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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对换入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制度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帐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帐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帐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帐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帐价值大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帐准备。”笔者认为此规定中对于换入应收款项的入帐价值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