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因为监理制度是近年来由外国引进我国的,时间并不算长,管理上并不成熟,加上旧的管理方法仍有惯性,有很大一部分因素阻碍监理工作的开展,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对各种监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而关于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模糊,监理制度欠缺,引导形势落后,社会各界对监理工作的含义、具体工作理解不全面,无法相互配合,监理工作尚存在有待调和的矛盾。而且监理队伍本身素质较低,对整个监理队伍的社会形象有一定影响,本文对我国监理受到影响的各方面因素做出讨论,对监理工作发展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监理;社会地位;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B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作为从事近十年的工程监理项目总监,我从书本到实践,逐渐能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担任山西兴安化工厂1#,2#楼、江阳化工厂55#,56#楼、二电厂9#,11#楼、滨河东路平改坡工程、五龙湾、金融花园、五龙湾·逸景花园、五龙湾·山水庭院、晋塔苑小区、山西恒建科工贸综合办公楼等房屋建设,山西省工程机械厂动力分厂和机械分厂的钢结构厂房建设,吕梁建行办公楼及各地区营业所装潢,孝义市政公路及电缆沟工程,孝义新杰昌焦化厂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总监工作,总结出以下几点工作思考:
1.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1 从管理方面来说,在我国从前的建设行业来说,一些单位如何运行是自己说了算,好处是更加灵活,而弊端是人员流动性大,一些人员刚明白管理业务的重要性,不过,尚未得到良好培养就转行另谋他业,而新进人才缺乏必要经验,使管理工作无法连续,需要磨合,这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对管理者来说,相互合作和业务的改进受到影响。
1.2 从工程质量方面来说。监理的工作开展的前提是有国家的相关文件的认可和批准,并有法律的規范和约束,法律,规范,合同之间有相互关系,开展管理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的进度,具体花销,以及对各项工作进行质量以及安全性的管理,以保证最终工程的完整。
1.3 监理制度不是国产,而是引进国外的管理方法,它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尽管它的出发点是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模式,但是,对于我国的当前环境来说,也有借鉴意义,伴随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化的活动,开展全面的,专业的,科学的,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是不可回避的趋势,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4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2.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
监理行业本身属于高智商行业,是综合管理,技术输出的行业、因此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有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盛的管理者。而我国现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都是从设计部门,施工单位或国企管理层出来直接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没有经过业务宽深化培训。
2.2完善的监理行业体系尚未建成
目前监理市场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当前建筑市场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关系密切,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要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监理无法按照FIDIC条款程序行使监理的权利,最后结果是向业主妥协。
2.3监理深度远未到位
与FIDIC制定的权威性国际通用范本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也只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建设工程投资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监理工作条款。当前现场监理普遍处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这一低水平阶段,其他控制权无法实施,使得“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流于形式。由于机制,认识不到位,部分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搞施工的有施工单位,不愿再花钱聘监理单位,认为监理单位不出效益,有无都一样。更有甚者,个别业主为省钱,往往找些个人挂靠设计单位出图,找个人垫资挂靠施工单位资质来施工。因此,目前建筑市场出现各专业图纸不配套,相互打架,根本不能直接用到施工中。
2.4监理费用偏低
目前监理收费也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我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第670号文件取代了1992年的第479号文件,将工程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提高,但各监理企业的监理取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有些业主不懂得工程中聘用监理的重要性,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工程的额外投资,当作一种经济负担,从而把监理费一压再压,造成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 提高监理社会地位,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3.1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作为委托监理合同中的受托人,法律不允许它采取中立的立场,而必须按照建设单位这一委托人的意见,来替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监督管理事务。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了 “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
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理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
3.2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专门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也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监理企业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应爱岗敬业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更需要能在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监理人员,能做到事前预控、事中控制、事后调控,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保证质量、进度、投资在控制范围内。因此,要求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能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依法监理,公正监理,既不当业主的奴仆,偏袒业主,也不用手中的权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业主过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独立公正,有理,有利、有节,才能在监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业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廉洁自律树立监理企业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权威。
3.3提高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提高现有监理服务收费水平,即可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水平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第二大间接制约因素,需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水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已提高了监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但其是否已达到合理标准仍值得探讨。另外,如何实现政府指导价,同时使监理服务指导价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仍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存在一些现象和问题,是建设监理事业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必经过程。建设监理事业稳步和谐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尤其是法律检察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用法律的武器制止建设工程中的违规操作。监理事业只有在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群策群力地排除各种障碍,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2009.
[2] 杨效中.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 中国建设年鉴(2010)[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年
关键词:监理;社会地位;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B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作为从事近十年的工程监理项目总监,我从书本到实践,逐渐能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担任山西兴安化工厂1#,2#楼、江阳化工厂55#,56#楼、二电厂9#,11#楼、滨河东路平改坡工程、五龙湾、金融花园、五龙湾·逸景花园、五龙湾·山水庭院、晋塔苑小区、山西恒建科工贸综合办公楼等房屋建设,山西省工程机械厂动力分厂和机械分厂的钢结构厂房建设,吕梁建行办公楼及各地区营业所装潢,孝义市政公路及电缆沟工程,孝义新杰昌焦化厂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总监工作,总结出以下几点工作思考:
1.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1 从管理方面来说,在我国从前的建设行业来说,一些单位如何运行是自己说了算,好处是更加灵活,而弊端是人员流动性大,一些人员刚明白管理业务的重要性,不过,尚未得到良好培养就转行另谋他业,而新进人才缺乏必要经验,使管理工作无法连续,需要磨合,这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对管理者来说,相互合作和业务的改进受到影响。
1.2 从工程质量方面来说。监理的工作开展的前提是有国家的相关文件的认可和批准,并有法律的規范和约束,法律,规范,合同之间有相互关系,开展管理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的进度,具体花销,以及对各项工作进行质量以及安全性的管理,以保证最终工程的完整。
1.3 监理制度不是国产,而是引进国外的管理方法,它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尽管它的出发点是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模式,但是,对于我国的当前环境来说,也有借鉴意义,伴随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化的活动,开展全面的,专业的,科学的,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是不可回避的趋势,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4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2.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
监理行业本身属于高智商行业,是综合管理,技术输出的行业、因此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有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盛的管理者。而我国现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都是从设计部门,施工单位或国企管理层出来直接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没有经过业务宽深化培训。
2.2完善的监理行业体系尚未建成
目前监理市场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当前建筑市场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关系密切,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要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监理无法按照FIDIC条款程序行使监理的权利,最后结果是向业主妥协。
2.3监理深度远未到位
与FIDIC制定的权威性国际通用范本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也只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建设工程投资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监理工作条款。当前现场监理普遍处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这一低水平阶段,其他控制权无法实施,使得“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流于形式。由于机制,认识不到位,部分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搞施工的有施工单位,不愿再花钱聘监理单位,认为监理单位不出效益,有无都一样。更有甚者,个别业主为省钱,往往找些个人挂靠设计单位出图,找个人垫资挂靠施工单位资质来施工。因此,目前建筑市场出现各专业图纸不配套,相互打架,根本不能直接用到施工中。
2.4监理费用偏低
目前监理收费也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我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第670号文件取代了1992年的第479号文件,将工程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提高,但各监理企业的监理取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有些业主不懂得工程中聘用监理的重要性,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工程的额外投资,当作一种经济负担,从而把监理费一压再压,造成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 提高监理社会地位,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3.1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作为委托监理合同中的受托人,法律不允许它采取中立的立场,而必须按照建设单位这一委托人的意见,来替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监督管理事务。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了 “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
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理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
3.2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专门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也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监理企业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应爱岗敬业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更需要能在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监理人员,能做到事前预控、事中控制、事后调控,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保证质量、进度、投资在控制范围内。因此,要求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能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依法监理,公正监理,既不当业主的奴仆,偏袒业主,也不用手中的权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业主过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独立公正,有理,有利、有节,才能在监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业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廉洁自律树立监理企业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权威。
3.3提高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提高现有监理服务收费水平,即可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水平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第二大间接制约因素,需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水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已提高了监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但其是否已达到合理标准仍值得探讨。另外,如何实现政府指导价,同时使监理服务指导价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仍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存在一些现象和问题,是建设监理事业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必经过程。建设监理事业稳步和谐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尤其是法律检察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用法律的武器制止建设工程中的违规操作。监理事业只有在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群策群力地排除各种障碍,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2009.
[2] 杨效中.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 中国建设年鉴(2010)[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