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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规则体系,但如果没有程序性裁判机制作保障,一切程序规则都难以得到切实遵循,形同虚设。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程序性裁判规则有其,现实必要性;而在比较分析中国与西方国家程序性裁判的特点后,不难发现我国程序性裁判机制离诉讼法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