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了企业环境治理吗?

来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oryfei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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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司法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手段,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这一外生事件为准自然实验提供了研究场景。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6年共4340个观测值为研究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方法(PSM-DID)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影响的异质性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有效地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而且企业是通过扩大整体资本投资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但是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抑制了生产性资本投向。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首先,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更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其次,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相比,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所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然后,与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前相比,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最后,地区环境规制与环境司法专门化之间起到相互补充作用,在环境规制强度低的地区,环境法庭的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因此,各地法院應加强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立,积极推进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因地制宜地探索环境司法审判程序,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除此之外,政府应该采用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资本投向,以确保企业环境治理的同时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企业环境治理;异质性;资本投向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9)06-0138-10[WTHZ]DOI:10.12062/cpre.20190123
  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大民生问题,是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切的战略部署。据统计显示,我国大陆地区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与能源总消耗量占全球第二,环境污染对我国每年GDP造成大约3.5%~8%的损失[1]。近几年虽然随着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我国整体环境质量处在一个改善的通道之中,但治理环境污染仍需要打持久战和攻坚战。目前,我国要改变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需要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相结合,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审判专业化,是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途径,也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保障。自从2002年专家学者和实务界针对环境执法监督问题提出环境司法专门化以来,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国27个省市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法庭以解决环境执法监督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目的在于:通过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程序,以司法人员专业化和司法对象专门化对环境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和过程[2],其核心是专门环境司法机构的设置。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显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2015—2017年期间不断向前发展,2014年至2016年共审结环境资源类的一审行政案件57738件。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置可以让污染者受到法律制裁,通过硬约束制约污染者,促进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是环境行政执法的终局和监督。现阶段,我国80%以上的环境污染产生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而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最大主体,国家资源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大部分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那么,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否能够制约企业遵守环境规制,选择实施环境治理行为,目前尚未有学者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微观行为的影响研究。在现有研究中,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执法不力[4],监管缺乏透明度,惩罚力度较低,企业在成本-收益均衡下考虑上缴罚款而不选择实施环保行为[5]。但随着党的十八大开始“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绿色发展已成为和经济发展并驾齐驱同等重要方面,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修订并出台了新的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监管过程已进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厉执法阶段[6]。2002年开始在辽宁沈阳等地区成立的专门环境法庭为我们研究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场景,它可以有效地解决遗漏变量、因果关系、样本自选择等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利用手工搜集的企业环保投资数据来衡量环境治理,以2006—2016年期间26个省市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的上市公司为实验组,采取PSM方法将其他未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的上市公司匹配为控制组,使用多期DID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并分析司法专门化影响企业环境治理的异质性及其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影响的经济后果。本文的研究不仅从企业微观层面揭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监督的作用效果,也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经验证据和理论支持。
  1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1.1文献回顾
  国家法治强度可以有效地解释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影响企业环境投资决策[7-10]。Madsen[11]从国际化进程理论和资源依赖视角检验了环境规制对公司投资的影响,发现日益增加的严格环境规制会减少公司在那个国家投资的可能性;Klassen[12]、Klassen和Whybark[13]研究发现,一个公司是否投资新技术来改善环境绩效取决于阻止污染和环境管理制度或污染控制。环境管制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存在门槛值,企业环保投资行为更多是为了“被动”迎合政府环境管制,而不是主动行为[14];单纯的环保立法对抑制当地污染排放并没有显著效果,只有在环保执法力度严格的配合下或者是当地污染比较严重时,环保立法才能显著改善环境污染[4]。但是随着党的十八大加强环境治理,2014年修订了新的严格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环境监管过程进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厉执法阶段[6]。在后续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发现,环境规制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环保投资,比如:Dasgupta等[15]研究发现环境监理稽查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的环境绩效;约谈作为一种环境监督制度,葛察忠等[16]发现约谈制度能够促进地方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王云等[17]研究发现媒体关注会增加企业环保投资,而且环境规制强度增强了媒体关注这一环境治理作用;沈洪涛和周艳坤[18]运用环保约谈事件检验了环保执法监督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发现环保约谈对该地区企业的环境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些文献均发现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以及环境监督对环境治理效应有明显作用。另外,由于企业环境治理需要花费成本,有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环境投资对生产性投资具有挤出效应。Gray等[19]发现高减排投资的工厂在生产性资本上的花费明显减少,这反映了环保投资“挤出”了工厂内的生产性投资,并且企业则将投资转向面临不那么严格的减排要求地区的工厂。   综上所述,已有文献已分别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以及环境监督等视角研究了环境法治的治理效应,其研究结论特别突出了环保立法及环保执法在环境治理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但以上文献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上述文献均忽视了环境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更未有学者深入分析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作用。从广泛意义上来讲,环境司法是环境执法监督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未有学者研究在环境司法专门化下企业环境治理行为对企业资本投向的影响,即通过何种资本投资总额进行环境治理,又会对生产性资本投向产生什么影响。
  1.2假设提出
  环境法治体系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等方面,环境执法力度通过环境立法才能对环境改善起到明显效果[4],而环境治理投资相对独立于地方环保财政支出,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而不是政府[20],因此,严厉的环境法治体系会影响企业内部的投资安排。
  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国共有20個省、自治区在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合议庭,另有7个省在市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和派出法庭,11个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三审合一”“二审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专门环境法庭的职责为:一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方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随着环境司法庭的设置,环境诉讼审理规则和诉讼保障制度都相继完善,审理案件也逐渐增多,环境案件受案率大幅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到2017年7月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民事案件187753件和行政案件39746件,共243872件,审结194279件,审结率达到79.66%,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可见,随着全国各地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置,我国专门环境法庭正逐步走向正规,发挥着环境司法的积极作用。
  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企业在决定是否遵守环境规制中面临两种选择,当遵守环境规制成本小于遵守环境规制收益时,企业会选择严格遵守环境规制,当遵守环境规则成本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收益时,企业会选择不遵守环境规制。因此,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存在“门槛效应”,当环境规制强度较低时,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积极性不强,当环境规制强度高时,企业会选择积极的环境治理行为。一方面,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资源粗放型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很难两全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还没有跨越环境库兹涅茨拐点。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特征,企业环境治理的收益小于成本,从理性经济人出发,企业并没有积极进行环境治理的动力。因此,为了弥补环境污染中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环境规章制度来干预环境治理,包括环境方面的立法、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审判等。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修订了新的严格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再加上专门环境司法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治体系进入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厉执法阶段[6]。从专门环境法庭的职责来看,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加大了环境立法的执行力度,强化了环境执法,使得环境立法成为“硬约束”,而且是对环境执法强有力的监督,是环境执法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置,使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面临着环境治理的强大压力,为了减少环境法律诉讼和处罚,企业会选择进行积极的环境治理行为,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另一方面,企业选择进行积极的环境治理行为不仅节省了成本,而且还会给企业带来增量收益。根据波特假说,企业进行积极的环境治理不仅可以提高公司管理技术,增强公司声誉而导致社会合法性的提高,从而吸引更多的员工和增加利益相关者感知,增加销售;还可以提高企业创新,减少风险承担,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给企业带来增量收益。因此,在设置专门环境法庭的地区,该地区的企业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会选择积极环境治理行为。
  根据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在进行资源配置时会考虑企业的成本收益问题,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从而进行资源有效配置。因此,在设置专门环境法庭的地区,该地区企业在进行资源配置时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因此,我们预期,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
  2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2.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2006—2016年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6年开始的原因在于:虽然通过我们手工查阅各地区网站信息,2002年沈阳市东陵区和沈阳市铁西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2004年大连市沙河口区设置了专门环境法庭,但从查阅的相关文献中看出,都记载为2007年贵州的贵阳市和清镇市首次设置专门环境法庭,而且大规模设置专门环境法庭时期是2008年以后,而且2002年和2004年设置专门环境法庭涉及的地区上市公司样本每年只有10个左右,因此,为保持信息的一致性,本文的样本选择期间从2006年开始,即环境司法专门化实施的前一年。根据国家公布的16类重污染行业类别,对样本进行行业划分和归集,剔除ST行业,得到初始样本4534个;为了排除沈阳市东陵区、沈阳市铁西区和大连市沙河口区在2002年和2004年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上市公司样本可能会影响本文结果,因此,本文在2006—2016年期间的样本中删除沈阳市东陵区、沈阳市铁西区和大连市沙河口区的上市公司共108个样本观测值,另外,本文剔除销售增长率、财务杠杆、资产报酬率、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独立董事比例等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得到样本4340个。
  根据网站手工搜集各地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的情况,整理得到环境司法专门化数据,企业环境治理通过手工收集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中环保技术研发与改造支出、环保设施与系统的投入及改造支出、污染治理支出、环境税费、清洁生产支出、生态保护支出及其他支出而来,财务数据以及人均GDP、GDP指数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环境规制强度、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SO2去除量、工业烟尘去除量和自然资源保护面积比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市场化进程指数取自樊纲和王小鲁《市场化进程指数》(2006—2014年),2015—2016年的市场化进程指数根据前三年指数插值法推算而来。   2.2模型设计和变量定义
  本文主要考察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由于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陆续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属于多期DID模型。因此,根据提出的假设,检验模型设定如下:
  EIi,t=α0+α1Courti,t+α2Controli,t+YEARt+INDt+εi,t
  其中,EI为企业环境治理,我们在主回归时参照唐国平等[14]和胡珺等[21]的测量办法,用企业当年环境投资/期末总资产来表示,在稳健性检验时参照王云等[17]和王红建等[22]的测量办法,采用企业当年环境投资加1取自然对数和企业当年环境税费加1取自然对数来表示;Court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根据我们手工搜集各地区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及派出法庭的情况,如果企业所在的省、市、县或者区在t年成立了专门环境法庭,在成立当年及以后取值1,否则取值0。
  Control为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企业特征变量、内部治理变量和其他的宏观变量。根据胡珺等[21]、王红建等[22]、王云等[17]的做法,选择的企业特征变量包括:资产报酬率(Roa)、财务杠杆(Lev)、企业成长性(Growth);内部治理变量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Dual)、独立董事比例(RDB)、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rcr1)、股权制衡度(Z)、管理层持股比例(Shm);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lngdp)、市场化进程(Market)和环境规制强度(ER),除此之外,还控制了年份和行业。
  2.3描述性统计
  表1为全样本的特征描述及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差异检验,以设置了专门环境法庭地区上市公司为实验组,共1077个观测值,其他为控制组,共3263个观测值。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投资极大值为0.7019,即353.79万元,最小值为0,这说明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之间环境投资差距较大;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均值为0.2377,表明我国2006—2016年期间23.77%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注册地设置了专门的环境法庭;从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差异来看,实验组的环境投资(EI)要高于控制组,差异为0.0232,且在1%的重要性水平上显著;实验组的资产报酬率(Roa)、财务杠杆(Lev)、独立董事比例(RDB)、管理层持股比例(Shm)、人均生产总值(lngdp)、市场化进程(Market)和环境规制强度(ER)都要显著低于控制组,而实验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Dual)显著高于控制组。
  3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3.1主回归检验结果
  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投资影响的结果在表2中,表2的第1~4列是t期和t+1期企业环境投资(EI)的回归结果,第1列和第2列是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对t期企业环境投资(EI)的单变量和多变量回归结果,也是本文的主回归结果,第3列和第4列是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对t+1期企业环境投资(EI)的单变量和多变量回归结果,是本文的稳健性检验。表中结果显示:无论是对本期企业环境投资,还是t+1期企业环境投资,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与没有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相比,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的上市公司環境投资显著增加。表明环境司法专门化通过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程序,以司法人员专业化和司法对象专门化对环境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和过程,对环境资源方面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不仅加大了环境立法的执行力度,使得环境立法成为“硬约束”,而且是对环境执法强有力的监督。因此,环境司法专门化使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面临着环境治理的强大压力,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主回归假设得到验证。
  3.2稳健性检验
  (1)替换变量。根据王云等[17]和王红建等[21]的做法,本文采用企业当年环境投资加1取自然对数(ENV)和企业当年环境税加1取自然对数(ET)作为企业环境投资的替换变量,检验结果在表2的第5~8列。结果显示:企业当年环境投资加1取自然对数(ENV)和企业当年环境税加1取自然对数(ET)替换因变量企业环境投资后,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结果仍然稳健。
  (2)控制内生性问题。为解决互为因果、遗漏变量和样本自选择问题,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对样本进行匹配,参考Shipman等[23]的方法进行了平均处理,选择GDP指数、市场化程度、是否东部地区、人均GDP、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SO2去除量、工业烟尘去除量和自然资源保护面积比等8个变量对环境司法专门化样本采取最邻近1∶1方法进行匹配,共得到实验组样本1077个和匹配样本1077个。以企业环境投资(EI)为样本的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平均处理效应ATT的t值绝对值为2.16,说水平上显著。
  明平均处理效应显著,匹配成功。所有变量在匹配后差异不显著,PSM匹配后的样本通过双重差分模型(DID)回归,有效地解决了互为因果、遗漏变量和样本自选择问题。回归结果在表3的第1列和第2列列示。结果显示:在进行PSM匹配后回归结果与前述结论一致,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与没有设置专门环境法庭的地区相比,环境司法专门化会显著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
  (3)不删除沈阳市东陵区、沈阳市铁西区和大连市沙河口区在2002年和2004年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上市公司样本。本文对2006—2016年期间全样本观测值进行了回归,结果在表3的第3列和第4列。可以看出,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结果仍然稳健。
  3.3排除替代性假说
  由于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一方面加大了污染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考核体系;2015年1月1日我国又实施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因此,为排除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环境保护法》的可能干扰,本文分别删除2014年、2015年以及同时删除2014年和2015年的样本后进行回归,表3第5列、第6列和第7列是排除2014年、2015年以及2014和2015年的样本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排除了2006—2016年期间其他相关重要事件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后,结果仍然稳健,从而排除了2006—2016年期间其他相关重要事件的替代性假说。   4异质性检验
  4.1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性质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
  李蕾蕾和盛丹[24]研究发现,国有企业融资能力更强,具有雄厚的资金和行政关联,更容易实现生产过程的资源优化。因此,由于资金的支持和政府的干预,在面临环境司法压力下,国有企业更有动力和动机进行环境治理。
  为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性质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本文将国有股权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划为国有企业。检验结果在表4第1~2列,结果显示:在国企和非国企样本中,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说明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两类性质企业的环境治理均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两个样本组的回归系数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可能的原因在于:国家对环境治理下的决心越来越大,各种监督和治理越来越多,因此,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在面临环境司法专门化时,都有进行环境治理的压力,从而都会加大环境投资。
  4.2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市场化程度地区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
  根据樊纲等[25]的研究,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代表着政府干预程度,当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时,该地区政府干预较少,而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时,政府干预更加普遍;潘越等[26]研究发现,政府干预较少的地区法律环境更好,法院司法程序更加公正透明,效率更高。因此,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政府干预较少,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使环境司法效率更高,使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环境治理压力。
  为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市场化程度地区企业环境治理的差异,本文参考樊纲等[25]对市场化进程指数的衡量办法,按照市场化进程指数的均值将市场化程度分为高市场化程度组和低市场化程度组,分组检验结果在表4中的第3列和第4列。结果显示:在高市场化程度组别,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在低市场化程度组别,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虽为
  正但并不显著,这说明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相比,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对高市场化程度地区企业环境治理产生更大的正向影响,即地区市场化程度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企业环境治理效应产生了重要影响,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才能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企业环境治理的作用。
  4.3環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环境规制强度地区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
  根据包群等[4]的研究,环境执法力度通过环境立法才能对环境改善起到明显效果,环境规制强度可能会改变企业的投资安排[19,27]。因此,在环境规制较强的地区,其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力度都较强,环境司法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在环境规制较弱的地区,环境司法是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有力的补充,对企业环境治理所起的作用较大。
  为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环境规制强度地区企业环境治理的差异,本文按照沈洪涛和周艳坤[18]对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办法,按照环境规制的均值将环境规制分为高环境规制组和低环境规制组,分组检验结果在表5中的第1列和第2列。结果显示:在环境规制低组别,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在环境规制高组别,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并不显著,这说明地区环境规制强度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企业环境治理效应产生了重要影响,环境规制强度低的地区才能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企业环境治理的作用。原因在于:在环境规制较弱的地区,环境司法对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起到了有力的补充作用,从而也排除了环境规制对环境司法在企业环境治理方面的替代作用。
  4.4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前后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为加强环境保护,中央于2009年重新制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将“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和其他指标一起作为地方领导干部换届和提拔的参考依据[28]。在地方领导干部晋升激励情况下,以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作为考核指标体系使得地方领导干部重新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地方设置专门环境法庭的动机更强,环境司法专门化在环境治理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在2009年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后,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使环境司法效率更高,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
  为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在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前后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本文按照2009年对样本进行分组,2006—2008年为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以前组别,2009—2016年为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以后组别。表5第3列和第4列的检验结果显示,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以前,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系数虽为负但并不显著,而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以后,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企业环境治理的效果明显。这说明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企业环境治理产生了显著效应,有效地促进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作用。
  4.5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地区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
  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在地区间存在着巨大差异[4],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影响了资源在不同地区企业间的分配,导致企业的融资约束,进而影响了企业内部投资决策。因此,不同地区间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投资的影响存在差异,为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不同地区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本文将我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31个省自治区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样本组,分组检验结果在表5第5~7列。结果表明:东部地区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组别,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这说明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好,资本市场相对成熟,该地区资金充足,环境司法专门化会促进该地区的企业进行环境治理。
  5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资本投向的影响
  根据Madsen[11]的研究,发现日益增加的严格环境规制会减少公司在那个国家投资的可能性,即严格的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王云等[17]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强度增强了企业的环境治理。如果一个企业进行了环境投资,那么其在生产性资本上的花费明显减少,企业环保投资“挤出”了工厂内的生产性投资[19]。根据前述主回归研究发现,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可以有效地促进该地区的企业环境投资,而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该地区企业环境投资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通过增加、减少或是保持企业整体资本投资规模的方式增加环境投资,从而影响企业内部生产性资本的投资,此为企业资本投向。   为此,本文检验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资本投向的影响。首先检验企业是通过如何安排整体资本投资规模来应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投资的影响,然后检验在既定的整体资本投资规模下,环境司法专门化对该地区企业环境投资的作用是否会影响生产性投资安排。按照刘亚伟和张兆国[29]的衡量办法,本文采用资产规模取对数衡量企业整体资本投资(lnSIZE),用固定资产减去环保设施与系统的投入及改造支出后取对数衡量生产性资本投向(lnFS),作为因变量,自变量为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并用t+1期的整体资本投资和生产性资本投向以及生产性资本投向占总资产的比重(RFS)作为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在表6中。从表6第1列和第2列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对t期企业整体资本投资,还是t+1期企业整体资本投资,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与没有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相比,设置专门环境法庭地区的上市公司整体资本投资显著增加,即实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地区,该地区的企业在扩大整体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环境投资。在上市公司整体资本投资显著增加的情况下,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企业环境投资的现象是否会挤占企业生产性资本的投资?表6第3列和第4列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生产性资本投向绝对规模的回归结果,表中显示,环境司法专门化(Cour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环境司法专门化抑制了企业生产性资本投向的绝对规模;再从表6第5列和第6列的结果来看,环境司法专门化也抑制了企业生产性资本投向的相对规模。这说明设置了专门环境法庭之后,虽然该地区企业会增加整体资本投资,但是企业环境投资的增加挤占了生产性资本投向。
  6结论与建议
  “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绿色发展,我国环境法治体系自党的十八大之后进入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厉执法阶段,环境司法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手段。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这一外生事件为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准自然实验提供了研究场景。因此,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6年共4340个观测值为研究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模型(PSM-DID)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而且企业是通过扩大整体资本投资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但是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抑制了生产性资本投向。由于资金约束和政策环境不同,环境司法专门化只有在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以及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后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另外,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与环境司法专门化之间起到相互补充作用,在环境规制强度低的地区才能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企业环境治理的作用。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和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地方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促进环境治理。环境立法和执法发挥多大的效力,关键看环境司法,因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需要全民参与,包括公民、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虽然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地方上实行多年,2014年我国最高法院也设置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但是截止到2016年年底,只有23.77%的上市公司所在地设立了专门环境法庭,这个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在审理模式中,只有11家高院实行了“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审理模式,而环境审判程序的专门化也还是任重道远。因此,应加强地方法院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立,积极推进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另外,由于各个地区自然资源不同,地方法庭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资源特色,因地制宜地探索环境司法审判程序。
  (2)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资本投向。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促进企业环境投资,也能促进企业整体资本投资显著增加,这肯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积极作用,但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产性资本投向。因此,为提高企业资本的利用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对污染企业进行技术上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上的创新;除此之外,对于进行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企业,政府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以确保企业环境治理的同时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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