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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企业社会责任浪潮开始席卷全球。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也日趋激烈。而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体制还不完善,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以日本核泄漏事件为例,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研究社会责任意识淡漠的后果,最后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建议。
一、相关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环境成本需内部化 外部性的概念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时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后来,马歇尔的学生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将外部性的概念发展到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论。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外部性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其收益是企业的,而生产的外部成本并没有进入企业的生产函数。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就是其外部性问题,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将成本外部化,导致企业与社会关系恶化,形成负的外部性,环境问题就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减小负的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应转变经营理念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由弗里曼(Freeman; R.Edward)提出,该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即企业与客户、员工、股东、环境、政府和社区等存在着利益相关性,企业经营时必须正视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和利益。克拉克森(Clarkson,M)引入了专用性投资的概念,使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更加具体。因而,企业应该转变其经营理念,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企业公民理论——企业应转变角色概念 企业公民理论(Corporate Citizenship Theory)非常直接地将企业与社会联系起来。将“公民”引入企业社会责任中是期望企业商业活动与社会服务联系起来,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最后实现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双赢。该理论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的社会公民一样,在社会合法性方面,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世界经济论坛》将企业公民的定义为企业通过它的核心商业活动、社会投资、慈善项目以及参与公共政策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 “公民”思想的运用将原来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转化成了部署关系。企业处理与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方式,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企业要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企业不仅仅是利益实体,还应作为一个公民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公司概况 东京电力公司(Tokyo Electric Power Company,以下简称东电)创立于1951年,是日本一家集发电、输电和配电于一体的大型电力企业。共拥有发电站188所,总装机容量5884万千瓦。其中火力发电站24所,装机容量3303万千瓦;原子能发电站3所,装机容量1731万千瓦;水力发电站160所,装机容量851万千瓦;风力发电站1所,装机容量500千瓦。此外还拥有1542座变电站,总装机容量2亿5095万千伏安。其运营着3个核电站共17座反应堆,分别分布在位于福岛县的福岛第一核电站、福岛第二核电站和位于新潟县中部的柏崎刈羽核电站。由福岛一站、福岛二站组成,共10台机组(一站6台,二站4台),均为沸水堆。其中福岛一站1号机组于1971年 3月投入商业运行,二站1号机组于1982年4月投入商业运行。电网主要覆盖东京都及周边8个县,承担了日本近29%的电力供应份额。它是日本收入最高的电力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民营核电商。1967年9月,福岛第一核电站第一机组投入建设,1971年3月,该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营。2号至6号机组从1974年至1979年相继投入商业运行中。福岛第一核电站距离此次地震已经有四十多年。
(二)核危机全程回顾 日本东京时间2011年3月11日下午2时46分,在日本东北地方宫城县发生了里氏9.0级地震。这一强震引发海啸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下来又引起福岛第一核电站1、2、3和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
按照设计,福岛核电站反应堆的冷却系统需要由外部的电网和附属的应急柴油发电机提供动力。但在这次地震袭击后,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外部电网瘫痪,应急柴油发电机也因为海啸的袭击而全部损坏,这使得冷却系统失去所有外部动力供应,堆芯温度持续上升。仅一天的时间,高温已导致l号机组反应堆堆芯开始熔化,为此东京电力决定直接向反应堆内部注水降温。此前,美国向日本提出提供帮助,但是遭到拒绝。然而,反应堆核燃料组件的外壳含有金属锆。注水后,锆在高温下将水分解为氢气和氧气,导致反应堆内的气压持续升高。12日凌晨,l号机组反应堆容器中的气压就已达设计值的1.5倍。为防止反应堆内的气压过高导致保护壳破损,日本核安全部门下令向外释放反应堆内的蒸汽,但12日15时30分,富含氯气的混合蒸汽在释放过程中爆炸。到15日,福岛第一核电站的第l、2、3和4号机组都先后发生氢爆。
14日晚以前,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的大部分爆炸都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之前福岛核电站的几次爆炸大都是发生在安全壳外和厂房之间,核电站附近辐射强度接近正常水平。
但缓和的情况从14日晚开始急转直下。由于向反应堆注水的装置发生突然故障(阀门失灵),2号机组反应堆水位14日晚急速下降,核燃料一度完全露出水面,机组附近辐射等级也急速上升,部分堆芯已熔化。15日,2号机组反应堆安全壳爆炸。此时,核电站大门附近已检测出比平常高出8倍的核辐射量,这显示反应堆安全壳已损坏,放射物质大范围向外泄漏。
15日上午,4号机组反应堆厂房也发生火灾。16日3号机组冒大量白烟,4号机组一度冒出火焰。直到19日,部分区域的辐射水平才开始下降,22日六个机组全部接通外部电源。 这次灾难不只是日本的灾难,也是全球的灾难。大量的辐射物释放到了大气中,多地的空气、蔬菜等被检出了含有辐射性物质。在注入水冷却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水,一般情况下,受到核污染的废水应该运到远洋倾倒,但是日本竟将1.15万吨含高辐射的污水直接排入了近海,污染了周边海域、土壤、地下水,致当地渔业和农牧业损失惨重。
日本原子能安全与保安院4月12日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泄漏等级由目前的5级提高到7级,属于最高级。4月21日,日本政府出台了核泄漏事故赔偿的初步方案,根据灾害赔偿框架方案,东电应自筹资金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东电于2011年5月20日发布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东电上一财年盈利将近1340亿日元(16.3亿美元),但计入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应对费用、核电站1号至4号机组报废费用、在地震中受灾的火力发电站修复费用以及部分临时支付的赔偿之后,净亏损1.25万亿日元(约合150亿美元)。因而,东电不得不采用变卖资产等一系列重组举措来筹措资金用于赔偿支付。
(三)核危机产生的原因 日本宫城发生的9.0级强震使核反应堆的电力中断,用来提供紧急电力的柴油发电机也被随之而来的海啸席卷而去,不可控制的天灾是这次核危机的导火索,而人为的过失却是酿成这次灾难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宏观和微观双层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日本政府对东电的监督不力以及东电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1)政府监管不力使履行社会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缺失。“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使得企业存在将环境成本外部化和“搭便车”的心理。而这种外部不经济情况的出现,必然需要依赖外部的措施来制约,而政府的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但是东电凭借其强大的背景以及政府对它的依赖使得监管成为一纸空文。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是股东。东京市政府是东电的十大股东之一,两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政府存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宏观调控,当政企勾结在一起追逐经济利益时,政府的一些公共行政职能,包括监管职能就不复存在了。且东电可以帮助东京政府实现一些政治目的,东京政府同时在监管上给予便利是很正常的。二是空降制度。空降制度是指公务员在以前监管的行业任职。东电的社长是经团联副会长,曾在核电监管部门任职的前能源官员空降到东电担任顾问。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关系过于密切必然会导致监管形同虚设。三是垄断优势。东电的规模是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的10倍,承担着日本几乎一半的核电,几乎所有的产业都依赖于电力的供应,出现问题无疑会对日本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即使发现重大问题,政府也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免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2)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导致环境成本投入不足。除了宏观层面的监管不足之外,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以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这次事故发生后,专家曾指出设备老化、超役工作、技术落后是主要原因。而东电在整个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多次拒绝外部援助,为了保护资产不致报废而迟迟不注入海水,这些都折射出东电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设备、技术不更新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而东电劣迹斑斑的历史也印证了这一点。
一是设备老化、超役工作。2011年2月7日,东电完成的对于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的分析报告表明机组已经服役40年,出现了一系列老化的迹象,包括原子炉压力容器的中性子脆化、压力抑制室出现腐蚀等。但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关闭该核电站,而是为其制定了长期保守运行也就是再延长使用20年的方案。2011年3月14日以前,情况还在控制之中,只要能够持续向反应堆内注水进行冷却,这次事故变不会发生,但是注水装置阀门失灵,于是情况急转直下。
二是技术长期未更新。兴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福岛核电站采用的是老式单层循环的沸水反应堆,只有一条冷却回路。而世界普遍采用的是新型压水反应堆。新型核电站为确保安全,反应堆通常都采用多重保险:用混凝土耐压墙构成的最外层保护、由钢质耐压密闭壳组成的内层保护和燃料组件的保护层。而福岛核电站反应堆只有内层防护,外部是用普通的非耐压厂房遮盖。一旦出现冷却系统故障,即使停堆,反应堆的温度也会快速升高,进而会发展到燃料熔化等事故发生。在日本地震频繁的国家使用这样的结构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是为保资产贻误战机。东电对注水迟疑不决是因为担心长年的投资化为泡影。一旦注入海水,再次使用反应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早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东电就曾考虑利用附近海岸的海水来冷却6个核反应堆中的一个,但直到核反应堆爆炸后首相菅直人下达了命令,当天晚上才付诸实施。直到13日,东电才开始用海水冷却其他反应堆。而且,东电为了保住核电站,多次拒绝外部援助。核事故出现初期,最了解核电站内部构造的核电机组制造商技术专家第一时间赶到东电本部,希望能出谋划策,但一直未被东电接纳。直到地震3天后,事态失控,东电才开始与外面的技术专家沟通。同样在最初被东电拒之门外的,还有来自美国的援助。据分析,东电担心,美方出于保险起见,可能会建议用海水冷却反应堆,而东电一心想保住核电站。
三、结论与警示
这次事故后果很严重,引发了世界发展安全核电的大讨论。如今,不仅福岛第一核电站已永远停用,该公司17座核反应堆中的13座、20座燃油电厂中的10座、以及两座燃煤电厂也都已经停运。而且,东电还面临着巨额赔款的困境,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是无法计量,其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日本核危机折射出了东电的诸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要更加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本文在此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环境保护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在这次的核事故中,东电与当地政府过于亲密的关系以及整个过程中信息流通不畅等事实证明日本的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相比而言,日本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制度比我国要先进,且要完善。因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和规章有一百多部,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只是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实施的效果和预期存在较大的出入。要提升这些法律的约束力,增强执行效果,必须要建立细致而明确的责任归口制度。只有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个人,这些法律才具有强的约束力,才能真正的达到立法目的。
(二)完善环境成本会计系统,促进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 环境成本会计系统的完善可以加强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便于企业进行定量分析。而且促进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可以提高透明度,促进各利益相关者更为有效的沟通,便于公众对企业环境成本的投入进行监督。这使得企业会在外界的压力下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成本会计系统还很不完善,其界定和核算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尽管一些高污染行业会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成本某些方面的情况,如环保投资、排污费、资源利用效率、税收优惠等,但是非高污染的企业披露这些信息的意愿并不大。通过完善环境成本会计系统、促进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促使企业披露内容更加充实、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的环境成本信息。
(三)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 根据外部性理论,外部问题的存在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因而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是缓解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实践经验表明,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企业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并且要合理运用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是现代企业,保护环境要从源头抓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经济原则,企业应成为污染治理的主体,而且企业创新能力强,资金比较充裕,有能力发展减少污染和治理污染的先进技术,同时,政府需要对小企业进行适当的扶持。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政府管制在市场中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在运用管制手段的同时,应更加重视经济手段的应用。一是要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二是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排污权试点在大气污染中得到了良好的运用,但是在河流污染治理中需要进一步试点。三是加快开征环境税进程。国外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开征环境税来促使企业将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给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添上一个绿色的大拇指”。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开征环境税迫在眉睫。四是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主要是建立起实质性的环境经济补偿制度。环境经济赔偿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而赔偿受害者费用的一种政策,这是将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最直接的手段,使企业在污染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增加,从而减少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 随着人们给予了环境保护越来越多的关注,全球掀起了一股企业社会责任的浪潮。企业环境成本的投入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因而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至关重要。现代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转变传统“纯粹经济人”的角色,不仅仅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还应该担负其推动社会前进的责任,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就业等。东电是典型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经济人”,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利益,酿成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企业与社会某种程度的对立。目前,东电面临着巨额赔偿,但是比这更为严重的是信任危机,其声誉受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需要企业家提高社会责任认知,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带领企业逐渐向“社会人”转变。
参考文献:
[1]陈弘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2]刘长喜:《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契约的视角》,上海财经出版社2009年版。
[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Clarkson, M: 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20,No.1,1995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课题编号:708721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研究(编号:2011S09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杜 昌)
一、相关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环境成本需内部化 外部性的概念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时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后来,马歇尔的学生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将外部性的概念发展到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论。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外部性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其收益是企业的,而生产的外部成本并没有进入企业的生产函数。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就是其外部性问题,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将成本外部化,导致企业与社会关系恶化,形成负的外部性,环境问题就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减小负的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应转变经营理念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由弗里曼(Freeman; R.Edward)提出,该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即企业与客户、员工、股东、环境、政府和社区等存在着利益相关性,企业经营时必须正视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和利益。克拉克森(Clarkson,M)引入了专用性投资的概念,使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更加具体。因而,企业应该转变其经营理念,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企业公民理论——企业应转变角色概念 企业公民理论(Corporate Citizenship Theory)非常直接地将企业与社会联系起来。将“公民”引入企业社会责任中是期望企业商业活动与社会服务联系起来,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最后实现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双赢。该理论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的社会公民一样,在社会合法性方面,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世界经济论坛》将企业公民的定义为企业通过它的核心商业活动、社会投资、慈善项目以及参与公共政策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 “公民”思想的运用将原来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转化成了部署关系。企业处理与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方式,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企业要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企业不仅仅是利益实体,还应作为一个公民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公司概况 东京电力公司(Tokyo Electric Power Company,以下简称东电)创立于1951年,是日本一家集发电、输电和配电于一体的大型电力企业。共拥有发电站188所,总装机容量5884万千瓦。其中火力发电站24所,装机容量3303万千瓦;原子能发电站3所,装机容量1731万千瓦;水力发电站160所,装机容量851万千瓦;风力发电站1所,装机容量500千瓦。此外还拥有1542座变电站,总装机容量2亿5095万千伏安。其运营着3个核电站共17座反应堆,分别分布在位于福岛县的福岛第一核电站、福岛第二核电站和位于新潟县中部的柏崎刈羽核电站。由福岛一站、福岛二站组成,共10台机组(一站6台,二站4台),均为沸水堆。其中福岛一站1号机组于1971年 3月投入商业运行,二站1号机组于1982年4月投入商业运行。电网主要覆盖东京都及周边8个县,承担了日本近29%的电力供应份额。它是日本收入最高的电力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民营核电商。1967年9月,福岛第一核电站第一机组投入建设,1971年3月,该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营。2号至6号机组从1974年至1979年相继投入商业运行中。福岛第一核电站距离此次地震已经有四十多年。
(二)核危机全程回顾 日本东京时间2011年3月11日下午2时46分,在日本东北地方宫城县发生了里氏9.0级地震。这一强震引发海啸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下来又引起福岛第一核电站1、2、3和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
按照设计,福岛核电站反应堆的冷却系统需要由外部的电网和附属的应急柴油发电机提供动力。但在这次地震袭击后,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外部电网瘫痪,应急柴油发电机也因为海啸的袭击而全部损坏,这使得冷却系统失去所有外部动力供应,堆芯温度持续上升。仅一天的时间,高温已导致l号机组反应堆堆芯开始熔化,为此东京电力决定直接向反应堆内部注水降温。此前,美国向日本提出提供帮助,但是遭到拒绝。然而,反应堆核燃料组件的外壳含有金属锆。注水后,锆在高温下将水分解为氢气和氧气,导致反应堆内的气压持续升高。12日凌晨,l号机组反应堆容器中的气压就已达设计值的1.5倍。为防止反应堆内的气压过高导致保护壳破损,日本核安全部门下令向外释放反应堆内的蒸汽,但12日15时30分,富含氯气的混合蒸汽在释放过程中爆炸。到15日,福岛第一核电站的第l、2、3和4号机组都先后发生氢爆。
14日晚以前,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的大部分爆炸都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之前福岛核电站的几次爆炸大都是发生在安全壳外和厂房之间,核电站附近辐射强度接近正常水平。
但缓和的情况从14日晚开始急转直下。由于向反应堆注水的装置发生突然故障(阀门失灵),2号机组反应堆水位14日晚急速下降,核燃料一度完全露出水面,机组附近辐射等级也急速上升,部分堆芯已熔化。15日,2号机组反应堆安全壳爆炸。此时,核电站大门附近已检测出比平常高出8倍的核辐射量,这显示反应堆安全壳已损坏,放射物质大范围向外泄漏。
15日上午,4号机组反应堆厂房也发生火灾。16日3号机组冒大量白烟,4号机组一度冒出火焰。直到19日,部分区域的辐射水平才开始下降,22日六个机组全部接通外部电源。 这次灾难不只是日本的灾难,也是全球的灾难。大量的辐射物释放到了大气中,多地的空气、蔬菜等被检出了含有辐射性物质。在注入水冷却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水,一般情况下,受到核污染的废水应该运到远洋倾倒,但是日本竟将1.15万吨含高辐射的污水直接排入了近海,污染了周边海域、土壤、地下水,致当地渔业和农牧业损失惨重。
日本原子能安全与保安院4月12日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泄漏等级由目前的5级提高到7级,属于最高级。4月21日,日本政府出台了核泄漏事故赔偿的初步方案,根据灾害赔偿框架方案,东电应自筹资金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东电于2011年5月20日发布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东电上一财年盈利将近1340亿日元(16.3亿美元),但计入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应对费用、核电站1号至4号机组报废费用、在地震中受灾的火力发电站修复费用以及部分临时支付的赔偿之后,净亏损1.25万亿日元(约合150亿美元)。因而,东电不得不采用变卖资产等一系列重组举措来筹措资金用于赔偿支付。
(三)核危机产生的原因 日本宫城发生的9.0级强震使核反应堆的电力中断,用来提供紧急电力的柴油发电机也被随之而来的海啸席卷而去,不可控制的天灾是这次核危机的导火索,而人为的过失却是酿成这次灾难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宏观和微观双层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日本政府对东电的监督不力以及东电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1)政府监管不力使履行社会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缺失。“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使得企业存在将环境成本外部化和“搭便车”的心理。而这种外部不经济情况的出现,必然需要依赖外部的措施来制约,而政府的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但是东电凭借其强大的背景以及政府对它的依赖使得监管成为一纸空文。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是股东。东京市政府是东电的十大股东之一,两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政府存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宏观调控,当政企勾结在一起追逐经济利益时,政府的一些公共行政职能,包括监管职能就不复存在了。且东电可以帮助东京政府实现一些政治目的,东京政府同时在监管上给予便利是很正常的。二是空降制度。空降制度是指公务员在以前监管的行业任职。东电的社长是经团联副会长,曾在核电监管部门任职的前能源官员空降到东电担任顾问。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关系过于密切必然会导致监管形同虚设。三是垄断优势。东电的规模是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的10倍,承担着日本几乎一半的核电,几乎所有的产业都依赖于电力的供应,出现问题无疑会对日本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即使发现重大问题,政府也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免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2)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导致环境成本投入不足。除了宏观层面的监管不足之外,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以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这次事故发生后,专家曾指出设备老化、超役工作、技术落后是主要原因。而东电在整个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多次拒绝外部援助,为了保护资产不致报废而迟迟不注入海水,这些都折射出东电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设备、技术不更新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而东电劣迹斑斑的历史也印证了这一点。
一是设备老化、超役工作。2011年2月7日,东电完成的对于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的分析报告表明机组已经服役40年,出现了一系列老化的迹象,包括原子炉压力容器的中性子脆化、压力抑制室出现腐蚀等。但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关闭该核电站,而是为其制定了长期保守运行也就是再延长使用20年的方案。2011年3月14日以前,情况还在控制之中,只要能够持续向反应堆内注水进行冷却,这次事故变不会发生,但是注水装置阀门失灵,于是情况急转直下。
二是技术长期未更新。兴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福岛核电站采用的是老式单层循环的沸水反应堆,只有一条冷却回路。而世界普遍采用的是新型压水反应堆。新型核电站为确保安全,反应堆通常都采用多重保险:用混凝土耐压墙构成的最外层保护、由钢质耐压密闭壳组成的内层保护和燃料组件的保护层。而福岛核电站反应堆只有内层防护,外部是用普通的非耐压厂房遮盖。一旦出现冷却系统故障,即使停堆,反应堆的温度也会快速升高,进而会发展到燃料熔化等事故发生。在日本地震频繁的国家使用这样的结构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是为保资产贻误战机。东电对注水迟疑不决是因为担心长年的投资化为泡影。一旦注入海水,再次使用反应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早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东电就曾考虑利用附近海岸的海水来冷却6个核反应堆中的一个,但直到核反应堆爆炸后首相菅直人下达了命令,当天晚上才付诸实施。直到13日,东电才开始用海水冷却其他反应堆。而且,东电为了保住核电站,多次拒绝外部援助。核事故出现初期,最了解核电站内部构造的核电机组制造商技术专家第一时间赶到东电本部,希望能出谋划策,但一直未被东电接纳。直到地震3天后,事态失控,东电才开始与外面的技术专家沟通。同样在最初被东电拒之门外的,还有来自美国的援助。据分析,东电担心,美方出于保险起见,可能会建议用海水冷却反应堆,而东电一心想保住核电站。
三、结论与警示
这次事故后果很严重,引发了世界发展安全核电的大讨论。如今,不仅福岛第一核电站已永远停用,该公司17座核反应堆中的13座、20座燃油电厂中的10座、以及两座燃煤电厂也都已经停运。而且,东电还面临着巨额赔款的困境,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是无法计量,其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日本核危机折射出了东电的诸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要更加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本文在此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环境保护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在这次的核事故中,东电与当地政府过于亲密的关系以及整个过程中信息流通不畅等事实证明日本的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相比而言,日本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制度比我国要先进,且要完善。因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和规章有一百多部,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只是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实施的效果和预期存在较大的出入。要提升这些法律的约束力,增强执行效果,必须要建立细致而明确的责任归口制度。只有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个人,这些法律才具有强的约束力,才能真正的达到立法目的。
(二)完善环境成本会计系统,促进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 环境成本会计系统的完善可以加强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便于企业进行定量分析。而且促进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可以提高透明度,促进各利益相关者更为有效的沟通,便于公众对企业环境成本的投入进行监督。这使得企业会在外界的压力下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成本会计系统还很不完善,其界定和核算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尽管一些高污染行业会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成本某些方面的情况,如环保投资、排污费、资源利用效率、税收优惠等,但是非高污染的企业披露这些信息的意愿并不大。通过完善环境成本会计系统、促进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促使企业披露内容更加充实、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的环境成本信息。
(三)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 根据外部性理论,外部问题的存在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因而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是缓解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实践经验表明,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企业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并且要合理运用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是现代企业,保护环境要从源头抓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经济原则,企业应成为污染治理的主体,而且企业创新能力强,资金比较充裕,有能力发展减少污染和治理污染的先进技术,同时,政府需要对小企业进行适当的扶持。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政府管制在市场中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在运用管制手段的同时,应更加重视经济手段的应用。一是要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二是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排污权试点在大气污染中得到了良好的运用,但是在河流污染治理中需要进一步试点。三是加快开征环境税进程。国外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开征环境税来促使企业将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给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添上一个绿色的大拇指”。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开征环境税迫在眉睫。四是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主要是建立起实质性的环境经济补偿制度。环境经济赔偿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而赔偿受害者费用的一种政策,这是将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最直接的手段,使企业在污染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增加,从而减少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 随着人们给予了环境保护越来越多的关注,全球掀起了一股企业社会责任的浪潮。企业环境成本的投入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因而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至关重要。现代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转变传统“纯粹经济人”的角色,不仅仅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还应该担负其推动社会前进的责任,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就业等。东电是典型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经济人”,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利益,酿成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企业与社会某种程度的对立。目前,东电面临着巨额赔偿,但是比这更为严重的是信任危机,其声誉受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需要企业家提高社会责任认知,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带领企业逐渐向“社会人”转变。
参考文献:
[1]陈弘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2]刘长喜:《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契约的视角》,上海财经出版社2009年版。
[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Clarkson, M: 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20,No.1,1995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课题编号:708721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研究(编号:2011S09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杜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