恶意收购的新规则。
谢国忠认为,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例其实是个特例,因为美国从心理上已经把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上升到是中国政府的行为,认为中海油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并购的客体又涉及敏感的国家战略性资源,一旦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成功,就有可能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一大隐患。
其次,美国民众心理上普遍对中国有不安全感,中海油的竞争对手——雪佛龙正是利用这个情绪,在收购上采取手段,称中海油的商业收购行为含有恶意成分,并由此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如果是其他欧洲国家的同行和其竞购.雪佛龙肯定还要加价的。
因为以上因素的影响,本来并不反对的美国政府要照顾美国人这种不安的情绪,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对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一案进行“百般阻挠”,严格审查。毕竟,经歷“9·11”事件后的美国人民对安全的担忧比任何时候都敏感得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经济学家易宪容认为:西方的一些审查程序并非像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例这样复杂,一般还是简单的。有时纯粹是人为地把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恶意阻挠。
外资并购的中国国情
谢国忠指出,和中国比较起来,美国的并购审查制度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比较完善,中国并购经验少,缺乏合理的估价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还未建立。外资到中国企业八股一般都是先和地方政府谈判,然后上报到上面的政府或主管部门,而在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根本不是这样,就是企业和企业谈,只有真正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安全时,才会走专门的程序,并接受专业机构的严格审查。一般的收购并非是人们想象中那般苛刻。
梅新育认为,我国一段时间内过度依赖外资,对外资政策过分宽松,某些谈判参与者怀有私人目的,卖力地推动外资并购,这些都是我国外资并购国企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对于某些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而言,通过引进外资,他们无需冒险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就可以依靠“外资”身份取得国家的政策优惠,个人也能够得到某些好处。对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而言,招商引资成功就是“政绩”,可以为自己升迁铺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官员个人还可以捞点“油水”。这些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的.必须加强规范、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杜绝。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表示,西方国家对外资政策总体上比较宽松,但限制仍然存在。发展中国家限制外资通常以保护”幼稚产业”的名义,发达国家限制外资最常见理由是“国家安全”,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投资行业限制。美国限制外资介入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和利用、国内水路运输(包括内河、内湖和近海运输)、电信、广播等部门;在油气管道、铁路、矿产采掘等行业对外国投资实行对等原则,即对来自某国的外资待遇与该国对美资待遇等同;另外对水力发电、某些地区的水产业和航运业实施特殊限制。
第二个方面是企业股权限制,即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对美国战略性产业骨干企业的投资。典型的如美国《1934年联邦通讯法》(FederaICommunication Act)规定,基于公众利益,联邦通讯委员会可对外国人、外国公司以及其他为外国人、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拒绝发放或收回许可证。
限制外资并购由来已久
梅新育说,这些限制多数历史悠久,美国严禁外资进入沿海航运业已有近200年历史了,其间多次更新。在发达国家历史上利用外资产生争议时,一向是间接投资所受抨击少,直接投资所受抨击多。上溯得更久远一些,美国在18、19世纪曾经是全世界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但也曾经多次发生过反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运动,尤其是反对外资对美国自然资源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
梅新育着重提到,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且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减退的情况下,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美国政府一方面对外资作出了几乎是前所未有的“欢迎”表示,一方面制订并大力落实《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The Omnibus Trade&Competitiveness Act)第5021节(即《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该法案授权商务部外国投资委员会禁止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成为悬在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
“9·11”事件之后,美国社会和执法部门对外资活动影响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趋向严厉,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夭折实际上就是受了上述因素的影响。梅新育强调,政治对并购的干预意义是不言喻的,它足以左右任何规模、产业和层面的外资并购行为。
中海油井购优尼科虽败犹荣
2005年6月23日,我国第三大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科)——美国石油天然气第九巨头,这起交易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规模最大、最重要的一宗海外并购,最终以中海油宣布退出告终。
当时就有专家指出,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有关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相当完善。
近日,中海油相关人士在和本刊记者谈起这个话题时说,一年前的那次并购其实代表了一种开始,一种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经济对原有经济体制的冲击,也就是新的经济体制对老的经济体制的;中击。这从后来的一系列的事情中得到印证,比如印度的钢铁公司去买欧洲的钢铁公司、美国的百事可乐到法国收购达能、美国政府阻止迪拜公司收购握有美国6个港口的铁行轮船公司等等。
他分析说,过去的经济秩序更多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发展起来的,新的经济体制或者秩序对它们有冲击,包括心理上的冲击。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所有人都想赢,但赢家也是分大小的,这是其一。其次,放到中美关系的层面上讲,中美两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只是中美在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中的一件事情,或者说是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丰富两国发展的内涵。此外,自此次不成功的收购之后,世界上出现了很多投资或者贸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新的经济体制冲击下,西方出现的审查制度。纵观世界各地的石油行业,并购其实很正常,结果成败也很正常,当然从微观层面上讲中海油没有买到自己想买的东西,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但这一事件对中海油的发展还是有诸多正面的影响,中海油可以说“虽败犹荣”。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管制的国家,它规定,凡交易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并购行为必须申报相关部门,只有在排除“垄断可能性”后才能批准实施。
凡事严谨的德国也制定《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收购份额占到被收购公司25%或50%以上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该公司的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中国的邻居韩国则在2005年制订了抵御外资恶意收购的新规则。
谢国忠认为,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例其实是个特例,因为美国从心理上已经把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上升到是中国政府的行为,认为中海油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并购的客体又涉及敏感的国家战略性资源,一旦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成功,就有可能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一大隐患。
其次,美国民众心理上普遍对中国有不安全感,中海油的竞争对手——雪佛龙正是利用这个情绪,在收购上采取手段,称中海油的商业收购行为含有恶意成分,并由此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如果是其他欧洲国家的同行和其竞购.雪佛龙肯定还要加价的。
因为以上因素的影响,本来并不反对的美国政府要照顾美国人这种不安的情绪,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对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一案进行“百般阻挠”,严格审查。毕竟,经歷“9·11”事件后的美国人民对安全的担忧比任何时候都敏感得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经济学家易宪容认为:西方的一些审查程序并非像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例这样复杂,一般还是简单的。有时纯粹是人为地把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恶意阻挠。
外资并购的中国国情
谢国忠指出,和中国比较起来,美国的并购审查制度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比较完善,中国并购经验少,缺乏合理的估价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还未建立。外资到中国企业八股一般都是先和地方政府谈判,然后上报到上面的政府或主管部门,而在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根本不是这样,就是企业和企业谈,只有真正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安全时,才会走专门的程序,并接受专业机构的严格审查。一般的收购并非是人们想象中那般苛刻。
梅新育认为,我国一段时间内过度依赖外资,对外资政策过分宽松,某些谈判参与者怀有私人目的,卖力地推动外资并购,这些都是我国外资并购国企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对于某些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而言,通过引进外资,他们无需冒险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就可以依靠“外资”身份取得国家的政策优惠,个人也能够得到某些好处。对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而言,招商引资成功就是“政绩”,可以为自己升迁铺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官员个人还可以捞点“油水”。这些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的.必须加强规范、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