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环境监测实验室是一个监测企业的心脏,质量控制是实验室的核心部分。实验室的质量关系到检测公司的命脉。实验室通过质量控制体现出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正确性、精密性等。实验室加标回收率是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是控制样品前处理好坏的依据,加标回收率的大小不仅反应了分析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应了分析方法是否适合被测基体,帮助分析人员及时地发现分析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分析数据准确、可靠。
关键词: 环境检测;质量;加标回收;措施
一、加标回收率的含义
加标回收率就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而得到加入标准物质的回收率。
二、影响加标回收率值的因素
(一)分析方法及实验条件
有的项目由于分析方法有局限,而造成加标回收率值较低;由于实验条件(装置、仪器等)较差,对加标回收值的影响也较大,例如:水中硫化物的测定。
(二)样品中的本底值
一般在分析方法适用浓度范围的中、高浓度水平,加标回收率与浓度水平关系不大。但是,在低浓度区加标回收率要受样品中本底值的影响。通常,样品中本底值越低,加标回收率越低。
(三)加标量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
1、加入过多或过少标准物质,均不能保证加标样品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浓度在相同的精密度范围内。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高时,加入标准物质过高,使加标后测定值接近方法的检出上限,这样测得加标样中待测物的误差较大,加标后引起的浓度增量在方法测定上限浓度的0.5±0.2倍之间为宜。
3、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低时,加入标准物质太少,测得回收率值较差;加入标准物质太多则会改变待测物质在加标样品和样品中的测定背景。
4、当加入标准物质是有机溶剂时,加标量过多,则会造成溶剂和标准物质难以在水中溶解,从而因溶解度问题造成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
三、加标回收率实验分类
加标回收实验一般分:空白加标回收和样品加标回收两种
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四、如何进行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可以和平行样的测定相同,一般多按随机抽取10%左右样品量做加标回收率测定。例如,有10个样品待测定,则可以从中随机抽出2个样品做加标回收率测定。抽出的2个样品各取4份,其中两份做平行本底测定,另两份做平行加标回收率测定。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往往由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未知,难以估计加标量,需预先测定样品含量,再作回收率测定。
加标回收率实验计算方法及数学表达式
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P=(c2-c1)/c3×100%
式中:P为加标回收率;c1为试样浓度,即试样测定值,c1=m1/V1;c2为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c2=m2/V2;c3:为加标量,c3=c0×V0/V2;m=c0×V0;m1:为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2:为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为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V1:为试样体积;V2:为加标试样体积,V2=V1+V0;V0为加标体积;c0:为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
(五)以吸光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
本方法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样品时使用,在光度法分析过程中,会用到校准曲线Y=bx+a,导出量值公式为:x=Y–a/b
(六)计算结果不受加标体积影响的情况
(1)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比如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7484-87),当样品取样量为25mL、加标样取5.0mL以内时,仍可定容在40mL,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2)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HJ503-2009),加标体积若为1.0mL,而取样体积为250mL时,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五、加标回收测定结果判断
结果判断的一般方法加标回收率测定所得结果一般按方法规定的水平进行判断,或在质量控制图中检验。在没有这两项依据时,可按95%~105%的域限做判断标准,超出此域限的,再按测定结果的标准差、自由度、给定的置信限和加标量计算加标回收率的可按受域P,计算公式为:
P下线=0.95-t(n,p)Sp/D
P上线=1.05-t(n,p)Sp/D
式中:t(n,p)-自由度为n,概率为p的t值;
Sp-加标回收量的标准偏差;
D-加标量或预期回收值。
总结:
1.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2.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及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3.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4.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5.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6.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7.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8.当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小于方法检出限时,以检出限的量作为待测物质的含量加标。
9.由于加标样和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2.12。
[2]郭晓茆;环境样品加标回收率的控制限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4年02期
[3]黄彩海,李合义,王彩金;分光光度分析加标回收率直接计算的数学模型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1999年01期
[4]舒永红;;原子吸收和原子荧光光谱分析[J];分析试验室;2007年08期
作者简介:
左雯瑜(1983—),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甘肃宁县,学历:本科,职称: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分析与处理,大气检测与污染防治,单位:甘肃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键词: 环境检测;质量;加标回收;措施
一、加标回收率的含义
加标回收率就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而得到加入标准物质的回收率。
二、影响加标回收率值的因素
(一)分析方法及实验条件
有的项目由于分析方法有局限,而造成加标回收率值较低;由于实验条件(装置、仪器等)较差,对加标回收值的影响也较大,例如:水中硫化物的测定。
(二)样品中的本底值
一般在分析方法适用浓度范围的中、高浓度水平,加标回收率与浓度水平关系不大。但是,在低浓度区加标回收率要受样品中本底值的影响。通常,样品中本底值越低,加标回收率越低。
(三)加标量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
1、加入过多或过少标准物质,均不能保证加标样品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浓度在相同的精密度范围内。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高时,加入标准物质过高,使加标后测定值接近方法的检出上限,这样测得加标样中待测物的误差较大,加标后引起的浓度增量在方法测定上限浓度的0.5±0.2倍之间为宜。
3、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低时,加入标准物质太少,测得回收率值较差;加入标准物质太多则会改变待测物质在加标样品和样品中的测定背景。
4、当加入标准物质是有机溶剂时,加标量过多,则会造成溶剂和标准物质难以在水中溶解,从而因溶解度问题造成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
三、加标回收率实验分类
加标回收实验一般分:空白加标回收和样品加标回收两种
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四、如何进行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可以和平行样的测定相同,一般多按随机抽取10%左右样品量做加标回收率测定。例如,有10个样品待测定,则可以从中随机抽出2个样品做加标回收率测定。抽出的2个样品各取4份,其中两份做平行本底测定,另两份做平行加标回收率测定。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往往由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未知,难以估计加标量,需预先测定样品含量,再作回收率测定。
加标回收率实验计算方法及数学表达式
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P=(c2-c1)/c3×100%
式中:P为加标回收率;c1为试样浓度,即试样测定值,c1=m1/V1;c2为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c2=m2/V2;c3:为加标量,c3=c0×V0/V2;m=c0×V0;m1:为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2:为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为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V1:为试样体积;V2:为加标试样体积,V2=V1+V0;V0为加标体积;c0:为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
(五)以吸光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
本方法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样品时使用,在光度法分析过程中,会用到校准曲线Y=bx+a,导出量值公式为:x=Y–a/b
(六)计算结果不受加标体积影响的情况
(1)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比如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7484-87),当样品取样量为25mL、加标样取5.0mL以内时,仍可定容在40mL,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2)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HJ503-2009),加标体积若为1.0mL,而取样体积为250mL时,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五、加标回收测定结果判断
结果判断的一般方法加标回收率测定所得结果一般按方法规定的水平进行判断,或在质量控制图中检验。在没有这两项依据时,可按95%~105%的域限做判断标准,超出此域限的,再按测定结果的标准差、自由度、给定的置信限和加标量计算加标回收率的可按受域P,计算公式为:
P下线=0.95-t(n,p)Sp/D
P上线=1.05-t(n,p)Sp/D
式中:t(n,p)-自由度为n,概率为p的t值;
Sp-加标回收量的标准偏差;
D-加标量或预期回收值。
总结:
1.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2.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及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3.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4.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5.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6.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7.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8.当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小于方法检出限时,以检出限的量作为待测物质的含量加标。
9.由于加标样和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2.12。
[2]郭晓茆;环境样品加标回收率的控制限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4年02期
[3]黄彩海,李合义,王彩金;分光光度分析加标回收率直接计算的数学模型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1999年01期
[4]舒永红;;原子吸收和原子荧光光谱分析[J];分析试验室;2007年08期
作者简介:
左雯瑜(1983—),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甘肃宁县,学历:本科,职称: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分析与处理,大气检测与污染防治,单位:甘肃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