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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盘复制企业应负的审查与注意义务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在全国各法院以光盘复制企业为被告的侵权纠纷案中,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与与注意义务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能做为法院判定其侵权的依据,应分清光盘复制企业和出版社的责任。改变目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光盘委托书直接分配给出版社的做法,将光盘的出版、发行权直接赋予光盘复制企业。在此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会更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