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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试因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上具有很高的关注度。本文从思想自由、受教育权和就业权以及社会公正、社会智力文明促进等方面阐释了考试制度对人权维护的价值和对社会文明促进方面的价值。
[关键词] 考试属性; 功能; 考试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 G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11-0035-02
现代社会,到处充满挑战与竞争,考试早已作为一种基本生活状态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一个人从进入基础教育开始,考试就伴随着他一路成长。特别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量化结果成为最客观的因素影响着决策。对个体而言,考试结果成为评价个体的重要量化依据而对个体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考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有关材料统计,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日常学业考试在内,目前我国的各种升学考试、水平考试、资格考试、就业考试和晋升考试就有一百多种,每年考生人数达上亿人,还有大量涉及考试的相关人员。可见,考试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探讨考试制度的价值也就具有了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指向。
一、对人权维护的价值
人权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不同的人权体系学者对人权内容有不同的划分。在此,仅从思想自由、受教育權和就业权来看考试对人权维护的价值。
1.对思想自由的保障价值。
思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起点。思想自由是指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思考、分析、判断、推理等精神活动的自由和不受干涉地持有、接受和交流思想、见解或观点的自由。
从社会个体角度看,思想自由也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的基础,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如果人活着而没有思想的自由,就会失去起码的人格和尊严。从社会整体发展角度看,思想自由是人类追求真理、获得真理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是人类摆脱愚昧与无知的基本条件。从人类的发展史看,科学与思想自由总是相伴的,而愚昧却时时与思想禁锢为伍。从历史经验看,国家权力是禁锢思想自由的最大敌人。国家权力往往出于某种需要采用对言论自由、教育自由、信仰自由的禁锢来扼杀思想自由。相反,一个自由和文明的社会应具有对思想自由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如果一个社会的考试所确立的评价标准是单一的、排它的,这时考试会利用社会个体对它的过分依赖而对思想自由产生禁锢作用。特别是当国家权力在思想领域粗暴推行其国家意志,排斥其他学说、观点和主张时,思想自由将被严重禁锢。清代学者龚自珍曾针对僵化、保守的科举制度发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呼吁。因此,一个社会的思想自由是需要多元化的考试制度来保障的。当一个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包容的,那么这个社会的个体才不会因生存之忧、地位之患而违心接受某种观点,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思想自由。
2.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价值。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普遍为当代各国的宪法所确认,从《世界人权宣言》等三大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看,受教育权包含了三个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接受教育权利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是指受教育权的平等和非歧视的享有和行使,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做到平等开放教育设施,促进教育机会和待遇的平等。从社会的教育资源供给状况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向其成员提供完全一致的教育资源,这就有个有限资源的配置问题。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应按照人的能力大小做有效的资源配置。因此各国教育制度都建立了入学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宗旨即是保证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通过考试成绩决定如何配置资源。可见,具有竞争和鉴别功能的考试制度是保障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最根本方式。
自由原则即指受教育自由。受教育自由所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教育机构自治的自由,学术自由。受教育自由也需要考试制度的保障。首先,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对其学生要有考试评价的权力,他的教育自由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受教育者接受的考试评价只有和他受到的教育相符合,他才能真正享有选择教育的自由。其次,一个社会的考试制度要与教育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吻合,才能保障教育的自由,如果一个社会考试制度的内容和方法是高度单一和统一的,那教育的自由必定是有限的。我国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应试教育”一直是困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顽疾,无论是专家的批评,学生、家长的反对,还是社会的经久呼吁都破不了这层坚冰,最根本的还是这种高度单一和统一的考试制度导致的。
3.对就业权的保障价值。
现代社会,考试已经成为国家机构、社会单位选拔、考核、评估人才不可或缺的手段。考试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的就业和职业地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的社会职业是人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就业权是关乎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权利,人们在这个社会里要获取社会地位、社会荣誉、经济利益,很多时候都要借助考试工具获得。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考试化生存已成为一种必然,即考试已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宋凡金、吴安新:《建构我国的〈考试法〉——对我国教育改革的思考》,《教学与管理》,2003年第1期第68页)从今天社会越来越普遍的英语考试、计算机考试、学历考试、资格考试都可看出考试对社会个体及整个社会的重大影响。据统计,2004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种教育统一考试的人数近3000万人。
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应当建立一种广泛的、多元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考试体系,以满足不同的社会个体谋取就业机会以及职业发展的需要。这种考试制度实现的是中介功能,它应是市场化的和开放的,通过人力资源需求者和求职者对考试内容和方法的自由选择完成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社会的平等化和竞争的普遍化,考试不仅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也对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对社会文明促进的价值
对考试的社会价值历来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有人认为它戕害了人的自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笔者认为考试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它对人类社会起什么作用取决于人类对考试制度如何设置。但不可否认的是从考试所具有的功能看,它不仅有对社会个体权利保障的价值,还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价值。
1.对社会公正的促进价值。
考试是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运用技术化的方法对应试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测评,考试的价值取向是“唯能力”的,它建立的竞争法则是人通过努力获得的才学和能力间的竞争,而不是由血统、门第等先天因素决定的。中国隋唐时期产生的科举制度是在抛弃以血统、门第为根本的“九品中正制”基础上建立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它具有很高的平等性,中国的下层人士可以通过学习和考试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社会身份转变。今天,我国的高考制度也使一代又一代的农村孩子完成了职业的转换,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首先,它通过对人的才学和能力的测评,实现了社会人力资源间的平等竞争;其次,通过考试结果的运用,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财富、职业和公共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对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维护公民平等权产生了积极作用。考试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更符合人和社会的公平竞争本性,更符合社会资源、社会利益公平分配的原则。
2.对社会智力文明促进的价值。
考试是社会个体才学和能力间的竞争,社会个体在这种竞争中会不断按照竞争的需要积极求学,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因此考试也是一种“化人”的活动。社会个体的智力文明进步在整体上就反映为社会的文明进步。
当然,考试制度的价值取决于我们对考试功能的正确判断和对考试的合理运用。我们要认识到考试制度有其科学性也有其局限性,考试不是人力资源测评和竞争的唯一方式,也不能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唯一方法。一个社会的考试体系从内容到方法都应是多元化、具有包容性的。只有正确认识了考试的功能,并合理运用考试手段,考试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本文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余岩
[关键词] 考试属性; 功能; 考试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 G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11-0035-02
现代社会,到处充满挑战与竞争,考试早已作为一种基本生活状态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一个人从进入基础教育开始,考试就伴随着他一路成长。特别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量化结果成为最客观的因素影响着决策。对个体而言,考试结果成为评价个体的重要量化依据而对个体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考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有关材料统计,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日常学业考试在内,目前我国的各种升学考试、水平考试、资格考试、就业考试和晋升考试就有一百多种,每年考生人数达上亿人,还有大量涉及考试的相关人员。可见,考试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探讨考试制度的价值也就具有了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指向。
一、对人权维护的价值
人权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不同的人权体系学者对人权内容有不同的划分。在此,仅从思想自由、受教育權和就业权来看考试对人权维护的价值。
1.对思想自由的保障价值。
思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起点。思想自由是指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思考、分析、判断、推理等精神活动的自由和不受干涉地持有、接受和交流思想、见解或观点的自由。
从社会个体角度看,思想自由也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的基础,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如果人活着而没有思想的自由,就会失去起码的人格和尊严。从社会整体发展角度看,思想自由是人类追求真理、获得真理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是人类摆脱愚昧与无知的基本条件。从人类的发展史看,科学与思想自由总是相伴的,而愚昧却时时与思想禁锢为伍。从历史经验看,国家权力是禁锢思想自由的最大敌人。国家权力往往出于某种需要采用对言论自由、教育自由、信仰自由的禁锢来扼杀思想自由。相反,一个自由和文明的社会应具有对思想自由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如果一个社会的考试所确立的评价标准是单一的、排它的,这时考试会利用社会个体对它的过分依赖而对思想自由产生禁锢作用。特别是当国家权力在思想领域粗暴推行其国家意志,排斥其他学说、观点和主张时,思想自由将被严重禁锢。清代学者龚自珍曾针对僵化、保守的科举制度发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呼吁。因此,一个社会的思想自由是需要多元化的考试制度来保障的。当一个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包容的,那么这个社会的个体才不会因生存之忧、地位之患而违心接受某种观点,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思想自由。
2.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价值。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普遍为当代各国的宪法所确认,从《世界人权宣言》等三大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看,受教育权包含了三个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接受教育权利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是指受教育权的平等和非歧视的享有和行使,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做到平等开放教育设施,促进教育机会和待遇的平等。从社会的教育资源供给状况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向其成员提供完全一致的教育资源,这就有个有限资源的配置问题。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应按照人的能力大小做有效的资源配置。因此各国教育制度都建立了入学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宗旨即是保证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通过考试成绩决定如何配置资源。可见,具有竞争和鉴别功能的考试制度是保障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最根本方式。
自由原则即指受教育自由。受教育自由所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教育机构自治的自由,学术自由。受教育自由也需要考试制度的保障。首先,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对其学生要有考试评价的权力,他的教育自由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受教育者接受的考试评价只有和他受到的教育相符合,他才能真正享有选择教育的自由。其次,一个社会的考试制度要与教育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吻合,才能保障教育的自由,如果一个社会考试制度的内容和方法是高度单一和统一的,那教育的自由必定是有限的。我国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应试教育”一直是困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顽疾,无论是专家的批评,学生、家长的反对,还是社会的经久呼吁都破不了这层坚冰,最根本的还是这种高度单一和统一的考试制度导致的。
3.对就业权的保障价值。
现代社会,考试已经成为国家机构、社会单位选拔、考核、评估人才不可或缺的手段。考试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的就业和职业地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的社会职业是人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就业权是关乎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权利,人们在这个社会里要获取社会地位、社会荣誉、经济利益,很多时候都要借助考试工具获得。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考试化生存已成为一种必然,即考试已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宋凡金、吴安新:《建构我国的〈考试法〉——对我国教育改革的思考》,《教学与管理》,2003年第1期第68页)从今天社会越来越普遍的英语考试、计算机考试、学历考试、资格考试都可看出考试对社会个体及整个社会的重大影响。据统计,2004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种教育统一考试的人数近3000万人。
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应当建立一种广泛的、多元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考试体系,以满足不同的社会个体谋取就业机会以及职业发展的需要。这种考试制度实现的是中介功能,它应是市场化的和开放的,通过人力资源需求者和求职者对考试内容和方法的自由选择完成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社会的平等化和竞争的普遍化,考试不仅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也对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对社会文明促进的价值
对考试的社会价值历来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有人认为它戕害了人的自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笔者认为考试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它对人类社会起什么作用取决于人类对考试制度如何设置。但不可否认的是从考试所具有的功能看,它不仅有对社会个体权利保障的价值,还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价值。
1.对社会公正的促进价值。
考试是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运用技术化的方法对应试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测评,考试的价值取向是“唯能力”的,它建立的竞争法则是人通过努力获得的才学和能力间的竞争,而不是由血统、门第等先天因素决定的。中国隋唐时期产生的科举制度是在抛弃以血统、门第为根本的“九品中正制”基础上建立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它具有很高的平等性,中国的下层人士可以通过学习和考试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社会身份转变。今天,我国的高考制度也使一代又一代的农村孩子完成了职业的转换,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首先,它通过对人的才学和能力的测评,实现了社会人力资源间的平等竞争;其次,通过考试结果的运用,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财富、职业和公共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对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维护公民平等权产生了积极作用。考试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更符合人和社会的公平竞争本性,更符合社会资源、社会利益公平分配的原则。
2.对社会智力文明促进的价值。
考试是社会个体才学和能力间的竞争,社会个体在这种竞争中会不断按照竞争的需要积极求学,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因此考试也是一种“化人”的活动。社会个体的智力文明进步在整体上就反映为社会的文明进步。
当然,考试制度的价值取决于我们对考试功能的正确判断和对考试的合理运用。我们要认识到考试制度有其科学性也有其局限性,考试不是人力资源测评和竞争的唯一方式,也不能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唯一方法。一个社会的考试体系从内容到方法都应是多元化、具有包容性的。只有正确认识了考试的功能,并合理运用考试手段,考试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本文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余岩