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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四川省“两化互动”的快速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所强调的“城乡统筹、产村相融”进一步突显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笔者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调研数据和相关案例,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现状 法律问题 法律建议
本文所称农村土地流转,即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文简称土地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基础条件下,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笔者基于绵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调查,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维护农民权益进行探讨。
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1)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利益易受到损害
一是土地市场流转市场还未真正形成。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全市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牵线搭桥为主,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辅。二是土地流转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价格评估还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流转价格不一。例如盐亭县八角镇,土地流转价格由每亩400-600元/年不等,而涪城区关帝镇则是每亩500-900斤黄谷/年,而黄谷价格以每年政府指导价为准。由于流转价格混乱,土地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地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民利益易遭到侵害
一是农户间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例如涪城区某乡镇的一个土地流转案例,李某因外出务工将自家承包的3.7亩土地出租给张某,仅口头约定李某每年支付租金3000元,至于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粮食直补收入分配,农业用水费用承担等问题都未做约定。后因相关费用支付问题诉至法院。二是部分大宗土地的流转,农户虽然与业主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3)土地流转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①租金兑现难。据调查,租赁土地的业主(尤其是大宗土地租赁业主)出于对自己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土地流转的费用大多采取一年一给付的方式,但农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投入资金周转慢、受气候影响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利,农民的租金难以得到保障。②土地恢复难。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中连片流转)后,业主大多都会对土地进行田型调整和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这无疑将改变原有农户土地承包的划分界线,流转期满后很难能按原样归还给农户。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农村,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因此,一旦离开土地,农民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一是剩余劳动力就业风险,二是生存生计风险。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偏低,流转后如果不能及时就业,子女教育、父母养老、生病就医等问题将会很大程度上威胁农民的正常生活。
(4)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多,解决难度大
伴着近年来绵阳市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面积的增多,因其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据调查,由于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多、事实认定困难,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涉及人群多、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等因素而导致该类纠纷解决难度大。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流转权利属性不明确,土地流转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如果流转的是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农户根本就无权对土地进行流转。如果流转的是承包经营权,农户虽然可以30年、50年或者更长时间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并非该项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如果流转的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承包法》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中包括转包,即转让承包权,则相互矛盾,这就使得土地的流转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是先天的畸形。
(2)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权能不完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者,集体组织既不能买卖农村土地,也无权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农户虽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未完整的享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权利;在实际中,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则享有对农村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这就使得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能具有了后天的缺陷。
(3)土地流转公示方式不确定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公示方式。在《土地承包法》中,第22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第23条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项权利,同一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公示制度分别采取了意思主义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这就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公示方式难以确定,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规定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对互换和转让的土地流转方式法律采取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但采取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采取哪种公示方式却未做规定。
(4)土地流转程序不明确
《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对土地流转相关程序及合同做明确规定。农民及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都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定,就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为土地流转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1)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即明确规定是村民小组、村委会或是乡镇政府其中哪一个主体来享有土地所有权。二是继续坚持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保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安全性,从根本上保证农民权益。三是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赋予承包经营权更为完整的物权性质。 (2)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作为其公示制度。一是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应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二是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在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时,认定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只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即可生效;在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在履行登记程序的同时,应对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保证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减少纠纷。
(3)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示范性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类型),并将其作为《合同法》有名合同类型之一。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将散见于党的政策文件中的土地流转规定进行细致地梳理,上升为中央立法。同时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表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备案、审查、监督等)、救济途径(司法、行政、民间等)等内容,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健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失业救济制度,从而全方位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二是制订《农村养老保险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法之中。《农村养老保险法》中要对农村养老的宗旨、性质、形式、种类、保险基金的缴纳筹集(坚持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扶持有原则)、管理运营、发放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燕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制环境探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
[2]蒋北辰,王东东:“加强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39期。
[3]胡正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农村改革视野下的土地流转之法律思考”,《经济纵横》2011年,第5期。
[4]许小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源性问题法律研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21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贺海燕 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第二作者:张娟 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现状 法律问题 法律建议
本文所称农村土地流转,即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文简称土地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基础条件下,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笔者基于绵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调查,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维护农民权益进行探讨。
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1)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利益易受到损害
一是土地市场流转市场还未真正形成。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全市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牵线搭桥为主,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辅。二是土地流转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价格评估还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流转价格不一。例如盐亭县八角镇,土地流转价格由每亩400-600元/年不等,而涪城区关帝镇则是每亩500-900斤黄谷/年,而黄谷价格以每年政府指导价为准。由于流转价格混乱,土地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地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民利益易遭到侵害
一是农户间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例如涪城区某乡镇的一个土地流转案例,李某因外出务工将自家承包的3.7亩土地出租给张某,仅口头约定李某每年支付租金3000元,至于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粮食直补收入分配,农业用水费用承担等问题都未做约定。后因相关费用支付问题诉至法院。二是部分大宗土地的流转,农户虽然与业主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3)土地流转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①租金兑现难。据调查,租赁土地的业主(尤其是大宗土地租赁业主)出于对自己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土地流转的费用大多采取一年一给付的方式,但农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投入资金周转慢、受气候影响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利,农民的租金难以得到保障。②土地恢复难。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中连片流转)后,业主大多都会对土地进行田型调整和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这无疑将改变原有农户土地承包的划分界线,流转期满后很难能按原样归还给农户。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农村,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因此,一旦离开土地,农民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一是剩余劳动力就业风险,二是生存生计风险。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偏低,流转后如果不能及时就业,子女教育、父母养老、生病就医等问题将会很大程度上威胁农民的正常生活。
(4)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多,解决难度大
伴着近年来绵阳市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面积的增多,因其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据调查,由于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多、事实认定困难,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涉及人群多、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等因素而导致该类纠纷解决难度大。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流转权利属性不明确,土地流转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如果流转的是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农户根本就无权对土地进行流转。如果流转的是承包经营权,农户虽然可以30年、50年或者更长时间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并非该项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如果流转的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承包法》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中包括转包,即转让承包权,则相互矛盾,这就使得土地的流转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是先天的畸形。
(2)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权能不完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者,集体组织既不能买卖农村土地,也无权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农户虽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未完整的享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权利;在实际中,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则享有对农村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这就使得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能具有了后天的缺陷。
(3)土地流转公示方式不确定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公示方式。在《土地承包法》中,第22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第23条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项权利,同一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公示制度分别采取了意思主义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这就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公示方式难以确定,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规定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对互换和转让的土地流转方式法律采取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但采取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采取哪种公示方式却未做规定。
(4)土地流转程序不明确
《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对土地流转相关程序及合同做明确规定。农民及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都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定,就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为土地流转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1)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即明确规定是村民小组、村委会或是乡镇政府其中哪一个主体来享有土地所有权。二是继续坚持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保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安全性,从根本上保证农民权益。三是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赋予承包经营权更为完整的物权性质。 (2)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作为其公示制度。一是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应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二是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在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时,认定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只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即可生效;在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在履行登记程序的同时,应对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保证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减少纠纷。
(3)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示范性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类型),并将其作为《合同法》有名合同类型之一。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将散见于党的政策文件中的土地流转规定进行细致地梳理,上升为中央立法。同时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表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备案、审查、监督等)、救济途径(司法、行政、民间等)等内容,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健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失业救济制度,从而全方位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二是制订《农村养老保险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法之中。《农村养老保险法》中要对农村养老的宗旨、性质、形式、种类、保险基金的缴纳筹集(坚持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扶持有原则)、管理运营、发放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燕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制环境探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
[2]蒋北辰,王东东:“加强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39期。
[3]胡正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农村改革视野下的土地流转之法律思考”,《经济纵横》2011年,第5期。
[4]许小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源性问题法律研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21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贺海燕 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第二作者:张娟 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