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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特征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等许多发展我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已从单纯的农户贷款发展到微小型企业的小额贷款,从原先的带有公益、扶贫性质进一步发展到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目标。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引入小额信贷模式,但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2008年有关政策明朗之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才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推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数量已超千家,贷款规模已超千亿。
就其特征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仍遵循公司法的约束,尚不属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目前主要由地方政府工商部门、金融办(局)监管。
在资本构成上,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目前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1000万元。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远高于这个标准,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经省级金融办(局)审核,可增资扩股1倍。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在经营内容上,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有的地方经批准后允许为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开展资产租赁业务、办理票据贴现等。
在经营要求上,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微小企业和农户,单笔贷款限额50万元以下的需占到70%以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资金来源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在贷款利率上,一般都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瓶颈
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是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仅从现在政策面来看,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作用十分有限。
(一)区域经济差异,政策定位不清。由于我国地域广,区域间经济环境和经济结构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一般认为,真正的小额贷款是低于人均年收入的贷款,在目前的我国城镇,最多也不应该超过10万元,否则只能算小企业贷款。如果不分清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往往不能达到小额贷款真实目的。在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多层化的市场经济中,融资需求也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要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来满足。因此,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对其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较为重要,决定了采取何种经营策略和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
(二)负税压力较大,经营效益不强。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因此,它们既不是扶贫机构,也不是福利组织,其对于微小企业的资金支持,首先要建立在自身经营稳定,利润可观的前提下,这样才能吸引资本,又能防止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但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类似于金融服务业,但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它们必须归属工商企业性质。同时,它们也无法从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获取较低成本的借贷资金,银行给与的融资利率相应也较高,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资金来源受限,发展后劲不足。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只能依靠资本金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较大,成本也高,也无法从其他机构那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这就意味着一旦注册资本金全部贷出,公司就基本再无钱可贷。因此,随着业务的拓展,如不能及时多方面补充资金,势必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作用十分有限。
(四)未来出路模糊,发展方向不明。小额贷款公司一度被认为是国家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拉开的序幕,通过这一渠道可最终进入相对垄断的金融领域。事实上,许多民营资本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之初都是冲着改制“村鎮银行”目标来的。但是,目前有关监管准入要求过高,也使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望而却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持续稳健经营的信心和动力。
三、有关对策建议
近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融资的巨大需求缺口,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在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打破单一指导,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特色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定位,减少小额贷款公司过多的行政束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主要可以通过:一是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遵循公司法,且资金是股东的自有资金,公司也是自负盈亏,可逐步放宽资本金的上限规定。二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个贷款额较小,流动性强,作为融资银行来说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有必要扩大银行融资比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后续发展。三是除了银行的融资以外,也可以允许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例如信托、产业基金、政策性银行等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贷资金规模。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要不要转制为村镇银行,不应该成为关键问题,也不应是未来唯一的发展方向。转制为村镇银行后严格的银行监管措施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受到一定影响。同时,那些无法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其生存土壤,若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在城市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可发展成为消费金融公司。
(三)企业提高内功,政府改善环境。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另一方面政府应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比如在免税、减税、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的支持,鼓励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走出可持续发展道路。
当前,我国各地都在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希望在我国实践者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在政府、监管部门扶持培育下,它们能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型创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科学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等许多发展我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已从单纯的农户贷款发展到微小型企业的小额贷款,从原先的带有公益、扶贫性质进一步发展到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目标。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引入小额信贷模式,但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2008年有关政策明朗之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才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推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数量已超千家,贷款规模已超千亿。
就其特征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仍遵循公司法的约束,尚不属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目前主要由地方政府工商部门、金融办(局)监管。
在资本构成上,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目前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1000万元。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远高于这个标准,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经省级金融办(局)审核,可增资扩股1倍。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在经营内容上,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有的地方经批准后允许为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开展资产租赁业务、办理票据贴现等。
在经营要求上,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微小企业和农户,单笔贷款限额50万元以下的需占到70%以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资金来源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在贷款利率上,一般都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瓶颈
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是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仅从现在政策面来看,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作用十分有限。
(一)区域经济差异,政策定位不清。由于我国地域广,区域间经济环境和经济结构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一般认为,真正的小额贷款是低于人均年收入的贷款,在目前的我国城镇,最多也不应该超过10万元,否则只能算小企业贷款。如果不分清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往往不能达到小额贷款真实目的。在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多层化的市场经济中,融资需求也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要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来满足。因此,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对其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较为重要,决定了采取何种经营策略和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
(二)负税压力较大,经营效益不强。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因此,它们既不是扶贫机构,也不是福利组织,其对于微小企业的资金支持,首先要建立在自身经营稳定,利润可观的前提下,这样才能吸引资本,又能防止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但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类似于金融服务业,但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它们必须归属工商企业性质。同时,它们也无法从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获取较低成本的借贷资金,银行给与的融资利率相应也较高,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资金来源受限,发展后劲不足。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只能依靠资本金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较大,成本也高,也无法从其他机构那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这就意味着一旦注册资本金全部贷出,公司就基本再无钱可贷。因此,随着业务的拓展,如不能及时多方面补充资金,势必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作用十分有限。
(四)未来出路模糊,发展方向不明。小额贷款公司一度被认为是国家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拉开的序幕,通过这一渠道可最终进入相对垄断的金融领域。事实上,许多民营资本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之初都是冲着改制“村鎮银行”目标来的。但是,目前有关监管准入要求过高,也使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望而却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持续稳健经营的信心和动力。
三、有关对策建议
近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融资的巨大需求缺口,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在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打破单一指导,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特色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定位,减少小额贷款公司过多的行政束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主要可以通过:一是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遵循公司法,且资金是股东的自有资金,公司也是自负盈亏,可逐步放宽资本金的上限规定。二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个贷款额较小,流动性强,作为融资银行来说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有必要扩大银行融资比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后续发展。三是除了银行的融资以外,也可以允许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例如信托、产业基金、政策性银行等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贷资金规模。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要不要转制为村镇银行,不应该成为关键问题,也不应是未来唯一的发展方向。转制为村镇银行后严格的银行监管措施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受到一定影响。同时,那些无法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其生存土壤,若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在城市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可发展成为消费金融公司。
(三)企业提高内功,政府改善环境。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另一方面政府应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比如在免税、减税、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的支持,鼓励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走出可持续发展道路。
当前,我国各地都在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希望在我国实践者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在政府、监管部门扶持培育下,它们能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型创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科学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