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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校工作条例;法规性文献;干部成长规律;党校教育规律
[中图分类号]D26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24—0005—04
谢煜桐:李校长,您好!经过中央批准,《党校工作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可否请您介绍一下这次中央修订和颁布这个重要文件的历史背景、实践基础和重大意义?
李君如:这次中央颁布的《党校工作条例》,是在1995年制定的《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的。13年来,《暂行条例》对于各级党委加强党校的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自《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党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获得了不少宝贵的办学经验和规律性认识,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到制度和法规层面:二是条例作为党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应该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党校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党校工作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针对新的实际,提出符合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的规范化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早在十七大召开前,曾庆红同志就提出要修订《暂行条例》。十七大后,习近平同志根据调整后的校委班子实际情况,对修订工作作了新的安排。李景田同志主持校委会后,把这一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并决定校领导利用寒假分六个片到地方党校调研。由全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工作班子对《暂行条例》逐章逐条逐句逐字进行认真的讨论修订。今年7月14日,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修订稿进行了讨论。会后,我们根据党建小组提出的要求,并在校领导分工征求校内、地方党校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作修改,在7月底报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中央在9月3日正式颁布了《党校工作条例》。
我们今天学习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首先要认识到这个条例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面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的法规性文献。我们应该看到,《暂行条例》颁布13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经过30年改革开放,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今天,我们的党和国家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世界范围内,我们既要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又要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包含的风险以及与此相伴随的“西化”、“分化”等意识形态方面的挑战:在国内,我们既要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又要应对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以及随时都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挑战;在党内,我们既要面对干部队伍整体性新老更替后的新情况,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又要应对少数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严重脱离群众、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引发的各种问题的挑战。针对这种种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任务,继党的十六大后,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历史任务。
与此相联系,我们应该看到,《暂行条例》颁布13年来,我们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和党校事业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一是我们培训轮训的学员即干部队伍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已经成为党校学员的特点,这对我们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我们的教学布局和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中心、四个方面”的教学布局已经形成,“分类别、分层次”的教学组织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教学内容、课程和教材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以研究式教学为主的多种多样教学方法已经广泛运用。教学组织工作日益复杂。三是我们的教师队伍在新老更替中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基本上已经是“文化大革命”后我们党培养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承担的任务繁重,教师队伍建设的任务繁重。四是党校系统的硬件建设这几年进展很大,软件建设的滞后包括校风学风、队伍素质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为创收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对党校的形象损害不能低估。五是整个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已经出现了大发展,特别是浦东、井冈山、延安这三个干部学院的建立和一些高校加入到干部教育行列以来,这一过去从来没有的新情况对党校工作提出了过去从来都没有的新要求。这些变化表明党校工作必须适应新情况,按照党校姓党、从严治校的精神,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开创新局面。
所以,《党校工作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谢煜桐:李校长,作为一部党内法规性文献,《党校工作条例》的制定实际上是一个立法的过程,而立法既要反映现实。又要尊重客观规律。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党校工作条例》是如何达到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的?
李君如:可以说,这次《党校工作条例》的制定很好地反映了党校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今天我们对党校教育规律的新认识。
这次修订条例,一开始就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庆红同志和近平同志所要求的,在修订工作中,要十分注意对《暂行条例》中的一些符合新情况的内容保持稳定:同时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做到“四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13年来全国党校工作的新鲜经验,把形成共识的东西吸收进来;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党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各级党校对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所以,这个条例既是党校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凝结,又是党校工作这几年形成的新鲜经验特别是对党校教育规律研究最新成果的反映,回答了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办什么样的党校、怎样办好党校”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应该讲,党校教育规律的研究和认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科研工作,需要我们长期持久的努力。但是,我们也可以以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基础,对党校教育最为基本的带有规律性的一些认识进行总结和概括。从党校所具有的与国民教育学校和党政机关不同的特点来看,第一,党校不仅是党委办的学校,而且同时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它必须突出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第二,党校不同于国民教育的学校,也不同于党政机关,是以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为对象的学校,它必须为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服务;第三,党校作为学校,又是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的学校,它必须为党的理论建设和理论武装工作服务。而且,这样的服务不仅要体现在“适应”上,还要体现在“促进”上, 即是在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统一意义上的“服务”。所以,在前一段研究党校教育规律的时候,我们对于做好党校教育工作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促进党的中心任务的落实;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的干部教育的要求,促进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的理论建设的要求。促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这“三个适应、三个促进”,可以说是党校工作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总结,也可以说是对党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律性认识,集中地回答了我们要“办什么样的党校”这个最为基本的问题。
《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一共有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制定这个条例的依据,其它五条体现的就是这“三个适应、三个促进”,就是讲了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校”。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党校工作条例》第二条作了回答:党校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具有两个双重属性,既是干部“学校”又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既是培训轮训“主渠道”又是“研究机构”;党校在功能上的属性,就是我们常讲的并且已经深入党校人人心的“三个阵地、一个熔炉”。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校风和学风?《党校工作条例》第三条提出了“三个坚持”的要求,即:一要“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二要“新”——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三要“严”——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教育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总体要求?《党校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四,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基本任务?《党校工作条例》讲了六大任务,包括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干部和研究生,包括科研和理论宣传,也包括对外交流等等。
第五,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干部?《党校工作条例》也明确了,经过党校教育,要在理论、政治、思想方法、道德品行、工作责任心和能力等五个方面提高学员的素质和能力。
我们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开创党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首先要在“办什么样的党校”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谢煜桐:李校长,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党校工作条例》在全面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上的新举措,以便于党校系统内外的同志们在学习时及时掌握和消化?
李君如:可以。《党校工作条例》从第二章到第九章,用八章篇幅讲了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学员管理,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办好党校,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的一系列重大的和具体的举措。这实际上是讲了“怎样办党校”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包括:
1 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上级党委党校要负责对下级党校进行业务指导。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2 党校要认真贯彻党委的干部轮训培训规划,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完成各个班次的轮训培训任务。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三章中有明确要求。
3 党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中央确定的教学布局及其重点完成培训轮训任务,同时要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把党性教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四章中有明确规定。
4 党校要切实加强科研工作,科研工作既要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又要努力在党委和政府决策过程中发挥好思想库的作用。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
5 党校要把学员管理作为实现干部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的全过程。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六章中有明确要求。
6 党校要把队伍建设作为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队伍建设要以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七章中有重要论述。
7 党校要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包括纪律检查工作。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八章中作了明确规定。
8 党校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要为教学科研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九章中有明确要求。
此外,这个条例与《暂行条例》相比,一共做了100多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20多处,文字性的修改80多处。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
1 在结构上,原来的《暂行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现在的《党校工作条例》增加到十一章六十条。主要增加了现在的第六章《学员管理》和现在的第十章《执行和监督》;将原来的第六章《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改为现在的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这些增写和修改,主要为了体现党校姓党、从严治校的精神。
2 在《总则》、《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中,强调了对校风和学风的要求。不仅在《总则》中讲了校风和学风问题,而且在队伍建设中全面论述了教学科研人员的学风问题,还在学校管理工作上提出“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3 在《总则》中,第二条关于党校的性质定位,与原来的第三条关于办学的要求合为一条,增写了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全面地说明了党校的性质。与此同时,对于党校的基本任务,根据13年来发生的新情况,作了充实。
4 将《总则》原第四条关于党校的教育方针的论述改为“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并根据13年来党校工作积累的新经验和我们对于党校教育规律的新认识,突出党校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十六字办学新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5 关于党校的领导体制,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章中,一方面按照《暂行条例》重申党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体制,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改为“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加上“一般”二字是因为现在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有的是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也有的是同级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我们建议对这个问题作灵活处理,中央同意了。关于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的配备,《暂行条例》规定“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这样规定符合党校工作的实际。但考虑到党校的常务副校长应该参加同级党委全委会,以了解党委工作全局,现在改为“主 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6 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章中,一方面反映了13年来党校发展的新面貌、新情况,另一方面对党委领导党校工作的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充实,增写了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要“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等。
7 关于县级党校的办学问题,由于现在全国各地的县级党校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差别很大,有的办得很好,有的极度困难。各地针对县级党校面临的实际情况,也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有的加强县级党校,有的改为市级党校分校等等。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8 在《班次和学历》一章中,取消了原来对于学制的一些规定,改为“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班次除了原有的进修班、培训班,增写了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班次;自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以来,中央党校与中宣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合作,连续举办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受到好评。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的意见,增加了“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的内容。
9 在《班次和学历》一章中还增写了要加强对学员轮训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学员在校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并将原来以“取得党校学历”“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改为“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10 在《教学工作》一章中,根据2000年中央10号文件增写了教学新布局的内容,并根据十六大以来的新经验在表述上作了充实;根据这几年教学改革实践,在第二十三条增写了“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搞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在第二十五条增写了“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的内容:在第二十七条到二十九条增加了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条款;第三十条还对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了规定。
11 在《科学研究工作》一章中,根据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新规定和要“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的新要求,突出了“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内容:增写了科研要“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的要求。
12 在行政后勤工作中,取消了党校可创办校办企业的规定。原办企业已全部清理并脱钩。中央党建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审议《党校工作条例》时,对于我们按照中央要求妥善处理好校办企业和函授学历教育问题,给予了充分肯定。
13 由于实行《公务员法》后,各地党校的人事和工资管理体制,有的采取一校两制,一部分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一部分工作人员不列入;有的全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或全部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鉴于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根据财政部的意见对此作了有区别的原则规定。
14 关于办学经费,《暂行条例》提出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实际上很难做到,而且财政部门与党校对“全额拨款”概念的理解也不相同。这次《党校工作条例》改为“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的需要”。
谢煜桐:谢谢李校长在百忙中接受采访!我们相信,您对于《党校工作条例》的深刻而又精辟的分析和解读,对于全国党校系统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党校工作条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 柳 波
[中图分类号]D26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24—0005—04
谢煜桐:李校长,您好!经过中央批准,《党校工作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可否请您介绍一下这次中央修订和颁布这个重要文件的历史背景、实践基础和重大意义?
李君如:这次中央颁布的《党校工作条例》,是在1995年制定的《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的。13年来,《暂行条例》对于各级党委加强党校的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自《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党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获得了不少宝贵的办学经验和规律性认识,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到制度和法规层面:二是条例作为党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应该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党校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党校工作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针对新的实际,提出符合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的规范化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早在十七大召开前,曾庆红同志就提出要修订《暂行条例》。十七大后,习近平同志根据调整后的校委班子实际情况,对修订工作作了新的安排。李景田同志主持校委会后,把这一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并决定校领导利用寒假分六个片到地方党校调研。由全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工作班子对《暂行条例》逐章逐条逐句逐字进行认真的讨论修订。今年7月14日,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修订稿进行了讨论。会后,我们根据党建小组提出的要求,并在校领导分工征求校内、地方党校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作修改,在7月底报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中央在9月3日正式颁布了《党校工作条例》。
我们今天学习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首先要认识到这个条例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面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的法规性文献。我们应该看到,《暂行条例》颁布13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经过30年改革开放,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今天,我们的党和国家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世界范围内,我们既要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又要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包含的风险以及与此相伴随的“西化”、“分化”等意识形态方面的挑战:在国内,我们既要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又要应对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以及随时都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挑战;在党内,我们既要面对干部队伍整体性新老更替后的新情况,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又要应对少数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严重脱离群众、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引发的各种问题的挑战。针对这种种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任务,继党的十六大后,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历史任务。
与此相联系,我们应该看到,《暂行条例》颁布13年来,我们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和党校事业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一是我们培训轮训的学员即干部队伍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已经成为党校学员的特点,这对我们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我们的教学布局和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中心、四个方面”的教学布局已经形成,“分类别、分层次”的教学组织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教学内容、课程和教材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以研究式教学为主的多种多样教学方法已经广泛运用。教学组织工作日益复杂。三是我们的教师队伍在新老更替中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基本上已经是“文化大革命”后我们党培养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承担的任务繁重,教师队伍建设的任务繁重。四是党校系统的硬件建设这几年进展很大,软件建设的滞后包括校风学风、队伍素质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为创收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对党校的形象损害不能低估。五是整个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已经出现了大发展,特别是浦东、井冈山、延安这三个干部学院的建立和一些高校加入到干部教育行列以来,这一过去从来没有的新情况对党校工作提出了过去从来都没有的新要求。这些变化表明党校工作必须适应新情况,按照党校姓党、从严治校的精神,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开创新局面。
所以,《党校工作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谢煜桐:李校长,作为一部党内法规性文献,《党校工作条例》的制定实际上是一个立法的过程,而立法既要反映现实。又要尊重客观规律。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党校工作条例》是如何达到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的?
李君如:可以说,这次《党校工作条例》的制定很好地反映了党校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今天我们对党校教育规律的新认识。
这次修订条例,一开始就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庆红同志和近平同志所要求的,在修订工作中,要十分注意对《暂行条例》中的一些符合新情况的内容保持稳定:同时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做到“四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13年来全国党校工作的新鲜经验,把形成共识的东西吸收进来;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党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各级党校对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所以,这个条例既是党校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凝结,又是党校工作这几年形成的新鲜经验特别是对党校教育规律研究最新成果的反映,回答了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办什么样的党校、怎样办好党校”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应该讲,党校教育规律的研究和认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科研工作,需要我们长期持久的努力。但是,我们也可以以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基础,对党校教育最为基本的带有规律性的一些认识进行总结和概括。从党校所具有的与国民教育学校和党政机关不同的特点来看,第一,党校不仅是党委办的学校,而且同时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它必须突出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第二,党校不同于国民教育的学校,也不同于党政机关,是以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为对象的学校,它必须为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服务;第三,党校作为学校,又是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的学校,它必须为党的理论建设和理论武装工作服务。而且,这样的服务不仅要体现在“适应”上,还要体现在“促进”上, 即是在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统一意义上的“服务”。所以,在前一段研究党校教育规律的时候,我们对于做好党校教育工作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促进党的中心任务的落实;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的干部教育的要求,促进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党校教育必须适应党的理论建设的要求。促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这“三个适应、三个促进”,可以说是党校工作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总结,也可以说是对党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律性认识,集中地回答了我们要“办什么样的党校”这个最为基本的问题。
《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一共有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制定这个条例的依据,其它五条体现的就是这“三个适应、三个促进”,就是讲了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校”。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党校工作条例》第二条作了回答:党校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具有两个双重属性,既是干部“学校”又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既是培训轮训“主渠道”又是“研究机构”;党校在功能上的属性,就是我们常讲的并且已经深入党校人人心的“三个阵地、一个熔炉”。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校风和学风?《党校工作条例》第三条提出了“三个坚持”的要求,即:一要“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二要“新”——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三要“严”——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教育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总体要求?《党校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四,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基本任务?《党校工作条例》讲了六大任务,包括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干部和研究生,包括科研和理论宣传,也包括对外交流等等。
第五,中国共产党的党校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干部?《党校工作条例》也明确了,经过党校教育,要在理论、政治、思想方法、道德品行、工作责任心和能力等五个方面提高学员的素质和能力。
我们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开创党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首先要在“办什么样的党校”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谢煜桐:李校长,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党校工作条例》在全面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上的新举措,以便于党校系统内外的同志们在学习时及时掌握和消化?
李君如:可以。《党校工作条例》从第二章到第九章,用八章篇幅讲了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学员管理,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办好党校,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的一系列重大的和具体的举措。这实际上是讲了“怎样办党校”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包括:
1 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上级党委党校要负责对下级党校进行业务指导。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2 党校要认真贯彻党委的干部轮训培训规划,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完成各个班次的轮训培训任务。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三章中有明确要求。
3 党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中央确定的教学布局及其重点完成培训轮训任务,同时要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把党性教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四章中有明确规定。
4 党校要切实加强科研工作,科研工作既要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又要努力在党委和政府决策过程中发挥好思想库的作用。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
5 党校要把学员管理作为实现干部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的全过程。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六章中有明确要求。
6 党校要把队伍建设作为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队伍建设要以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七章中有重要论述。
7 党校要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包括纪律检查工作。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八章中作了明确规定。
8 党校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要为教学科研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在《党校工作条例》第九章中有明确要求。
此外,这个条例与《暂行条例》相比,一共做了100多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20多处,文字性的修改80多处。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
1 在结构上,原来的《暂行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现在的《党校工作条例》增加到十一章六十条。主要增加了现在的第六章《学员管理》和现在的第十章《执行和监督》;将原来的第六章《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改为现在的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这些增写和修改,主要为了体现党校姓党、从严治校的精神。
2 在《总则》、《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中,强调了对校风和学风的要求。不仅在《总则》中讲了校风和学风问题,而且在队伍建设中全面论述了教学科研人员的学风问题,还在学校管理工作上提出“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3 在《总则》中,第二条关于党校的性质定位,与原来的第三条关于办学的要求合为一条,增写了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全面地说明了党校的性质。与此同时,对于党校的基本任务,根据13年来发生的新情况,作了充实。
4 将《总则》原第四条关于党校的教育方针的论述改为“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并根据13年来党校工作积累的新经验和我们对于党校教育规律的新认识,突出党校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十六字办学新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5 关于党校的领导体制,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章中,一方面按照《暂行条例》重申党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体制,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改为“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加上“一般”二字是因为现在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有的是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也有的是同级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我们建议对这个问题作灵活处理,中央同意了。关于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的配备,《暂行条例》规定“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这样规定符合党校工作的实际。但考虑到党校的常务副校长应该参加同级党委全委会,以了解党委工作全局,现在改为“主 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6 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章中,一方面反映了13年来党校发展的新面貌、新情况,另一方面对党委领导党校工作的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充实,增写了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要“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等。
7 关于县级党校的办学问题,由于现在全国各地的县级党校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差别很大,有的办得很好,有的极度困难。各地针对县级党校面临的实际情况,也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有的加强县级党校,有的改为市级党校分校等等。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8 在《班次和学历》一章中,取消了原来对于学制的一些规定,改为“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班次除了原有的进修班、培训班,增写了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班次;自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以来,中央党校与中宣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合作,连续举办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受到好评。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的意见,增加了“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的内容。
9 在《班次和学历》一章中还增写了要加强对学员轮训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学员在校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并将原来以“取得党校学历”“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改为“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10 在《教学工作》一章中,根据2000年中央10号文件增写了教学新布局的内容,并根据十六大以来的新经验在表述上作了充实;根据这几年教学改革实践,在第二十三条增写了“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搞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在第二十五条增写了“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的内容:在第二十七条到二十九条增加了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条款;第三十条还对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了规定。
11 在《科学研究工作》一章中,根据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新规定和要“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的新要求,突出了“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内容:增写了科研要“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的要求。
12 在行政后勤工作中,取消了党校可创办校办企业的规定。原办企业已全部清理并脱钩。中央党建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审议《党校工作条例》时,对于我们按照中央要求妥善处理好校办企业和函授学历教育问题,给予了充分肯定。
13 由于实行《公务员法》后,各地党校的人事和工资管理体制,有的采取一校两制,一部分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一部分工作人员不列入;有的全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或全部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鉴于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根据财政部的意见对此作了有区别的原则规定。
14 关于办学经费,《暂行条例》提出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实际上很难做到,而且财政部门与党校对“全额拨款”概念的理解也不相同。这次《党校工作条例》改为“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的需要”。
谢煜桐:谢谢李校长在百忙中接受采访!我们相信,您对于《党校工作条例》的深刻而又精辟的分析和解读,对于全国党校系统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党校工作条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 柳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