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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直接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客观方面包括帮助行为、帮助时限等内容,部分内容在理论上学者们还尚未能够达成共识,必须予以深入探讨和分析;主体范围是排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的犯罪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正确适用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予以规制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