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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报道: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彭商建、何佳林,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杨劲三名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制订《用人单位欠薪支付保障条例》。这三位律师认为全国各地近年来频频发生劳动者以跳楼等的极端方式讨要工钱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企业和政府形象,浪费了多种社会资源。从本质上说,采取过激行动讨要工钱的民工本身是最大的受害者,必须从立法上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笔者十分赞同并支持这三位律师寻求法律武器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正义行动。
笔者手边有很多弱势民工讨要工钱无着,悲愤交加,以死相争的报道,全国各地均有发生,说明这已不是个别事件,而是已经相当普遍的状态,是无良知的企业与包工头聚敛财富恶性发展的惯用手段。8月中旬古城咸阳就有二名南郑县女民工攀上该市秦金小区在建的62号楼北侧脚手架,声言不给付工钱就要跳下来。她们说包工头已欠她们两个多月工钱,孩子即将开学,她们却无钱为孩子交学费。索要工钱者在脚手架上滞留4个多小时,经政府、公安、消防多方劝解并调集了大型消防云梯,建设方负责人也承诺第二天中午前将拿出部分资金,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两人才被顺利解救。
此外,还有相当多的民工采取了堵门堵路,打出横幅旗帜,街头请愿等方式,比如西汉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拖欠巨额工程款和劳务费,以致各施工队负责人带民工日夜守候在承建工程的北京市政集团公司南郑项目部里。附近派出所民警也不得不天天坚守现场,耐心疏导,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引发此类事件的因素固然不尽相同:有的是空头公司利用关系承建项目本来就没有资金给付工资;有些是包工头故意长期拖欠,以便在一定的时候卷款逃走,坑害打工者;还有的是工程款被挤占挪用浪费,工程超支付不出工资。如西汉高速公路的一个项目部就是因为工程仅完成总量的30%,但却因管理失误,产生了1600万元的资金缺口而无法及时兑付劳务费的。但无论什么原因,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在作怪:认为民工无权无势,欠了你的工钱,又能怎么样?加之有些人在蒙骗民工榨取民工血汗方面已经颇有“经验”,也颇有“效益”,甚至是他们的“生财之道了”。有些事件则早已超出不给工钱的范围,已经达到了图财害命天理难容国法难容的地步:如有些矿井长年故意扣发矿工工资,发生矿难,人已死于井下,也不公开真相;有些砖厂长期将民工关押在窑场,强行劳动,不付工资。近日就有工地塌方,竟然将民工就地掩埋的事件发生。
令人感慨的是,在当前社会“天平”明显向财富者和权力者倾斜的岁月里,这些不得不以生命或其他过激方式讨要血汗钱的民工,却很为不良的财富者和权力者或其同盟者所鄙视,认为他们是“刁民”,甚至起哄要这些跳楼和跳脚手架的民工真正往下跳以满足他们变态的嗜血心理。或许,人不身临其境是无法真正理解以死讨要工钱的痛苦的,但只要这种对弱势群体进行剥夺欺凌的社会状态存在着,谁又敢保证你和你的子孙后代中永远不会遇到吃饭钱被人“黑”掉的事情呢?
一个要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应敢于为保护弱势群体而立法,敢于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公民地位而抗争。对于复杂的劳资关系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劳动法是远远不够的。三位律师要求立法,并且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案如各企业建立工资风险基金和工资专户,不得任意挪用;把是否拖欠工资列入年检条款;如有拖欠工资现象应予曝光等等,应该说这是继孙志刚被收容部门致死引发法学界要求废止旧的收容遣送法规之后又一次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正义行动,也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抬头的又一次强烈体现。
笔者手边有很多弱势民工讨要工钱无着,悲愤交加,以死相争的报道,全国各地均有发生,说明这已不是个别事件,而是已经相当普遍的状态,是无良知的企业与包工头聚敛财富恶性发展的惯用手段。8月中旬古城咸阳就有二名南郑县女民工攀上该市秦金小区在建的62号楼北侧脚手架,声言不给付工钱就要跳下来。她们说包工头已欠她们两个多月工钱,孩子即将开学,她们却无钱为孩子交学费。索要工钱者在脚手架上滞留4个多小时,经政府、公安、消防多方劝解并调集了大型消防云梯,建设方负责人也承诺第二天中午前将拿出部分资金,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两人才被顺利解救。
此外,还有相当多的民工采取了堵门堵路,打出横幅旗帜,街头请愿等方式,比如西汉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拖欠巨额工程款和劳务费,以致各施工队负责人带民工日夜守候在承建工程的北京市政集团公司南郑项目部里。附近派出所民警也不得不天天坚守现场,耐心疏导,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引发此类事件的因素固然不尽相同:有的是空头公司利用关系承建项目本来就没有资金给付工资;有些是包工头故意长期拖欠,以便在一定的时候卷款逃走,坑害打工者;还有的是工程款被挤占挪用浪费,工程超支付不出工资。如西汉高速公路的一个项目部就是因为工程仅完成总量的30%,但却因管理失误,产生了1600万元的资金缺口而无法及时兑付劳务费的。但无论什么原因,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在作怪:认为民工无权无势,欠了你的工钱,又能怎么样?加之有些人在蒙骗民工榨取民工血汗方面已经颇有“经验”,也颇有“效益”,甚至是他们的“生财之道了”。有些事件则早已超出不给工钱的范围,已经达到了图财害命天理难容国法难容的地步:如有些矿井长年故意扣发矿工工资,发生矿难,人已死于井下,也不公开真相;有些砖厂长期将民工关押在窑场,强行劳动,不付工资。近日就有工地塌方,竟然将民工就地掩埋的事件发生。
令人感慨的是,在当前社会“天平”明显向财富者和权力者倾斜的岁月里,这些不得不以生命或其他过激方式讨要血汗钱的民工,却很为不良的财富者和权力者或其同盟者所鄙视,认为他们是“刁民”,甚至起哄要这些跳楼和跳脚手架的民工真正往下跳以满足他们变态的嗜血心理。或许,人不身临其境是无法真正理解以死讨要工钱的痛苦的,但只要这种对弱势群体进行剥夺欺凌的社会状态存在着,谁又敢保证你和你的子孙后代中永远不会遇到吃饭钱被人“黑”掉的事情呢?
一个要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应敢于为保护弱势群体而立法,敢于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公民地位而抗争。对于复杂的劳资关系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劳动法是远远不够的。三位律师要求立法,并且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案如各企业建立工资风险基金和工资专户,不得任意挪用;把是否拖欠工资列入年检条款;如有拖欠工资现象应予曝光等等,应该说这是继孙志刚被收容部门致死引发法学界要求废止旧的收容遣送法规之后又一次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正义行动,也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抬头的又一次强烈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