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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简述阐述了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并认为我国现行汇率制度仍然较为强调国家意愿,市场化程度依然具有较大的挖掘潜力。笔者相信在未来仍应坚持推进以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供求机制这一改革思路,并对于完善我国干预机制和外汇管理模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人民币 汇率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一章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包括以下几部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资本项目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2、证券投资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3、其他投资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許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第二章 相关改进建议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汇率制度仍然较为强调国家意愿,市场化程度依然具有较大的挖掘潜力。因此在未来仍应坚持推进以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供求机制这一改革思路,并对于完善我国干预机制和外汇管理模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中央银行逐渐将直接干预为主变为间接调控为王
外汇市场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让市场参与者自由地交易,使外汇交易中心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平准基金对外汇市场交易活动进行间接调控管理,将人民币汇率交由银行和企业定价成交,实现市场汇率和合理的汇率水平,提高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程度。授权央行管理外汇平准基金,负责对外汇平准基金的投资决策,对外汇平准基金的运作业绩负责。进行外汇平准基金日常性运营工作,可根据一定标准,将部分外汇储备、中央银行票据、国债等资产划入外汇平准基金。货币当局根据短期、中期和长期汇率管理需要,运用外汇平准基金对外汇市场进行适度调控,实现短期汇率向中期汇率靠拢,中期汇率向长期汇率靠拢的有浮动的管理模式。 二、扩大自由交易外汇的范围
鉴于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应放宽外汇指定银行所持结转外汇数量的限制,扩大银行自由买卖外汇的额度范围,使之成为外汇市场真正的交易主体,提高市场效率。借鉴成熟外汇市场的经验,采用间接手段干预外汇市场,减缓干预外汇市场对本币政策的不利影响。中国应建立起相应的人民币公开市场配合外汇市场的公开操作,减轻外汇干预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央行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创建干预外汇市场波动的联合机制,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外汇市场的较大波动和汇率风险。
三、继续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
只有人民币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方面都实现可自由兑换后,才能真正形成外汇供求关系,从而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均衡水平。借鉴国际经验,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进程可采用渐进放开资本项目管制的策略,对于取消具体资本管制的内容上可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设定。2013年,随着我国的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外汇管理政策在简政放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对于资本项目FDI以及外债项下的改革步伐逐渐加大,根据一般性国际规律,我国随后将放开对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限制,最后放开对短期资本流动的限制。
四、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
外汇市场上交易币种状况对外汇交易量有重要的影响,扩大外汇市场交易量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必须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由于当前美国、日本、欧元区、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泰国这13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贸易总比重超过了70%,交易币种可逐步扩大到这13种货币。增加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即主要西方国家货币之间的交易,以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及客户的不同需要。
五、培育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考察国外健全的外汇市场可以发现,外汇市场中存在着专职介绍外汇交易中介人,连接外汇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即外汇经纪人;外汇市场上有大量的企业参与外汇市场交易,交易很少受到政策限制,可以出于不同的交易目的来自由交易,包括套利和投机;大量的非居民企业也是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缺乏多元化,市场交易量小,市场交易意愿无法真正体现。为此,需加快培育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外汇买卖,逐步推广银行代理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代理交易。避免大机构集中交易对市场价格水平的操纵,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交易量,增加交易的连贯性。
六、重视对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鉴于我国外汇市场上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的发展时间较短,交易还不活跃,要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在完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基础上,重视银行与银行间以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远期交易,以增加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化程度。掉期交易作为远期交易的组合,交易成本低,是银行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的一种方式,对于促使利率与汇率保持利率平价關系具有积极作用。发展掉期交易,可先允许银行利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套利活动,增加银行利用外汇市场获利机会的同时,促进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和国内外利率间的合理性。
【关键词】 人民币 汇率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一章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包括以下几部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资本项目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2、证券投资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3、其他投资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許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第二章 相关改进建议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汇率制度仍然较为强调国家意愿,市场化程度依然具有较大的挖掘潜力。因此在未来仍应坚持推进以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供求机制这一改革思路,并对于完善我国干预机制和外汇管理模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中央银行逐渐将直接干预为主变为间接调控为王
外汇市场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让市场参与者自由地交易,使外汇交易中心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平准基金对外汇市场交易活动进行间接调控管理,将人民币汇率交由银行和企业定价成交,实现市场汇率和合理的汇率水平,提高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程度。授权央行管理外汇平准基金,负责对外汇平准基金的投资决策,对外汇平准基金的运作业绩负责。进行外汇平准基金日常性运营工作,可根据一定标准,将部分外汇储备、中央银行票据、国债等资产划入外汇平准基金。货币当局根据短期、中期和长期汇率管理需要,运用外汇平准基金对外汇市场进行适度调控,实现短期汇率向中期汇率靠拢,中期汇率向长期汇率靠拢的有浮动的管理模式。 二、扩大自由交易外汇的范围
鉴于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应放宽外汇指定银行所持结转外汇数量的限制,扩大银行自由买卖外汇的额度范围,使之成为外汇市场真正的交易主体,提高市场效率。借鉴成熟外汇市场的经验,采用间接手段干预外汇市场,减缓干预外汇市场对本币政策的不利影响。中国应建立起相应的人民币公开市场配合外汇市场的公开操作,减轻外汇干预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央行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创建干预外汇市场波动的联合机制,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外汇市场的较大波动和汇率风险。
三、继续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
只有人民币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方面都实现可自由兑换后,才能真正形成外汇供求关系,从而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均衡水平。借鉴国际经验,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进程可采用渐进放开资本项目管制的策略,对于取消具体资本管制的内容上可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设定。2013年,随着我国的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外汇管理政策在简政放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对于资本项目FDI以及外债项下的改革步伐逐渐加大,根据一般性国际规律,我国随后将放开对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限制,最后放开对短期资本流动的限制。
四、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
外汇市场上交易币种状况对外汇交易量有重要的影响,扩大外汇市场交易量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必须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由于当前美国、日本、欧元区、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泰国这13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贸易总比重超过了70%,交易币种可逐步扩大到这13种货币。增加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即主要西方国家货币之间的交易,以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及客户的不同需要。
五、培育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考察国外健全的外汇市场可以发现,外汇市场中存在着专职介绍外汇交易中介人,连接外汇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即外汇经纪人;外汇市场上有大量的企业参与外汇市场交易,交易很少受到政策限制,可以出于不同的交易目的来自由交易,包括套利和投机;大量的非居民企业也是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缺乏多元化,市场交易量小,市场交易意愿无法真正体现。为此,需加快培育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外汇买卖,逐步推广银行代理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代理交易。避免大机构集中交易对市场价格水平的操纵,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交易量,增加交易的连贯性。
六、重视对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鉴于我国外汇市场上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的发展时间较短,交易还不活跃,要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在完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基础上,重视银行与银行间以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远期交易,以增加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化程度。掉期交易作为远期交易的组合,交易成本低,是银行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的一种方式,对于促使利率与汇率保持利率平价關系具有积极作用。发展掉期交易,可先允许银行利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套利活动,增加银行利用外汇市场获利机会的同时,促进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和国内外利率间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