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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知识所属权,它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对所创造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因而,我们要大力关注知识产权建设的相关活动。在这其中,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进行商事化改革是很有必要的。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商事属性,还指明了当事人有着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以及诉讼的营利属性。本文就将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为研究对象,详细说明我们为什么要推动进行这场改革以及我们要如何推动商事化改革的开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
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的过程中,它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极大地增强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适用性,并且还从根本上推动了审判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既属于商事审判,也属于技术审判。因而我们在推动它实施技术改革的时候,更要侧重于坚持走商事化改革的道路,这有助于增强审判理念的合理性并推动审判机制的科学发展。这样,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背景下,我们要充分遵循商事审判的理念,以及它所表现出来的商业价值与逻辑。当我们在对进行商业利益维护的时候,我们要实现裁判结果在技术与商业效果的一致,这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价值目标。笔者在下文中就将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为研究点,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来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
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的意义
商事化改革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
(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的理论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审判活动有着明确的商事价值目标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在建立完善的过程中,商法的性质越来越显著,这样它随之也就具有了商事属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的会议上,也曾多次提及诸如“商业发展”等有关商事价值目标的术语。所以知识产权在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除了要积极弘扬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要多发挥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以知识来创造价值。
其次,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是以商事化为方向的。在这其中,技术化与商事化是两种并列的改革方向。德国的专利法院就是技术化改革路径的推崇者,而我国更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实体的经济效益,所以它要走向商事化的改革路子。
最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正当性。知识产权属于商事交易的范畴,要保持它的正当性,我们就要积极降低交易成本。这样,当事人在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二)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的现实需求来看
首先,知识产权实体法有着商事属性。在我国的法律分类中,知识产权被归为民法的特别法。所以它既是民法的内容,也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特征、原则的表现上,它跟商法有着更高的相似度。例如它具有公法性、专业性等特征,它也更强调增强交易便捷与安全等。
其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行为有着商事属性。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活动中,自然人参与的概率远低于企业。企业所申请的知识文化专利近年来都高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企业活动的开展都是以经济利益的追求为目标的,所以他们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活动,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还会不断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来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知识诉讼行为具有盈利属性。权利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护,并且他们还能因之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我们要对此充分重视。
二、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实现的方法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是基于它本身的理论属性以及现实需要的存在而发展的必然。我们要对此科学认知。在实践中,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设活动。
(一)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
纵观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的重点在于完善人员管理。因而,我们要着力加强商事法官以及调查官的人才培养。这样他们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判断案情,以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并提高它的商事化水平。在商事法官以及调查官的培養中,我们无须只拘泥于一个专业,他们可以是拥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是具有经济学类背景的人。这有利于综合调动他们的知识与才干,帮助他们更好的开展案情分析。还有,我们可加强人才引进机制与交流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的改进
关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积极引进法庭之友。他们是站在商事主体的角度上进行问题考虑的,他们可以向法庭递交真实准确的意见说明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商业交易的事实信息。这就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其次,举证责任的问题要讲求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证据自由。这放宽了商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如不限制证据的来源以及内容是被告方面还是第三方机构的。第二个特点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这就是说在举证的时候,我们不用按照民事诉讼中主张者举证的理念。由于商事主体更多的参与到实践中去,所以他们有着更齐全的材料,因而法庭上往往会认定他们的举证责任更为重大。
再次,解决诉讼利益更加公平的分配。这一方面法院要按照商事主体的贡献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以保障知识产权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避免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合法追求。
最后,我们则要加强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严惩恶意侵权以及恶意诉讼的行为人。
三、结语
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中推进商事化改革是大有必要的,我们要对此充分认知。我们要在把握意义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方法,以推动改革的进度。
参考文献:
[1]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J].求是,2016(01).
[2]王智乐.司法改革新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建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6(15).
[3]刘强,汪永贵.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
[4]管荣齐,李明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学术论坛,2017(01).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
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的过程中,它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极大地增强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适用性,并且还从根本上推动了审判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既属于商事审判,也属于技术审判。因而我们在推动它实施技术改革的时候,更要侧重于坚持走商事化改革的道路,这有助于增强审判理念的合理性并推动审判机制的科学发展。这样,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背景下,我们要充分遵循商事审判的理念,以及它所表现出来的商业价值与逻辑。当我们在对进行商业利益维护的时候,我们要实现裁判结果在技术与商业效果的一致,这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价值目标。笔者在下文中就将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为研究点,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来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
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的意义
商事化改革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
(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的理论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审判活动有着明确的商事价值目标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在建立完善的过程中,商法的性质越来越显著,这样它随之也就具有了商事属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的会议上,也曾多次提及诸如“商业发展”等有关商事价值目标的术语。所以知识产权在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除了要积极弘扬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要多发挥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以知识来创造价值。
其次,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是以商事化为方向的。在这其中,技术化与商事化是两种并列的改革方向。德国的专利法院就是技术化改革路径的推崇者,而我国更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实体的经济效益,所以它要走向商事化的改革路子。
最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正当性。知识产权属于商事交易的范畴,要保持它的正当性,我们就要积极降低交易成本。这样,当事人在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二)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的现实需求来看
首先,知识产权实体法有着商事属性。在我国的法律分类中,知识产权被归为民法的特别法。所以它既是民法的内容,也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特征、原则的表现上,它跟商法有着更高的相似度。例如它具有公法性、专业性等特征,它也更强调增强交易便捷与安全等。
其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行为有着商事属性。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活动中,自然人参与的概率远低于企业。企业所申请的知识文化专利近年来都高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企业活动的开展都是以经济利益的追求为目标的,所以他们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活动,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还会不断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来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知识诉讼行为具有盈利属性。权利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护,并且他们还能因之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我们要对此充分重视。
二、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商事化改革实现的方法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是基于它本身的理论属性以及现实需要的存在而发展的必然。我们要对此科学认知。在实践中,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设活动。
(一)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
纵观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的重点在于完善人员管理。因而,我们要着力加强商事法官以及调查官的人才培养。这样他们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判断案情,以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并提高它的商事化水平。在商事法官以及调查官的培養中,我们无须只拘泥于一个专业,他们可以是拥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是具有经济学类背景的人。这有利于综合调动他们的知识与才干,帮助他们更好的开展案情分析。还有,我们可加强人才引进机制与交流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的改进
关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积极引进法庭之友。他们是站在商事主体的角度上进行问题考虑的,他们可以向法庭递交真实准确的意见说明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商业交易的事实信息。这就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其次,举证责任的问题要讲求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证据自由。这放宽了商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如不限制证据的来源以及内容是被告方面还是第三方机构的。第二个特点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这就是说在举证的时候,我们不用按照民事诉讼中主张者举证的理念。由于商事主体更多的参与到实践中去,所以他们有着更齐全的材料,因而法庭上往往会认定他们的举证责任更为重大。
再次,解决诉讼利益更加公平的分配。这一方面法院要按照商事主体的贡献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以保障知识产权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避免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合法追求。
最后,我们则要加强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严惩恶意侵权以及恶意诉讼的行为人。
三、结语
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中推进商事化改革是大有必要的,我们要对此充分认知。我们要在把握意义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方法,以推动改革的进度。
参考文献:
[1]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J].求是,2016(01).
[2]王智乐.司法改革新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建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6(15).
[3]刘强,汪永贵.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商事化改革[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
[4]管荣齐,李明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学术论坛,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