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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法学产生以来,在法的研究上,存在过不同的理论和方法,诸如神学论、自然法学论、历史法学论、分析法学论、纯粹法学论、社会法学论,等等。剥削阶级的法学理论尽管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其共同点正如列宁批判米海洛夫斯基时说的,它们都是“主观社会学”,它们的结论“是和一切历史观察完全矛盾的”①。因为和历史观察完全矛盾,所以就不是真正的科学。只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由于有了正确的理论和方法,才使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