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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绝对比较利益学说,开启提倡自由贸易的先河,到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出相对比较利益学说,但是在现实的经济中,自由贸易并不是被每个国家所奉行的,因此有不同的学者对其进行批判和修正,在本文中试图用信息社会经济学的原理经行分析比较利益学说的错误性。
关键词:信息社会;比较利益学说;政策
所谓相对比较利益学说是指一国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较另一国均处于劣势(相对于另一国有绝对优势),仍有可能产生互惠贸易。即一个国家可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自己绝对劣势相对较小的商品(也就是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同时进口其绝对劣势相对较大的商品(也就是其有比较劣势的商品),这样贸易双方均可以从贸易中获利。两种形式的比较利益学说都提倡自由贸易思想,反对政府干预。
尽管比较利益学说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可是贸易的所得总是有所裨益的,使得自由贸易成为每个国家应该信奉的贸易原则。国家或者政府不应该实行任何有碍于自由贸易的规范或政策。但是纵观整个工业革命以来的主要贸易国家的贸易政策,信奉自由贸易政策的时期并不占绝对优势,而且在当代亦是如此,各国实行的贸易政策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自由贸易的政策。关税、进口配额、出口补贴、倾销这些都是贸易政策的工具,无论哪种贸易政策都不是促进自由贸易的。最优关税理论、幼稚工业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等这些理论都是为了证明必要的贸易保护是合理的。这些例子说明,无论比较利益学说所提倡的自由贸易理论多么的完美,在现实中各国几乎都实施了贸易保护政策。这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比较利益学说在现代社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办法适应现代社会,所以才会有理论的完善与现实的相悖。我们是在信息社会经济学的视角下来认识比较利益学说,所以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信息社会的经济学。
信息社会经济学是以知识的涌现速度为标准,强整个社会的发展历程区分为信息社会和物质社会。我们把知识涌现速度快的社会定义为信息社会,把只是涌现速度慢的社会定义为物质社会。在这里,“快”是指知识的涌现已经纳入经济生活的预期,整个的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变化的知识体系不断改变的基础之上;而“慢”则是指,整个社会的知识的出现是偶然的、意料之外的,社會的经济活动是建立不变的知识体系之下,具有一定的固定性。
在物质社会,按照比较利益学说的观点,既是为了贸易的所得,由于物质社会知识涌现的速度慢这个特点,就算抛开了理论中比较利益学说的严格假设条件,比如没有运输费用,而其他的假设在物质社会是相当符合的,所以只要存在的运输成本不会超过贸易的所得,那么自由就绝对应该是每个国家所追求的贸易原则,(除了一些政治因素,以及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贸易障碍),在物质社会比较利益学说是对于物质社会的国家来讲是绝对的真理。这样就可以使资源配置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扩大到了地区甚至国际的范围,资源配置的效率必然要提高。比如在我国的唐朝初期,与周边的国家展开的大量的贸易,而在这段时期也是唐朝的鼎盛时期;而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国家动荡,使得贸易的成本大大增加,而此时伴随的必然是贸易额的减小,国家的税收减少,整个国家处于衰退之中。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中是非常普遍的。而这也无可辩驳的证明了在物质社会,一个国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是可以促进国家的财富增加的,即使得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提高。
在信息社会中,在知识的涌现速度过快背景下,我们已经无法把社会的目标设置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我们把我们的目标改变为经济发展。那么国际贸易在新的社会目标下,它的本质必然发生变化,不是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而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知识的涌现速度快使的我们不得不把知识纳入经济生活的预期之中,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之中,经济发展自然就要与知识的增长联系起来。所以经济发展就是只是增长,那么在信息社会有利于经济发展就可以等价于有利于知识的增长。
国际贸易的发生无非是有三种情况在信息社会中,即发达国家之间,发展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之间,这些国家与国家之间知识的范式要么是同一范式要么是不同的范式,我们依次分析这三种类型的国际贸易的作用。首先,发生在发达国家的之间的国际贸易,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知识范式是属于同一知识范式,但是由于每个发达国家所拥有的非自由知识是不相同的,通过国家贸易,发达国家可以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享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知识。其次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我们先做一个假定:两个国家之间的知识水平完全处于同一水平。那么这两个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就会像是在物质社会一样对于促进只是增长没有多大帮助。只是起到了提高资源配置的作用。当然这与在信息社会的只是增长并没有相悖。因为,在信息社会,虽然我们从总体上判断,整个社会已经处于只是涌现速度快的时代,但是并不排除那些大环境处于信息社会,但是其国内环境仍然处于物质社会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合理的。当然在现实中,两个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处于完全相同的水平也是不太可能的,进而我们可以得出,知识的结构或者水平或者是两者均会存差异。那么发生于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必然就会促进知识的增长。再次,就是发生于两种知识范式之间的贸易,即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必然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知识,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开发潜在的知识源,而且还有通过贸易所附带的经济利益。这样发中国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对于发展中国而言更加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至此,我们分了三种类型的贸易,通过分析可知:国际贸易的本质在信息社会是促进知识增长的一种途径或者说是一种渠道。我们分析了国际贸易在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的本质作用,我就可以分析比较利益学说在信息社会的失效——即自由国际贸易在现实中行不通的原因。
比较利益学说在信息社会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其分析框架是物质社会的背景。我们知道在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知识增长。那么比较利益学说如果阻碍了知识的增长就是就一定会被抛弃的。但是我们也可以从这个结论的反面来解释——即现实中存在的贸易壁垒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可以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那么我们也就解释了比较利益学说如何阻碍了知识的增长。 我们知道物质社会与信息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知识的涌现速度的区别,这是第一个前提;其次,在现实中各国实行的贸易政策都是由国家或者政府来制定的,此时我们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什么。根据社会规范所约束的社会行为的持续性或重复性进行划分,将社会规范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意识形态与文化、社会制度与政府政策。在物质社会,由于很少有新知识的出现,社会的环境、经济关系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长期保持稳定,社会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目标,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此时社会规范的作用具有潜在性,其形式和内容已经具有最佳性。所以在物质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属于其主要的社会规范。当然在物质社会还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那些突发的非长期重复发生的活动。但是在信息社会,由于持续涌现的新知识的冲击,经济活动的持续变化,社会规范将不再有充足的时间通过充分的调整达到最佳均衡的状态,其内容和形式必然是不完善的,随时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因此处于不断的改变过程中,甚至根本来不及形成。不仅如此,不断改变的新规范没有充足的时间形成意识形态和文化,使得需要花费大量的努力去接受。由于在信息社会中贸易政策并不是经过了长期的沉淀,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可以贯彻执行的政策,而恰恰相反,贸易政策需要专门的制定、执行、修改,在此过程中必然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所以,由贸易政策的特点将其划分为政策规范。所以在信息社会,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其本质就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且属于社会规范的中的政府政策。我们分析的两个前提:一是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二是贸易政策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是一种社会规范。
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由贸易壁垒的必然性变成政府干预贸易政策的必然性的问题。因为贸易政策是有政府制定的,所以如果一项贸易政策沒有必要存在,那么政府就绝对没有制定贸易政策的必要,也就是政府没有干预的必要。我们只要可以论证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必然性,那么在现实中政府所制定的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各项政策就都有了合理的解释以及其存在的必然性。现在我们开始论证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信息社会规范的不断变化,会导致政府的作用发生变化,即由一个已有规范的守护者变成新规范的建立者,使政府融入经济活动的领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活动是经济活动,政府的活动即制定颁布政策只是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的必然性来源于新规范的不断产生,而新规范的产生又是因为持续涌现的新知识所导致的;其次政府干预本身只是变动的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它只是用保证在变动的社会条件下,使的个人的目标转化为社会的目标。在信息社会中,由于新知识的持续涌现,导致目标本身的改变,所以每个个体在做出选择实现目标时,不一定会促进社会的整体目标,在生活的周围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比如走私活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走私让那些走私者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但是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若走私的是毒品那么社会的危害会更大,因此,必然要求一定的社会规范来促进私人的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一致,至少不能是相悖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贸易政策必然由政府来制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排除政府做出的无效的,或者不符合社会的目标,但是这并不是政府失效的表现,而是由于持续的知识涌现的必然结果,因为知识的持续涌现,一方面,会由于政策本身可选择的范围不断变化,所以制定的政策即便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可能就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本身由于各方面的内在原因以及由于外在的大环境,可能做出的政策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至此,我们的分析已经完成,即首先,我们把对比较利益学的再认识的分析背景确定下来,这是我们分析的前提;其次,我们分析比较利益学说提倡的自由贸易在信息社会行不通的事实作了阐述;再次,我们对于在信息社会行不通的原因的分析转换为贸易壁垒存在合理性的分析,再做一次转化,将对贸易壁垒合理性的分析转化为对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分析;最后,我们通过论证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可以逆推即可到我们要得到的结论:比较利益学说在信息社会是过时的,是行不通的。
当然还有其他对于比较利益学说的批判,无论他们的批判是从哪个方向或者说从那种形式的批判,总是会肯定比较利益学说的合理内核,也就是在西方经济学的框架内对于比较利益学说的批判,其分析的方法还是西方经济学所采纳的方法,这样做,是无法触及问题的本质,就是在兜圈子,是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才会有争论,要么全盘否定,要么努力修正。(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际经济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湛柏明
[2] 《经济学理论的批判与重建》 经济科学出版社 袁葵荪
[3] 《经济学发展的基本模式——经济学的现代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袁葵荪
关键词:信息社会;比较利益学说;政策
所谓相对比较利益学说是指一国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较另一国均处于劣势(相对于另一国有绝对优势),仍有可能产生互惠贸易。即一个国家可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自己绝对劣势相对较小的商品(也就是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同时进口其绝对劣势相对较大的商品(也就是其有比较劣势的商品),这样贸易双方均可以从贸易中获利。两种形式的比较利益学说都提倡自由贸易思想,反对政府干预。
尽管比较利益学说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可是贸易的所得总是有所裨益的,使得自由贸易成为每个国家应该信奉的贸易原则。国家或者政府不应该实行任何有碍于自由贸易的规范或政策。但是纵观整个工业革命以来的主要贸易国家的贸易政策,信奉自由贸易政策的时期并不占绝对优势,而且在当代亦是如此,各国实行的贸易政策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自由贸易的政策。关税、进口配额、出口补贴、倾销这些都是贸易政策的工具,无论哪种贸易政策都不是促进自由贸易的。最优关税理论、幼稚工业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等这些理论都是为了证明必要的贸易保护是合理的。这些例子说明,无论比较利益学说所提倡的自由贸易理论多么的完美,在现实中各国几乎都实施了贸易保护政策。这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比较利益学说在现代社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办法适应现代社会,所以才会有理论的完善与现实的相悖。我们是在信息社会经济学的视角下来认识比较利益学说,所以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信息社会的经济学。
信息社会经济学是以知识的涌现速度为标准,强整个社会的发展历程区分为信息社会和物质社会。我们把知识涌现速度快的社会定义为信息社会,把只是涌现速度慢的社会定义为物质社会。在这里,“快”是指知识的涌现已经纳入经济生活的预期,整个的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变化的知识体系不断改变的基础之上;而“慢”则是指,整个社会的知识的出现是偶然的、意料之外的,社會的经济活动是建立不变的知识体系之下,具有一定的固定性。
在物质社会,按照比较利益学说的观点,既是为了贸易的所得,由于物质社会知识涌现的速度慢这个特点,就算抛开了理论中比较利益学说的严格假设条件,比如没有运输费用,而其他的假设在物质社会是相当符合的,所以只要存在的运输成本不会超过贸易的所得,那么自由就绝对应该是每个国家所追求的贸易原则,(除了一些政治因素,以及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贸易障碍),在物质社会比较利益学说是对于物质社会的国家来讲是绝对的真理。这样就可以使资源配置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扩大到了地区甚至国际的范围,资源配置的效率必然要提高。比如在我国的唐朝初期,与周边的国家展开的大量的贸易,而在这段时期也是唐朝的鼎盛时期;而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国家动荡,使得贸易的成本大大增加,而此时伴随的必然是贸易额的减小,国家的税收减少,整个国家处于衰退之中。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中是非常普遍的。而这也无可辩驳的证明了在物质社会,一个国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是可以促进国家的财富增加的,即使得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提高。
在信息社会中,在知识的涌现速度过快背景下,我们已经无法把社会的目标设置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我们把我们的目标改变为经济发展。那么国际贸易在新的社会目标下,它的本质必然发生变化,不是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而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知识的涌现速度快使的我们不得不把知识纳入经济生活的预期之中,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之中,经济发展自然就要与知识的增长联系起来。所以经济发展就是只是增长,那么在信息社会有利于经济发展就可以等价于有利于知识的增长。
国际贸易的发生无非是有三种情况在信息社会中,即发达国家之间,发展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之间,这些国家与国家之间知识的范式要么是同一范式要么是不同的范式,我们依次分析这三种类型的国际贸易的作用。首先,发生在发达国家的之间的国际贸易,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知识范式是属于同一知识范式,但是由于每个发达国家所拥有的非自由知识是不相同的,通过国家贸易,发达国家可以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享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知识。其次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我们先做一个假定:两个国家之间的知识水平完全处于同一水平。那么这两个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就会像是在物质社会一样对于促进只是增长没有多大帮助。只是起到了提高资源配置的作用。当然这与在信息社会的只是增长并没有相悖。因为,在信息社会,虽然我们从总体上判断,整个社会已经处于只是涌现速度快的时代,但是并不排除那些大环境处于信息社会,但是其国内环境仍然处于物质社会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合理的。当然在现实中,两个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处于完全相同的水平也是不太可能的,进而我们可以得出,知识的结构或者水平或者是两者均会存差异。那么发生于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必然就会促进知识的增长。再次,就是发生于两种知识范式之间的贸易,即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必然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知识,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开发潜在的知识源,而且还有通过贸易所附带的经济利益。这样发中国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对于发展中国而言更加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至此,我们分了三种类型的贸易,通过分析可知:国际贸易的本质在信息社会是促进知识增长的一种途径或者说是一种渠道。我们分析了国际贸易在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的本质作用,我就可以分析比较利益学说在信息社会的失效——即自由国际贸易在现实中行不通的原因。
比较利益学说在信息社会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其分析框架是物质社会的背景。我们知道在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知识增长。那么比较利益学说如果阻碍了知识的增长就是就一定会被抛弃的。但是我们也可以从这个结论的反面来解释——即现实中存在的贸易壁垒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可以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那么我们也就解释了比较利益学说如何阻碍了知识的增长。 我们知道物质社会与信息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知识的涌现速度的区别,这是第一个前提;其次,在现实中各国实行的贸易政策都是由国家或者政府来制定的,此时我们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什么。根据社会规范所约束的社会行为的持续性或重复性进行划分,将社会规范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意识形态与文化、社会制度与政府政策。在物质社会,由于很少有新知识的出现,社会的环境、经济关系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长期保持稳定,社会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目标,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此时社会规范的作用具有潜在性,其形式和内容已经具有最佳性。所以在物质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属于其主要的社会规范。当然在物质社会还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那些突发的非长期重复发生的活动。但是在信息社会,由于持续涌现的新知识的冲击,经济活动的持续变化,社会规范将不再有充足的时间通过充分的调整达到最佳均衡的状态,其内容和形式必然是不完善的,随时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因此处于不断的改变过程中,甚至根本来不及形成。不仅如此,不断改变的新规范没有充足的时间形成意识形态和文化,使得需要花费大量的努力去接受。由于在信息社会中贸易政策并不是经过了长期的沉淀,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可以贯彻执行的政策,而恰恰相反,贸易政策需要专门的制定、执行、修改,在此过程中必然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所以,由贸易政策的特点将其划分为政策规范。所以在信息社会,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其本质就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且属于社会规范的中的政府政策。我们分析的两个前提:一是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二是贸易政策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是一种社会规范。
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由贸易壁垒的必然性变成政府干预贸易政策的必然性的问题。因为贸易政策是有政府制定的,所以如果一项贸易政策沒有必要存在,那么政府就绝对没有制定贸易政策的必要,也就是政府没有干预的必要。我们只要可以论证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必然性,那么在现实中政府所制定的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各项政策就都有了合理的解释以及其存在的必然性。现在我们开始论证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信息社会规范的不断变化,会导致政府的作用发生变化,即由一个已有规范的守护者变成新规范的建立者,使政府融入经济活动的领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活动是经济活动,政府的活动即制定颁布政策只是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的必然性来源于新规范的不断产生,而新规范的产生又是因为持续涌现的新知识所导致的;其次政府干预本身只是变动的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它只是用保证在变动的社会条件下,使的个人的目标转化为社会的目标。在信息社会中,由于新知识的持续涌现,导致目标本身的改变,所以每个个体在做出选择实现目标时,不一定会促进社会的整体目标,在生活的周围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比如走私活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走私让那些走私者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但是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若走私的是毒品那么社会的危害会更大,因此,必然要求一定的社会规范来促进私人的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一致,至少不能是相悖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贸易政策必然由政府来制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排除政府做出的无效的,或者不符合社会的目标,但是这并不是政府失效的表现,而是由于持续的知识涌现的必然结果,因为知识的持续涌现,一方面,会由于政策本身可选择的范围不断变化,所以制定的政策即便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可能就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本身由于各方面的内在原因以及由于外在的大环境,可能做出的政策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至此,我们的分析已经完成,即首先,我们把对比较利益学的再认识的分析背景确定下来,这是我们分析的前提;其次,我们分析比较利益学说提倡的自由贸易在信息社会行不通的事实作了阐述;再次,我们对于在信息社会行不通的原因的分析转换为贸易壁垒存在合理性的分析,再做一次转化,将对贸易壁垒合理性的分析转化为对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分析;最后,我们通过论证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可以逆推即可到我们要得到的结论:比较利益学说在信息社会是过时的,是行不通的。
当然还有其他对于比较利益学说的批判,无论他们的批判是从哪个方向或者说从那种形式的批判,总是会肯定比较利益学说的合理内核,也就是在西方经济学的框架内对于比较利益学说的批判,其分析的方法还是西方经济学所采纳的方法,这样做,是无法触及问题的本质,就是在兜圈子,是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才会有争论,要么全盘否定,要么努力修正。(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际经济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湛柏明
[2] 《经济学理论的批判与重建》 经济科学出版社 袁葵荪
[3] 《经济学发展的基本模式——经济学的现代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袁葵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