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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以下法律缺陷:竞争行政执法主体多元混杂,竞争法律条文弹性、模糊,法律规范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封闭、滞后,竞争执法手段不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其实施效果,亟待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予以完善。而克服这些基于法律缺陷而产生的实施障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修改有关竞争执法主体的规定,克服多头执法弊端;解释和细化竞争法的模糊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依法追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竞争执法手段与处罚规则,体现应有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