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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所致力于的,不是经验地描述既有的制度允许或是不允许哪类行动,不是把任何给定的制度或行动当作现成的正义模型然后再对其他制度和行动予以解释和评价。罗尔斯关注的,是如何为制度正义、行动正义、动机正义乃至人格正义的结构内容和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提供合理解释和规范辩护。因此,当罗尔斯在他正义之思的开篇宣言里重点提及制度的正义问题时,他一定不是在漠视行动正义、动机正义或人格正义。相反,当罗尔斯强调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制度时,他一定有更深的理由认为:要首先对关乎社会制度的社会正义进行建构式理解,才能更深地洞悉人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