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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政策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精神,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宽要有节、严要有度”为出发点,把握好宽严的尺度界限,以减少社会对立面,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可能性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由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时,要全面把握情况,尽可能地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有效缓解矛盾。特别在当前全社会都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更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这样既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者,同时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息争的目的,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
由于交通事故涉及形形色色的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县检察院把构建和谐作为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导工作实践。
(一)区别对待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和未成年犯、初犯、偶犯、‘民转刑’犯罪人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于交通肇事案件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是亲朋关系,处理时贯彻好宽严相济政策更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2006年我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艾某驾驶私家车载着妻子、儿子和一個朋友外出游玩。天下大雨,高速公路上积水较多,艾某在这种情况下因驾驶机动车未有效控制好车速,而且一边开车一边与朋友聊天,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后被甩到慢车道与应急停车带之间才停下,造成艾某的妻子当场死亡、儿子受伤,高速公路设施被毁坏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艾某及时报警,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艾某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伤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足以认定艾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但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无疑将给这个已经破裂的家庭雪上加霜,对于已经失去母爱的艾某年幼的儿子将使他再次面临失去父爱的痛苦,成为一个无人照顾的孤儿。再加上被害人艾某妻子的家人也对艾某的行为加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艾某从宽处理,让他们年幼的儿子能够得到一份父亲的关爱。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艾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同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向公安机关做出了撤案处理的检察建议,较好的缓解了社会冲突,达到了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
(二)执法机关应该统一思想,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尽量以经济赔偿为主。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应统一执法思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运用到交通肇事案件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如仅仅是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且违法人员能妥善处理善后及损害赔偿事宜的,原则上可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只要如实交代罪行、不妨碍侦查诉讼活动的进行,可尽量使用较为和缓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即使已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也可视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严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严重违法情节的,应当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20%,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4、明知肇事而逃逸的;
5、造成死亡2人(含)以上的;
6、交通事故对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应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交通肇事,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我院也积极监督公安机关如实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根据宽严相济政策可以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也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求交通事故达成调解意见后,应当有书面协议,且肇事者必须有履行协议的能力,肇事者不履行协议时要有制约措施。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黎川344600)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可能性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由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时,要全面把握情况,尽可能地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有效缓解矛盾。特别在当前全社会都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更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这样既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者,同时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息争的目的,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
由于交通事故涉及形形色色的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县检察院把构建和谐作为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导工作实践。
(一)区别对待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和未成年犯、初犯、偶犯、‘民转刑’犯罪人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于交通肇事案件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是亲朋关系,处理时贯彻好宽严相济政策更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2006年我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艾某驾驶私家车载着妻子、儿子和一個朋友外出游玩。天下大雨,高速公路上积水较多,艾某在这种情况下因驾驶机动车未有效控制好车速,而且一边开车一边与朋友聊天,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后被甩到慢车道与应急停车带之间才停下,造成艾某的妻子当场死亡、儿子受伤,高速公路设施被毁坏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艾某及时报警,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艾某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伤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足以认定艾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但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无疑将给这个已经破裂的家庭雪上加霜,对于已经失去母爱的艾某年幼的儿子将使他再次面临失去父爱的痛苦,成为一个无人照顾的孤儿。再加上被害人艾某妻子的家人也对艾某的行为加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艾某从宽处理,让他们年幼的儿子能够得到一份父亲的关爱。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艾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同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向公安机关做出了撤案处理的检察建议,较好的缓解了社会冲突,达到了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
(二)执法机关应该统一思想,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尽量以经济赔偿为主。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应统一执法思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运用到交通肇事案件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如仅仅是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且违法人员能妥善处理善后及损害赔偿事宜的,原则上可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只要如实交代罪行、不妨碍侦查诉讼活动的进行,可尽量使用较为和缓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即使已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也可视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严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严重违法情节的,应当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20%,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4、明知肇事而逃逸的;
5、造成死亡2人(含)以上的;
6、交通事故对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应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交通肇事,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我院也积极监督公安机关如实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根据宽严相济政策可以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也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求交通事故达成调解意见后,应当有书面协议,且肇事者必须有履行协议的能力,肇事者不履行协议时要有制约措施。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黎川34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